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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有效途径、改善担保操作,根据中国复杂市场环境和立法习惯,对限额以上工程项目采用统一的强制标准;论述品种规制与自选结合,人保、物保与非传统担保共存的机制,包括建筑许可责任、总包付款的强制保证担保及保额标准或亚种,履约、分包和杂项等自选约定担保;指出项目当事人包括政府大业主只能在法定框架内行使自治要求,应当调整的四组关系和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