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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贵厅《关于印送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函》(鲁人办发[2015]29号)后,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厅及时批交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报如下: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消费侵权行为(一)加强商品监管,规范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