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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双失”农民不断增加的背景下,通过构造“两期”效用模型分析征地货币补偿方式,首先从理论上评价中国普遍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样本村的补偿效果进行分析,表明一次性货币补偿极有可能产生城市化过程新贫困阶层。最后进行总结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一次性货币补偿;“双失”农民;“两期”效用模型;非理性消费;新贫困阶层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03.006
Practical Results of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r "Double-loss" Farmers——Based on Research of Jin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SUN Yun-fen, XU Ru-zhen, LIU Chuan-yu
(School of Business, Linyi University, Linyi, Shandong 276000,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 of "double-loss" farmers, through constructing a "two—period" utility model to analyze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r land requisition, this paper denies theoretically a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way generally implemented in China; then analyses the practicing results of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way of sample village, the result is that this compensation way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rocess of new poorer segments in cities. Finally, this paper gives the briefs and points out problems which need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double-loss" farmers; "two-period" utility model; irrational consumption; new poorer segments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被拆迁农民与被征地农民不断增加,通常的情况是被拆迁农民亦是被征地农民,对于这种“双失”农民(即失去住宅又失去土地的农民),或新市民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注:因为“双失”农民已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所以也称为新市民,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如果不加说明,均为“双失”农民或新市民),从微观角度讲,这关系到“双失”农民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从宏观角度看,这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重要性不但与补偿标准有关而且还与补偿方式密切相关。拆迁补偿和失地补偿问题学界进行了广泛地研究,其中对于城市化过程中拆迁补偿的问题,学者们主要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分析了拆建矛盾及其原因,施国庆等[1]从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与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2个方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缺陷体现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选择、划拨土地处理方式、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格等4个方面;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差价计算与以产权调换的房屋2个方面。闵一峰等[2]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学研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价格问题、拆迁中政府的角色问题、国外拆迁制度对国内的启示等方面。徐海燕 [3]以重庆最牛“钉子户”为案例,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得出即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的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豆星星 [4]指出当前我国城市补偿拆迁存在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错位、补偿方式、范围与标准不合理以及补偿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对于征地补偿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已达成了一种共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不合理[5-8],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偏低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解释,肖屹等[9]以江苏省为例,分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程度,政府垄断、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扭曲了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使得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严重,显然肖屹等认为补偿标准偏低是制度导致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有些学者从生态角度分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杨永芳等[10]强调了土地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指出现有的征地补偿只包括土地的资产价值,没有涉及土地的生态价值。周建春 [11]从耕地权利的价值出发,分析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认为耕地产权体系包含耕地的生产收益权、生存保障权、农地发展权、粮食安全权和生态安全权,征地补偿应逐步体现耕地各产权价值。段岩燕等 [12]认为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土地垄断价值、资源稀缺价值以及风险价值等的补偿。诸培新等[13]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构成分解为农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三部分。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补偿标准偏低和不合理的原因,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有关于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研究,学界普遍认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是将失地农民补偿后永远抛弃的不负责任的做法 [14]。上述研究对本文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遗憾的是,学界并没有对货币补偿进行系统分析,一次性货币补偿在理论上是否可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实践结果如何?不能否认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某些地区对某些人是合适的,但是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是否适宜?换句话说,即便征地的补偿标准提高后,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我国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1 调研区域的补偿情况
1.1 调研区域拆迁补偿情况
课题组的成员前期就济南市长清区、槐荫区、历下区和高新区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区域所属政府主要设置了可供选择的2套补偿方式:一种是房产置换,可以用旧房子等面积交换新楼房,但是规定新楼房的面积为40 m2·人-1(调研区域绝大部分都规定了新楼房的面积为40 m2·人-1,但济南的高新区是个例外,该区规定新楼房的面积为60 m2·人-1),如果旧房子的面积超过新楼房的面积,超过的部分政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如果新楼房的面积超过了旧房子的面积,对于欠缺的面积农民可以付钱购买,价格适中。二是对旧房子折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调研区域的拆迁农民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第一种补偿方式。我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家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属于自己的住所;二是新房产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对于拆迁补偿调研区域的农民基本满意,满意程度较高的农民依次是家里比较贫穷的农民(特别是老房子破旧不堪而又无钱翻盖的农民),其次是老年人,最后是在原有房产中从事某种经营的农民。这也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拆迁补偿起着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当然拆迁补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附近拆迁的16个村中的前大彦、后大彦村存在着以下农民感到不公平的问题:第一,有关系的外村农民迁入本村,获得了新房产;第二,女儿已嫁出,户口没走的给予房产;第三,拆迁后嫁入本村妇女及新生儿没有房产补偿;第四,换建楼房的质量与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在质量上存在着差别;第五,新住房均为小产权房,农民需要交钱办房产证等(注:类似的情况不仅在长清区存在,在其他调研区域均存在)。尽管如此,农民对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在调研中,笔者也感受到中国农民牺牲自己部分利益以顾全大局的博大胸怀。
1.2 调研区域的征地补偿情况
征地补偿方式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大体也可分为2种方式:一种是对土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种是土地补偿款没有到农民手中,村委或上一级政府每月或每个季度给农民发生活费(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在各调研区域中对征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是济南的历下区,其他区域的征地补偿均为第二种补偿方式。与拆迁补偿相比,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非常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农民缺乏知情权,补偿款到位多少,如何处理,农民不清楚,也就是说村委没有对补偿款进行财务公开;第二,补偿政策缺乏灵活性,村民普遍反映人死了仍旧发放生活费,而新生儿自出生就不享受这个待遇(注:济南的槐荫区是个例外,该区按年龄段发放生活费,规定新生儿~18岁的每月补助100元,18~55岁的每月补助为240元,55~65岁的每月补助为260元,65~75岁每月补助为300元等);第三,失地农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性骤增。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对未来表现出一定的担忧,尤其是对下一代人表现出更大的担忧;第四,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普遍认为每亩征地的补偿标准过低;第五,农民缺乏选择权。上述2种补偿方式,是各地政府硬性规定的,农民没有选择的余地。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尤其是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里时,农民的短期满意度非常高,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农民的满意度在逐渐降低。而且一次性货币补偿还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劳动力的自愿失业)、过度消费(非理性消费)和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出现新的贫困人口(注:拆迁和征地后,农民没有感到生活水平的下降,部分农民反而觉得生活水平的上升,大部分农民对中国的未来经济充满信心),本文的焦点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上的实践结果上,下文将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予分析。
2 征地货币补偿:一个简单的模型
尽管学术界及政府都认为对征地农民的补偿过低,中央政府也决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预测至少要提高10倍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以补偿90万元·hm-2,现在要补偿几百万甚至过千万(当然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土地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这些补偿款不会全部落入农民的腰包,但至少大幅度提高了农民补偿数额)。补偿标准提高后,对于第二种补偿方式(每月只发生活费的补偿方式)农民显然不会同意,我们的分析重点就落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上,那么该种补偿方式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下文构造一个“两期”效用模型给予分析。
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假设失地农民的效用水平取决于两期的效用水平,而不是取决于某一期的效用水平。
假设2:失地农民是有限理性的,失地农民各期在获得货币补偿后只用于消费,不进行储蓄[注:尽管该项假设过于严格,根据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短期货币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非常高。参见Taler(1985),Kahneman and Tversky(1984)。而且,根据课题组的调研,征地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确刺激了失地农民的非理性消费。
假设3:失地农民只有征地补偿货币的收入,没有其他收入。该项假设意味着决定农民效用水平的只与征地补偿收入有关,而与其他收入无关。
假设4:t期补偿数额用Rt表示,t+1期的补偿数额用Rt+1表示,Rt+Rt+1=Rz,其中Rz表示征地货币补偿的总数额。
假设5:失地农民的效用是Rt与Rt+1的增函数,但是随着各期货币补偿数额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根据以上假设,可设失地农民的效用函数:u=u(Rt,Rt+1),限定性条件为:Rt+Rt+1=Rz;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F(Rt,Rt+1,λ)=u(Rt,Rt+1)-λ(Rt+Rt+1-Rz),为使效用最大化,就函数F(Rt,Rt+1,λ)分别对Rt,Rt+1,λ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等于零;
■(1)
■(2) ■(3)
由(1)、(2)、(3)可得失地农民的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为:
■(4)
(4)式表明,为使失地农民货币补偿的效用最大化,必须满足t期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等于t+1期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该结论可以用二维图示来描述,如图1所示。
图1的纵轴、横轴分别表示t期的货币补偿、t+1期货币补偿,过E点的弧线表示效用水平高低的无差异曲线,45°线的点满足Rt+Rt+1=Rz,显然t期和t+1期的货币补偿数额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失地农民的偏好是性态良好的(即常规的凸向原点)的无差异曲线,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失地农民的效用最大化水平,不会存在角点解上。换句话说,为使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达到效用最大化,必须把征地补偿款分期支付给失地农民。
不失一般性,将该模型结论推广到n期,征地补偿在各期的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应该都相等。即满足:
■(5)
(注:这里假设农民征地后能活n年,实际上,如果该农民征地后出现意外,其补偿可以由后代继承。)
该模型的结论是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推导出来的,尽管模型的结论并不是适合所有的失地农民,但是应该适用于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毕竟失地农民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例如知识、经验、社交等方面,能够理性运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收入的失地农民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该模型的结论似乎肯定了分期补偿的货币补偿方式,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本文分析重点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上,故不予展开讨论。总之,该模型的结论否定了全国普遍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那么在实践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3 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实践结果
3.1 实行一次货币补偿样本村的情况简介
课题组成员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孟家村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进行了问卷调查。孟家村隶属于济南市历下区龙洞办事处,人口2 800人(注:没有拆迁补偿前,孟家村的人口2 600人左右,由于拆迁原因从外村迁入人口200人左右,这部分迁入人口实际上是利用关系,享受了拆迁和征地带来的利益),搬迁征地前人均土地0.13 hm2左右,土地类型主要有两种:坡地与良田。主要种植农作物为小麦和玉米,经济作物有少量果园。年轻劳动力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季节回家务农。为适应济南市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的城市发展与规划,孟家村于2006年开始拆迁,分3批搬入新居,全部入住新楼房的时间为2008年,现在与老石沟村、龙洞村和西蒋村合住龙澳新居。新楼房是按40 m2·人-1,其中规定该村原始户籍村民可以自愿额外购买20 m2的住房,新房面积与旧房面积的差额也采用前文提到的货币补偿。历下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按照255万元·hm-2的价格给予补偿,而孟家村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是195万元·hm-2,剩余60万元·hm-2作为村集体公共收入,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等。尽管补偿款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但是孟家村村委支付给村民补偿款是按照人口补偿,无论是否有地都给予补偿,避免了嫁入本村的女性青年和新生儿得不到补偿的弊端,体现了公平性和人性化,得到了该村村民的一致赞同。征地补偿款人均为20万左右,并于2006年发放到农民手中。
3.2 一次货币补偿的结果
3.2.1 一次性货币补偿刺激非理性消费 笔者定义非理性消费是指,由于一次性巨额货币补偿的刺激,农民并没有按照自身生产与生活需要进行的高消费,诸如购买汽车、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甚至参与赌博等。根据笔者的调研,孟家村村民最低补偿数额为30万,最高补偿数额是200多万(注:该数据是大约数据,除了土地补偿款外,还有其他补偿,诸如原有住房的补偿、果园树苗的补偿等),由于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数额巨大,而且村民没有付出任何努力轻易得到巨额收入,对于原有生活水平较低的孟家村村民来讲既是天大的喜事又显得不知所措(注:在调研中,不少村民向我们表述,如果按以前收入,整个一生也挣不到这个收入)。如果农民是理性的,按照生命周期理论模型的结论,农民将货币补偿款均匀地消费在各个时期,加上农民平时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农民的生活与以前相比将有质的飞跃,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状况。然而,一方面,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在即时消费带来的满足感和长远利益权衡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弱,难以抵制高消费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示范效应的作用,当少数村民进行某种高消费时,会纷纷引来其他村民的效仿,这在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后,示范效应的作用会更大,因为此时支付能力不再受到限制。根据我们的调研,孟家村村民在获得征地补偿款后,中青年家庭购买小轿车的家庭占到了80%左右,大部分村民购车的价位在10万多。然而购车的动机与目的有很大不同,我们随机抽取了50家购车农民询问其购车目的,其中因工作需要只占到了10%,为出行方便的占50%,看到其他人购买自己也购买的(或者说自己购车目的不明确的)占40%。可见获得土地补偿款后示范效应的作用相当大。而购车后,又会导致农民的持续性纯消费,包括汽油费和保险费等。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高消费,诸如购买高档消费品、去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总之,一次性货币补偿刺激了失地农民的非理性消费远远超过正常消费。
3.2.2 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失地农民劳动积极性丧失 由于一次性货币补偿数额巨大,在没有经过辛勤付出的情况下,失地农民过上了衣食无忧的富足生活,再加之生产资料——土地的丧失,导致大部分失地农民劳动积极性丧失,出现了大量自愿失业的现象。表现在:一是大部分原有外出打工的村民不再外出打工,二是以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没有积极寻找工作。根据我们的调研,孟家村村民闲置的劳动力达到60%以上。从宏观角度讲,这种自愿失业会导致GDP的损失;从微观角度讲,失地农民没有了持续性的收入,形成“坐吃山空”的局面。 3.2.3 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结果——城市化过程中新贫困阶层的产生 一方面,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了农民的非理性消费和持续性消费;另一方面,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数额过大,致使农民丧失劳动积极性,原有的持续性收入不复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款将逐渐减少,乃至消费殆尽。城市化过程中新市民中将不可避免产生新的贫困阶层。由于棘轮效应的作用,这部分人已习惯了高消费的生活,其消费习惯将很难改变,在没有能力获得高收入的情况下,会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隐患(注:不否认有些村民利用征地补偿款把原有事业的搞得更好或者利用征地补偿款开创了新的事业的情况,但是这部分人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图2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新贫困阶层示意图。
根据我们的调研,自2006年12月获得征地补偿款以来,补偿收入消费一半的家庭已达到60%,已有5%的家庭的补偿收入已花费完毕,甚至已经出现了出售新房产的个案(注:是指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新房产的村民,保留自己居住的那套房产,将剩余房产卖出的情况)。因此,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新贫困阶层的出现绝不是危言耸听。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文的效用模型,如果我们把效用看作消费的函数,加入时间因素,那么一次性货币补偿效用的时间路径很可能在补偿期(图3中的t期)出现大幅提高的情况,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次性货币补偿收入逐渐减少,所消费的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随之下降,效用会逐渐降低,当达到某个时期(图3中的td期),其效用会低于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前的效用水平,随着时间推移,失地农民如果不去积极寻找工作获得收入,就极有可能成为新的贫困阶层,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 论
在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双失”农民大量增加的背景下,笔者对我国普遍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进行了探讨,在有限理性的假设前提下,通过构建“两期”货币补偿的简单模型,从理论上否定了一次性货币补偿在中国的普遍适用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已经实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样本村实践结果进行了调研,实践结果印证了理论模型的正确性。不仅如此,我们还得出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形成城市中的新贫困阶层,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隐患。尽管该结论是根据样本村调研推演出来的,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具有普遍性,因此该结论可能具有普遍性。因此,应该废除我国正在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对于已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区,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引导失地农民(新市民)进行合理消费,尽量减少乃至杜绝非理性消费,另一方面激发失地农民劳动的积极性,树立劳动光荣的优良传统。各级政府应合力做好对失地农民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使失地农民具有一技之长,在寻找新工作时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应该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并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除此之外还得到以下结论:对于“双失”农民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要远远高于征地补偿的满意度,因此现有的拆迁制度只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给予新生儿的补偿、杜绝“搭便车”现象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在全国的城市化过程中推广调研区域目前执行的拆迁制度。
4.2 讨 论
既然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适合的征地补偿方式为何?这需要学术界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认为应该结合各地区的基本情况并考虑农民的意愿,找到科学合理的,既让农民满意政府又没有后顾之忧的征地补偿方式。可以肯定地说征地的补偿方式并不唯一,例如,孙云奋 、齐春宇[15]提出了土地的梯次配置和土地增值收益梯次分配的补偿方法。但是如果要实行征地货币补偿的话,本文中的2种极端的征地补偿方式都不宜采用,根据上文分析,一次性货币补偿会造就城市的新贫困阶层,给政府带来后顾之忧,而每月发生活费的补偿方式导致农民不满意。我们的观点是将征地货币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一部分为,可以做为失地农民的保险金或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农民。这种补偿方法既提高了农民的满意度,也不会因一次性货币补偿数额过大导致失地农民丧失劳动积极性,同时该种补偿方法使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具有了基本保障,不会出现上文分析的新贫困阶层的出现,消除了政府的后顾之忧。
该种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一,权重如何确定,影响权重确定的因素有哪些?该种征地补偿方法,权重确定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该种补偿方法的成功与否?我们初步认为权重的影响因素有征地补偿款的总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失地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的消费习惯、未来通货膨胀情况等。
第二,剩余补偿款的管理和运作。剩余征地补偿款应有哪一级政府管理?怎样运作以使货币补偿款保值增值以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这是值得探讨的另一问题。根据我们的调研,征地补偿款应该至少由办事处或更高一级的政府来管理,以避免村委会成员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侵吞。
虽然根据本文的结论提出的征地补偿方法只是一个初步构想,或许不够成熟,但是对于进一步研究征地补偿方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不否认还存在更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法,但是仅就货币补偿来讲,该种补偿方法可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推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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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孙云奋,齐春宇.区域性土地制度改革新思路:土地的梯次配置和土地增值收益梯次分配[J].农业经济问题,2009(4):62-67.
关键词:一次性货币补偿;“双失”农民;“两期”效用模型;非理性消费;新贫困阶层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03.006
Practical Results of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r "Double-loss" Farmers——Based on Research of Jin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SUN Yun-fen, XU Ru-zhen, LIU Chuan-yu
(School of Business, Linyi University, Linyi, Shandong 276000,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 of "double-loss" farmers, through constructing a "two—period" utility model to analyze monetary compensation for land requisition, this paper denies theoretically a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way generally implemented in China; then analyses the practicing results of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way of sample village, the result is that this compensation way is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the process of new poorer segments in cities. Finally, this paper gives the briefs and points out problems which need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one-time monetary compensation; "double-loss" farmers; "two-period" utility model; irrational consumption; new poorer segments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被拆迁农民与被征地农民不断增加,通常的情况是被拆迁农民亦是被征地农民,对于这种“双失”农民(即失去住宅又失去土地的农民),或新市民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注:因为“双失”农民已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所以也称为新市民,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如果不加说明,均为“双失”农民或新市民),从微观角度讲,这关系到“双失”农民的生存和长远发展,从宏观角度看,这关系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其重要性不但与补偿标准有关而且还与补偿方式密切相关。拆迁补偿和失地补偿问题学界进行了广泛地研究,其中对于城市化过程中拆迁补偿的问题,学者们主要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分析了拆建矛盾及其原因,施国庆等[1]从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与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2个方面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制度缺陷体现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选择、划拨土地处理方式、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格等4个方面;城市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差价计算与以产权调换的房屋2个方面。闵一峰等[2]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学研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价格问题、拆迁中政府的角色问题、国外拆迁制度对国内的启示等方面。徐海燕 [3]以重庆最牛“钉子户”为案例,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得出即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的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豆星星 [4]指出当前我国城市补偿拆迁存在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错位、补偿方式、范围与标准不合理以及补偿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对于征地补偿的研究,国内学术界已达成了一种共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不合理[5-8],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偏低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解释,肖屹等[9]以江苏省为例,分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程度,政府垄断、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以及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扭曲了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使得土地征用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严重,显然肖屹等认为补偿标准偏低是制度导致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有些学者从生态角度分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杨永芳等[10]强调了土地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指出现有的征地补偿只包括土地的资产价值,没有涉及土地的生态价值。周建春 [11]从耕地权利的价值出发,分析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认为耕地产权体系包含耕地的生产收益权、生存保障权、农地发展权、粮食安全权和生态安全权,征地补偿应逐步体现耕地各产权价值。段岩燕等 [12]认为征地补偿应该是对土地所有权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土地垄断价值、资源稀缺价值以及风险价值等的补偿。诸培新等[13]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构成分解为农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三部分。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补偿标准偏低和不合理的原因,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有关于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研究,学界普遍认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是将失地农民补偿后永远抛弃的不负责任的做法 [14]。上述研究对本文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遗憾的是,学界并没有对货币补偿进行系统分析,一次性货币补偿在理论上是否可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实践结果如何?不能否认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某些地区对某些人是合适的,但是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是否适宜?换句话说,即便征地的补偿标准提高后,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我国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1 调研区域的补偿情况
1.1 调研区域拆迁补偿情况
课题组的成员前期就济南市长清区、槐荫区、历下区和高新区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区域所属政府主要设置了可供选择的2套补偿方式:一种是房产置换,可以用旧房子等面积交换新楼房,但是规定新楼房的面积为40 m2·人-1(调研区域绝大部分都规定了新楼房的面积为40 m2·人-1,但济南的高新区是个例外,该区规定新楼房的面积为60 m2·人-1),如果旧房子的面积超过新楼房的面积,超过的部分政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如果新楼房的面积超过了旧房子的面积,对于欠缺的面积农民可以付钱购买,价格适中。二是对旧房子折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调研区域的拆迁农民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第一种补偿方式。我们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家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属于自己的住所;二是新房产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对于拆迁补偿调研区域的农民基本满意,满意程度较高的农民依次是家里比较贫穷的农民(特别是老房子破旧不堪而又无钱翻盖的农民),其次是老年人,最后是在原有房产中从事某种经营的农民。这也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拆迁补偿起着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当然拆迁补偿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附近拆迁的16个村中的前大彦、后大彦村存在着以下农民感到不公平的问题:第一,有关系的外村农民迁入本村,获得了新房产;第二,女儿已嫁出,户口没走的给予房产;第三,拆迁后嫁入本村妇女及新生儿没有房产补偿;第四,换建楼房的质量与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在质量上存在着差别;第五,新住房均为小产权房,农民需要交钱办房产证等(注:类似的情况不仅在长清区存在,在其他调研区域均存在)。尽管如此,农民对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在调研中,笔者也感受到中国农民牺牲自己部分利益以顾全大局的博大胸怀。
1.2 调研区域的征地补偿情况
征地补偿方式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大体也可分为2种方式:一种是对土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种是土地补偿款没有到农民手中,村委或上一级政府每月或每个季度给农民发生活费(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在各调研区域中对征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是济南的历下区,其他区域的征地补偿均为第二种补偿方式。与拆迁补偿相比,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满意度非常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农民缺乏知情权,补偿款到位多少,如何处理,农民不清楚,也就是说村委没有对补偿款进行财务公开;第二,补偿政策缺乏灵活性,村民普遍反映人死了仍旧发放生活费,而新生儿自出生就不享受这个待遇(注:济南的槐荫区是个例外,该区按年龄段发放生活费,规定新生儿~18岁的每月补助100元,18~55岁的每月补助为240元,55~65岁的每月补助为260元,65~75岁每月补助为300元等);第三,失地农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性骤增。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对未来表现出一定的担忧,尤其是对下一代人表现出更大的担忧;第四,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普遍认为每亩征地的补偿标准过低;第五,农民缺乏选择权。上述2种补偿方式,是各地政府硬性规定的,农民没有选择的余地。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尤其是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里时,农民的短期满意度非常高,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农民的满意度在逐渐降低。而且一次性货币补偿还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劳动力的自愿失业)、过度消费(非理性消费)和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出现新的贫困人口(注:拆迁和征地后,农民没有感到生活水平的下降,部分农民反而觉得生活水平的上升,大部分农民对中国的未来经济充满信心),本文的焦点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上的实践结果上,下文将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予分析。
2 征地货币补偿:一个简单的模型
尽管学术界及政府都认为对征地农民的补偿过低,中央政府也决定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预测至少要提高10倍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以补偿90万元·hm-2,现在要补偿几百万甚至过千万(当然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土地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这些补偿款不会全部落入农民的腰包,但至少大幅度提高了农民补偿数额)。补偿标准提高后,对于第二种补偿方式(每月只发生活费的补偿方式)农民显然不会同意,我们的分析重点就落在一次性货币补偿上,那么该种补偿方式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下文构造一个“两期”效用模型给予分析。
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假设失地农民的效用水平取决于两期的效用水平,而不是取决于某一期的效用水平。
假设2:失地农民是有限理性的,失地农民各期在获得货币补偿后只用于消费,不进行储蓄[注:尽管该项假设过于严格,根据行为经济学的理论,短期货币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非常高。参见Taler(1985),Kahneman and Tversky(1984)。而且,根据课题组的调研,征地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确刺激了失地农民的非理性消费。
假设3:失地农民只有征地补偿货币的收入,没有其他收入。该项假设意味着决定农民效用水平的只与征地补偿收入有关,而与其他收入无关。
假设4:t期补偿数额用Rt表示,t+1期的补偿数额用Rt+1表示,Rt+Rt+1=Rz,其中Rz表示征地货币补偿的总数额。
假设5:失地农民的效用是Rt与Rt+1的增函数,但是随着各期货币补偿数额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根据以上假设,可设失地农民的效用函数:u=u(Rt,Rt+1),限定性条件为:Rt+Rt+1=Rz;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F(Rt,Rt+1,λ)=u(Rt,Rt+1)-λ(Rt+Rt+1-Rz),为使效用最大化,就函数F(Rt,Rt+1,λ)分别对Rt,Rt+1,λ求一阶偏导数并令其等于零;
■(1)
■(2) ■(3)
由(1)、(2)、(3)可得失地农民的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为:
■(4)
(4)式表明,为使失地农民货币补偿的效用最大化,必须满足t期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等于t+1期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该结论可以用二维图示来描述,如图1所示。
图1的纵轴、横轴分别表示t期的货币补偿、t+1期货币补偿,过E点的弧线表示效用水平高低的无差异曲线,45°线的点满足Rt+Rt+1=Rz,显然t期和t+1期的货币补偿数额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失地农民的偏好是性态良好的(即常规的凸向原点)的无差异曲线,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失地农民的效用最大化水平,不会存在角点解上。换句话说,为使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达到效用最大化,必须把征地补偿款分期支付给失地农民。
不失一般性,将该模型结论推广到n期,征地补偿在各期的补偿收入的边际效用应该都相等。即满足:
■(5)
(注:这里假设农民征地后能活n年,实际上,如果该农民征地后出现意外,其补偿可以由后代继承。)
该模型的结论是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推导出来的,尽管模型的结论并不是适合所有的失地农民,但是应该适用于绝大部分失地农民,毕竟失地农民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例如知识、经验、社交等方面,能够理性运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收入的失地农民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该模型的结论似乎肯定了分期补偿的货币补偿方式,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本文分析重点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上,故不予展开讨论。总之,该模型的结论否定了全国普遍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那么在实践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3 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实践结果
3.1 实行一次货币补偿样本村的情况简介
课题组成员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孟家村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进行了问卷调查。孟家村隶属于济南市历下区龙洞办事处,人口2 800人(注:没有拆迁补偿前,孟家村的人口2 600人左右,由于拆迁原因从外村迁入人口200人左右,这部分迁入人口实际上是利用关系,享受了拆迁和征地带来的利益),搬迁征地前人均土地0.13 hm2左右,土地类型主要有两种:坡地与良田。主要种植农作物为小麦和玉米,经济作物有少量果园。年轻劳动力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季节回家务农。为适应济南市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的城市发展与规划,孟家村于2006年开始拆迁,分3批搬入新居,全部入住新楼房的时间为2008年,现在与老石沟村、龙洞村和西蒋村合住龙澳新居。新楼房是按40 m2·人-1,其中规定该村原始户籍村民可以自愿额外购买20 m2的住房,新房面积与旧房面积的差额也采用前文提到的货币补偿。历下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按照255万元·hm-2的价格给予补偿,而孟家村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是195万元·hm-2,剩余60万元·hm-2作为村集体公共收入,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等。尽管补偿款是按土地面积计算,但是孟家村村委支付给村民补偿款是按照人口补偿,无论是否有地都给予补偿,避免了嫁入本村的女性青年和新生儿得不到补偿的弊端,体现了公平性和人性化,得到了该村村民的一致赞同。征地补偿款人均为20万左右,并于2006年发放到农民手中。
3.2 一次货币补偿的结果
3.2.1 一次性货币补偿刺激非理性消费 笔者定义非理性消费是指,由于一次性巨额货币补偿的刺激,农民并没有按照自身生产与生活需要进行的高消费,诸如购买汽车、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甚至参与赌博等。根据笔者的调研,孟家村村民最低补偿数额为30万,最高补偿数额是200多万(注:该数据是大约数据,除了土地补偿款外,还有其他补偿,诸如原有住房的补偿、果园树苗的补偿等),由于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数额巨大,而且村民没有付出任何努力轻易得到巨额收入,对于原有生活水平较低的孟家村村民来讲既是天大的喜事又显得不知所措(注:在调研中,不少村民向我们表述,如果按以前收入,整个一生也挣不到这个收入)。如果农民是理性的,按照生命周期理论模型的结论,农民将货币补偿款均匀地消费在各个时期,加上农民平时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农民的生活与以前相比将有质的飞跃,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状况。然而,一方面,人都是有限理性的,在即时消费带来的满足感和长远利益权衡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弱,难以抵制高消费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示范效应的作用,当少数村民进行某种高消费时,会纷纷引来其他村民的效仿,这在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后,示范效应的作用会更大,因为此时支付能力不再受到限制。根据我们的调研,孟家村村民在获得征地补偿款后,中青年家庭购买小轿车的家庭占到了80%左右,大部分村民购车的价位在10万多。然而购车的动机与目的有很大不同,我们随机抽取了50家购车农民询问其购车目的,其中因工作需要只占到了10%,为出行方便的占50%,看到其他人购买自己也购买的(或者说自己购车目的不明确的)占40%。可见获得土地补偿款后示范效应的作用相当大。而购车后,又会导致农民的持续性纯消费,包括汽油费和保险费等。除此之外,存在着其他高消费,诸如购买高档消费品、去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总之,一次性货币补偿刺激了失地农民的非理性消费远远超过正常消费。
3.2.2 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失地农民劳动积极性丧失 由于一次性货币补偿数额巨大,在没有经过辛勤付出的情况下,失地农民过上了衣食无忧的富足生活,再加之生产资料——土地的丧失,导致大部分失地农民劳动积极性丧失,出现了大量自愿失业的现象。表现在:一是大部分原有外出打工的村民不再外出打工,二是以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没有积极寻找工作。根据我们的调研,孟家村村民闲置的劳动力达到60%以上。从宏观角度讲,这种自愿失业会导致GDP的损失;从微观角度讲,失地农民没有了持续性的收入,形成“坐吃山空”的局面。 3.2.3 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结果——城市化过程中新贫困阶层的产生 一方面,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了农民的非理性消费和持续性消费;另一方面,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数额过大,致使农民丧失劳动积极性,原有的持续性收入不复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款将逐渐减少,乃至消费殆尽。城市化过程中新市民中将不可避免产生新的贫困阶层。由于棘轮效应的作用,这部分人已习惯了高消费的生活,其消费习惯将很难改变,在没有能力获得高收入的情况下,会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隐患(注:不否认有些村民利用征地补偿款把原有事业的搞得更好或者利用征地补偿款开创了新的事业的情况,但是这部分人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图2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新贫困阶层示意图。
根据我们的调研,自2006年12月获得征地补偿款以来,补偿收入消费一半的家庭已达到60%,已有5%的家庭的补偿收入已花费完毕,甚至已经出现了出售新房产的个案(注:是指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新房产的村民,保留自己居住的那套房产,将剩余房产卖出的情况)。因此,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新贫困阶层的出现绝不是危言耸听。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文的效用模型,如果我们把效用看作消费的函数,加入时间因素,那么一次性货币补偿效用的时间路径很可能在补偿期(图3中的t期)出现大幅提高的情况,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次性货币补偿收入逐渐减少,所消费的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随之下降,效用会逐渐降低,当达到某个时期(图3中的td期),其效用会低于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前的效用水平,随着时间推移,失地农民如果不去积极寻找工作获得收入,就极有可能成为新的贫困阶层,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 论
在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双失”农民大量增加的背景下,笔者对我国普遍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进行了探讨,在有限理性的假设前提下,通过构建“两期”货币补偿的简单模型,从理论上否定了一次性货币补偿在中国的普遍适用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已经实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样本村实践结果进行了调研,实践结果印证了理论模型的正确性。不仅如此,我们还得出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会形成城市中的新贫困阶层,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隐患。尽管该结论是根据样本村调研推演出来的,但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具有普遍性,因此该结论可能具有普遍性。因此,应该废除我国正在实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对于已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区,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引导失地农民(新市民)进行合理消费,尽量减少乃至杜绝非理性消费,另一方面激发失地农民劳动的积极性,树立劳动光荣的优良传统。各级政府应合力做好对失地农民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使失地农民具有一技之长,在寻找新工作时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应该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并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除此之外还得到以下结论:对于“双失”农民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要远远高于征地补偿的满意度,因此现有的拆迁制度只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给予新生儿的补偿、杜绝“搭便车”现象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在全国的城市化过程中推广调研区域目前执行的拆迁制度。
4.2 讨 论
既然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方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适合的征地补偿方式为何?这需要学术界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认为应该结合各地区的基本情况并考虑农民的意愿,找到科学合理的,既让农民满意政府又没有后顾之忧的征地补偿方式。可以肯定地说征地的补偿方式并不唯一,例如,孙云奋 、齐春宇[15]提出了土地的梯次配置和土地增值收益梯次分配的补偿方法。但是如果要实行征地货币补偿的话,本文中的2种极端的征地补偿方式都不宜采用,根据上文分析,一次性货币补偿会造就城市的新贫困阶层,给政府带来后顾之忧,而每月发生活费的补偿方式导致农民不满意。我们的观点是将征地货币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一部分为,可以做为失地农民的保险金或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农民。这种补偿方法既提高了农民的满意度,也不会因一次性货币补偿数额过大导致失地农民丧失劳动积极性,同时该种补偿方法使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具有了基本保障,不会出现上文分析的新贫困阶层的出现,消除了政府的后顾之忧。
该种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一,权重如何确定,影响权重确定的因素有哪些?该种征地补偿方法,权重确定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该种补偿方法的成功与否?我们初步认为权重的影响因素有征地补偿款的总额、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失地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的消费习惯、未来通货膨胀情况等。
第二,剩余补偿款的管理和运作。剩余征地补偿款应有哪一级政府管理?怎样运作以使货币补偿款保值增值以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这是值得探讨的另一问题。根据我们的调研,征地补偿款应该至少由办事处或更高一级的政府来管理,以避免村委会成员对失地农民利益的侵吞。
虽然根据本文的结论提出的征地补偿方法只是一个初步构想,或许不够成熟,但是对于进一步研究征地补偿方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不否认还存在更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法,但是仅就货币补偿来讲,该种补偿方法可能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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