我国证券监管现状及路径选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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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集中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了三级稽查体系,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规范了证券市场行为,较好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毕竟只有10年多一点的时间,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再加上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我国的证券监管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本文拟就此进行探讨。
  
  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主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根据该方案,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是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着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社会性监督组织包括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审计师及审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业中介服务机构。它们在中国证监会确认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后,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企业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签证,实施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律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在交易所内的交易实施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商会员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中国证券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随后又由证监会给予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通过制定和执行行業性的自律制度,监管证券场外交易,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平与规范。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规定,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管理法规共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二、现行监管体制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证券监管仍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违反了市场运作规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容易给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由于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以致越管越细,越管越难,越管越死;而对政府应当管好的事情却未能管好,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泛滥。
  2.市场自律管理软弱
  证券自律组织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能较好地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目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自律组织不健全,机构形同虚设,证券业协会对会员缺乏约束力,尚不能承担自我管理的任务;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主体的地位尚不够独立,监管权力有限,其一线监管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致使自律组织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过分依赖政府。
  3.监管理念与市场要求存在偏差
  监管理念确定的好坏、准确与否从根源上直接决定着监管工作的效率。对比现行国际监管理念,我国证券市场与之距离甚远。中国的证券市场发轫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证券市场在发展初期阶段肩负着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重任,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循着一条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的,在“计划”和“市场”的权衡中,计划占了明显的上风,以至于在一段较长时期内,“有计划的证券市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特色。进入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任务日趋繁重,证券市场由此变成了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基本平台,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随之也转移到为国企脱困鸣锣开道上来,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1世纪。这种不正确的监管理念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为监管机构监管权的有效行使设置了障碍。
  4.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有待完善
  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给依法治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生效,但其中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另外与《证券法》相关的《公司法》也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证券法》规定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违反者处以罚款、警告和停止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判刑,而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条款。在此种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挽回,投资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可以说,现有的法律在保护由于被欺诈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利益方面还相当薄弱。
  
  三、监管权有效行使的路径选择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灵魂,它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定位、发展的方向、内容、速度,甚至监管者的行为规范”,“正确的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随之采用的监管政策”。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化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不但要促进并提高市场效率,而且要维护市场公平;不但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更大化,而且要提高市场整体诚信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但要通过改善证券监管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而且要通过放松管制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2.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同此相近的竞争法、公司法、税法等经济法规也应出台或改善其不合理的部分。四是应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深化市场经济自由性的理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即产权明晰的经济主体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决定价格,在价格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监管的立足点应放在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上,即公开、公平、公正,而不应为了所谓控制风险,不时出台一些政策,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参与,陡增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额外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也会伤害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4.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
  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当地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律性原则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取消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权限。此外,要强化协会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明确协会有权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会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当事人或负责人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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