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健全法制运行机制的探讨

来源 :理论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xin2005131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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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制的有效运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和改善守法状态来健全法制运行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制;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0-0026-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制的有效运行。当前,应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和改善守法状态等方面来健全法制运行机制,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它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由此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引发社会的不和谐。概言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完备的法律制度在价值意义上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在技术意义上要做到表述科学完善,在实质意义上要适应社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首先存在着法制不统一的问题,表现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一位价的法律规范相矛盾,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悖等;其次是法律的立、改、废的工作失衡,重视制定,忽视清理,导致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仍然被适用。再次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备,导致法律表述欠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制定与建设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首要的是要将公平正义体现在立法中,将其作为立法的基本观念。要通过立法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打破部门、行业的自我保护性立法,使法律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要注重保护弱势群体,使改革的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另外,要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有重大漏洞的法律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同时在制定新法时要力求前瞻适度,既要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对长远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又不能脱离客观情况盲目出台,要使法律的制定与具体的经济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还有就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术,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博弈充分;确保所立之法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只有建立起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好制度基础。
  
  二、严格执法,创造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序环境
  
  仅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安定有序的社会,它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整合与控制,离不开政府的严格执法。我国的法律约有百分之八十是需要政府来执行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执法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广泛自由裁量性的显著特征,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与社会的和谐。在以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诚信友爱的倡导,还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国家执法机关通过执法行为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行为得当,就能够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执法行为不当,不严格依法办事,甚至徇私舞弊,以权牟私,国家的法律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成为空谈。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推行行政法治、依法执法。宪法赋予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权力,同时,宪法和法律更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比普通公民更为重要,如果作为社会管理者不守法,社会就会否定它管理的权力,剥夺它管理的权力。当前,不依法执法的问题有时还较为严重,集中表现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过程中执行法律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合理;行政领域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还大量存在;社会治安、工矿生产等领域由于执法不力而事故频发等,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强化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有效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迫在眉睫。
  构建和谐社会更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统一。文明执法从广义而言,是法律要求、纪律要求、道德要求三者的统一。从狭义上讲,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文明执法不仅能够更好地达到执法效果,而且有利于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当前,我们对执法的要求往往只停留在法律层面、纪律层面,对执法的道德要求不甚重视,对违反道德要求的执法者缺乏有效监督。执法者的工作作风问题严重,导致执法队伍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加强执法文明教育,特别是加强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执法行为道德准则,规范执法言行,坚持文明执法,应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执法的重要内容。
  此外,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要求。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适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而授予执法者的,执法者要理性分析各种具体情况,公平正义地作出裁量,绝不能把自由裁量的领域作为自己随心所欲的权力施展空间,更不能将其作为自己牟私徇私的领域。执法中自由裁量对于公平正义的背离,同样会成为对和谐秩序的伤害,阻碍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
  
  三、公正司法,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是尤为重要的。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只有纠纷较少,一旦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理想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减少纠纷直至解决纠纷依赖的都是社会公正。如果说减少纠纷依赖的是泛义的社会公正,解决纠纷依赖的则是特定的司法公正。
  然而,当前我国仍存在司法需求与司法低能的冲突,司法呈现出无效性与低能化倾向,不少案件由于司法上的障碍进而转化为无序上访与信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这与我国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针对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张扬司法功能,保证司法公正,为此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一要继续坚持司法改革,在理性认识司法特性、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建构科学的司法体制,充分保证司法独立;二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在提高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三要切实保证司法审判的“阳光工程”,使审判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并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只有大力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强化法律监督,铲除危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公权腐败
  
  对权力的法律监督是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还是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都有赖于运作国家政权组织的权力去实现。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运作得当,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弘扬,有利于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如果权力运作不当,则有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当前权力腐败是危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几乎所有的上访静坐和突发事件,都或多或少与腐败或干部的官僚主义相关联。所以,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治化约束和规制,有效治理权力腐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针对目前我国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监督体制,健全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现行监督立法规定,解决现有的条文零散和监督规则不具体、不明确、不完整、不配套、不协调等问题。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监督法,专门调整各种监督关系,将对权力的限制标准、监督权能和管理权能的界限、不同监督机构的分工等重要的法律监督问题统辖在专门的监督立法之中。2.进行法律监督体制的改革。一是建立双向监督体制。逐步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机制,特别是要真正发挥下对上的监督作用;二是完善专门监督体制,使监督主体权力的行使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行使有所区别,使监督机构与一般行政机关的设置体制有所区别。3.提高监督组织和监督人员的职业化水平,确保监督人员的职业、职权、职位受到法律的保障。4.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当然,法律监督权也有膨胀的可能。法律监督权一旦过度膨胀,它也会变得无所拘束,甚至恣意妄为,使监督演变为“干预”,与其它权力之间脆弱的平衡也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因此,如何防止法律监督权过度膨胀同样值得关注。
  
  五、改善守法状态,营造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氛围
  
  守法状态代表一国公民行为的合法程度。当前,我国公民总体的守法状态还处于较低层次,守法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待提高。公民或因不懂法而违法,或因法律信仰缺失,在自己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实施进行自觉监督。这种守法状态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十分不协调的。
  要改善目前的守法状态,除了需要从上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入手,不断优化守法环境外,还要大力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实践证明,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守法状态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再健全的法制也是形同虚设。相反,如果公民的法治观念强,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法盲违法的现象。
  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的法治观念还不是很强,成为制约守法状态改善的内在原因。因此,必须夯实法治的人文基础。应当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律知识,树立全社会对法的信仰。与此同时,注重守法意识的灌输和守法习惯的培养。通过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培育现代法治理念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最后形成一种依法治理、循法而动的社会定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校刊社)
  责任编辑 余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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