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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侦查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种侦查谋略的运用,巧妙运用各种侦查谋略才能使得侦查人员能够侦破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迷惑型侦查谋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谋略,在侦查工作的作用不容小视。本文通过分析迷惑型侦查谋略的运用要点,对迷惑型侦查谋略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关实践建议。
关键词 侦查谋略 迷惑型 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王欣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2-02
侦查就是一场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博弈,而侦查对抗本就是具有迷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侦查主体为了能够打败对手,使对手能够在法律面前低头认罪,就必须充分运用自已的聪明才智,扬己之长避己之短,制定各种措施,从而让对手迷惑,使其不能了解我方的真实意图,误入陷阱,让狡猾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惩处。《兵经》中说:“故善用兵者,误人而不为人误。”在迷雾重重的侦查对抗中,技巧高超的侦查员总是善于送给自己的对手各种不确定性,而自己又能从对方故意制造的各种假象中抽离出真相,从而侦查的主动权牢牢的把握在自己手中,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使对手受我所制。因此巧妙地运用侦查谋略可以有效地击溃侦查对象的防线,在博弈中取得胜利。
谋略一词,最早来源于军事术语。所谓谋略,顾名思义,就是计谋和策略的总称。它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活动,是知识、智慧、能力的结晶。而侦查谋略,则是指侦查主体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为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据一定的犯罪信息情报而策划制定的计谋和策略。 其实质就是侦查机关为求查明案情、查获证据而对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策略性、灵活性运用。
案件能否最终侦破取决于侦查谋略的运用是否得当。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遇到的问题各种各样,纷繁复杂,而各个案件也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要需要灵活运用各种侦查策略去侦破不同的案件。不同特点的案件,要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使用不同的侦查谋略,而不能用千篇一律的侦查谋略来应对。即使在同一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谋略也要随之进行改变。谋略是人的智慧的结晶,制定和运用谋略的过程就是运用智慧的过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广大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提炼和总结,将许多经过实践验证可行的案件侦查谋略进行了归纳。这些谋略大致可以分为攻心型谋略、震慑型谋略、迷惑型谋略、利用型谋略等。
一、 概念
迷惑型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分散、转移犯罪分子的注意力,巧妙地隐藏侦查工作的真实意图,使犯罪分子在关键问题上放松警惕或松弛防御,让侦查对象陷入一种有安全感的错觉中,并使之深信不疑,令其在不知不觉中暴露出蛛丝马迹并落入我方预设的圈套的一种谋略。 它是侦查人员巧获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及时打击犯罪的最常用的斗争策略之一。
二、 分类
(一)虚虚实实,以虚击实
《兵经百言·张字》云:“耀能以震敌,恒法也。惟无有者故称;未然者故托;不足者以盈。”《百战奇法·虚战》又云:“凡与敌战,若我势虚,为伪示以实形,使敌莫能测其虚实所在。”
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常常会遇到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若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继续搜集证据遇到的困难很大,则侦查工作便常常会遇到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换个角度开展侦查,即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破绽中得到突破,利用其自身露出的马脚重新搜集犯罪证据,以求全案的侦破。
但证据是定案的基础,由于我方证据不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很容易被其看出底细,从而更加坚定了拒不认罪的决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侦查人员在我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境地之时更要沉着冷静,隐真示虚,虚张声势,给侦查对象造成一种我方早已证据确凿的错觉,威慑对方,让其自动心虚,动摇意志,并适时予以打击,迫其供述。
(二)声东击西,出其不意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往往会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和防御心理,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常常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保持着高度的敏感性,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也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心。若侦查人员直接涉及案件的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会立即察觉出侦查人员的意图,用早已准备好的谎言来解释原本蹊跷的事实,或是直接以消极方式来对抗侦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侦查工作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根据情况巧妙地避开敏感问题,从旁出击,用“声东击西”的方法使侦查对象渐渐放松警惕,把大部分注意力都转移到侦查人员提出的迷惑问题上,从而在关键问题上减少“兵力”,使侦查人员有可乘之机,从而在这场对抗中获得胜利。
《太公六韬·兵道》云:“欲其西,袭其东。”《百战奇法·声韬》又云:“欲东而形以西,欲西而形以东,欲进而形以退,欲退而形以进。”
能够灵活应用“攻其不备,以奇制胜”,就是成功掌握了迷惑型侦查谋略的要领,是谋略主体巧妙而高明的心智活动过程,而声东击西是使“攻其不备”取得最好效果的方式。“以奇制胜”,“奇”在灵活多变,不循规蹈矩,具有创造性,“奇”在通过了解到的新信息,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不受思维定势的影响,在敌变之前我先变;奇中有正,正中有奇,变化万千,才能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目的,获得成功。
“攻其不备,以奇制胜”这种迷惑型的侦查谋略,是指要将谋略的巧妙性与超前性进行灵活运用,“巧”在让侦查对象不会产生怀疑,使其感觉不到变化,“妙”在出乎侦查对象的意料。在深入地对经常变化的犯罪活动进行研究探讨后,谋略主体要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向和结果,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对,避免和减少失误,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犯罪分子在得知自己的犯罪活动可能被发现后,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去阻碍侦查。但是,有备是相对的,无备和不意是绝对的。犯罪分子不论是作案还是具有反侦查能力,总会受到许多不可控制因素的制约,世上没有天衣无缝的案子。我们强调以奇制胜,就是避其有备,攻其无备,把“陷阱”设在侦查对象意想不到的地方,等到其明白过来的时候,案件已经一举侦破。
三、 运用——制定的要领
迷惑型的侦查谋略,其要旨是侦查员通过各种行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觉,使其行动判断失误,上圈套,落陷阱。因此,此谋略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错觉,从而导致失误。为了迷惑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采用“示形用诈”的策略,即隐真示假,假假真真,是犯罪嫌疑人摸不到“底牌”。由于此计的关键在于让侦查对象真假莫辨,这也就决定了运用迷惑型侦查谋略时要加强其多变性和灵活性,不能一成不变,照搬照用,缺乏灵活性的迷惑只会让犯罪嫌疑人看穿侦查人员的用意,反而易被其所利用,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境地。
四、 评价——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迷惑型侦查谋略关键就在于巧妙地运用诈术,因此运用不当就会造成不合法的欺骗,这样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怨恨,更加对抗侦查,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其日后的改造,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怨恨之心,与侦查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在运用迷惑型侦查谋略时必须注意要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迷惑型侦查谋略得以发挥其最大的功效,获得预期的成果。
五、结语
迷惑型的侦查谋略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单独一种侦查谋略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常常需要结合其他侦查谋略,综合运用,以达出奇制胜的效果。
注释:
孙延庆主编.侦查措施与策略.2007(7)第1版.第263页,第272页.
万毅.“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政法论坛.2011(4).
关键词 侦查谋略 迷惑型 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王欣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2-02
侦查就是一场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博弈,而侦查对抗本就是具有迷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侦查主体为了能够打败对手,使对手能够在法律面前低头认罪,就必须充分运用自已的聪明才智,扬己之长避己之短,制定各种措施,从而让对手迷惑,使其不能了解我方的真实意图,误入陷阱,让狡猾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惩处。《兵经》中说:“故善用兵者,误人而不为人误。”在迷雾重重的侦查对抗中,技巧高超的侦查员总是善于送给自己的对手各种不确定性,而自己又能从对方故意制造的各种假象中抽离出真相,从而侦查的主动权牢牢的把握在自己手中,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使对手受我所制。因此巧妙地运用侦查谋略可以有效地击溃侦查对象的防线,在博弈中取得胜利。
谋略一词,最早来源于军事术语。所谓谋略,顾名思义,就是计谋和策略的总称。它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活动,是知识、智慧、能力的结晶。而侦查谋略,则是指侦查主体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为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据一定的犯罪信息情报而策划制定的计谋和策略。 其实质就是侦查机关为求查明案情、查获证据而对法定侦查措施的一种策略性、灵活性运用。
案件能否最终侦破取决于侦查谋略的运用是否得当。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遇到的问题各种各样,纷繁复杂,而各个案件也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要需要灵活运用各种侦查策略去侦破不同的案件。不同特点的案件,要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使用不同的侦查谋略,而不能用千篇一律的侦查谋略来应对。即使在同一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谋略也要随之进行改变。谋略是人的智慧的结晶,制定和运用谋略的过程就是运用智慧的过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广大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提炼和总结,将许多经过实践验证可行的案件侦查谋略进行了归纳。这些谋略大致可以分为攻心型谋略、震慑型谋略、迷惑型谋略、利用型谋略等。
一、 概念
迷惑型侦查谋略,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分散、转移犯罪分子的注意力,巧妙地隐藏侦查工作的真实意图,使犯罪分子在关键问题上放松警惕或松弛防御,让侦查对象陷入一种有安全感的错觉中,并使之深信不疑,令其在不知不觉中暴露出蛛丝马迹并落入我方预设的圈套的一种谋略。 它是侦查人员巧获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及时打击犯罪的最常用的斗争策略之一。
二、 分类
(一)虚虚实实,以虚击实
《兵经百言·张字》云:“耀能以震敌,恒法也。惟无有者故称;未然者故托;不足者以盈。”《百战奇法·虚战》又云:“凡与敌战,若我势虚,为伪示以实形,使敌莫能测其虚实所在。”
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常常会遇到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若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继续搜集证据遇到的困难很大,则侦查工作便常常会遇到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换个角度开展侦查,即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破绽中得到突破,利用其自身露出的马脚重新搜集犯罪证据,以求全案的侦破。
但证据是定案的基础,由于我方证据不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很容易被其看出底细,从而更加坚定了拒不认罪的决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侦查人员在我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境地之时更要沉着冷静,隐真示虚,虚张声势,给侦查对象造成一种我方早已证据确凿的错觉,威慑对方,让其自动心虚,动摇意志,并适时予以打击,迫其供述。
(二)声东击西,出其不意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往往会产生强烈的畏罪心理和防御心理,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常常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保持着高度的敏感性,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也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心。若侦查人员直接涉及案件的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会立即察觉出侦查人员的意图,用早已准备好的谎言来解释原本蹊跷的事实,或是直接以消极方式来对抗侦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侦查工作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根据情况巧妙地避开敏感问题,从旁出击,用“声东击西”的方法使侦查对象渐渐放松警惕,把大部分注意力都转移到侦查人员提出的迷惑问题上,从而在关键问题上减少“兵力”,使侦查人员有可乘之机,从而在这场对抗中获得胜利。
《太公六韬·兵道》云:“欲其西,袭其东。”《百战奇法·声韬》又云:“欲东而形以西,欲西而形以东,欲进而形以退,欲退而形以进。”
能够灵活应用“攻其不备,以奇制胜”,就是成功掌握了迷惑型侦查谋略的要领,是谋略主体巧妙而高明的心智活动过程,而声东击西是使“攻其不备”取得最好效果的方式。“以奇制胜”,“奇”在灵活多变,不循规蹈矩,具有创造性,“奇”在通过了解到的新信息,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不受思维定势的影响,在敌变之前我先变;奇中有正,正中有奇,变化万千,才能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目的,获得成功。
“攻其不备,以奇制胜”这种迷惑型的侦查谋略,是指要将谋略的巧妙性与超前性进行灵活运用,“巧”在让侦查对象不会产生怀疑,使其感觉不到变化,“妙”在出乎侦查对象的意料。在深入地对经常变化的犯罪活动进行研究探讨后,谋略主体要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向和结果,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对,避免和减少失误,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犯罪分子在得知自己的犯罪活动可能被发现后,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去阻碍侦查。但是,有备是相对的,无备和不意是绝对的。犯罪分子不论是作案还是具有反侦查能力,总会受到许多不可控制因素的制约,世上没有天衣无缝的案子。我们强调以奇制胜,就是避其有备,攻其无备,把“陷阱”设在侦查对象意想不到的地方,等到其明白过来的时候,案件已经一举侦破。
三、 运用——制定的要领
迷惑型的侦查谋略,其要旨是侦查员通过各种行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觉,使其行动判断失误,上圈套,落陷阱。因此,此谋略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错觉,从而导致失误。为了迷惑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采用“示形用诈”的策略,即隐真示假,假假真真,是犯罪嫌疑人摸不到“底牌”。由于此计的关键在于让侦查对象真假莫辨,这也就决定了运用迷惑型侦查谋略时要加强其多变性和灵活性,不能一成不变,照搬照用,缺乏灵活性的迷惑只会让犯罪嫌疑人看穿侦查人员的用意,反而易被其所利用,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境地。
四、 评价——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迷惑型侦查谋略关键就在于巧妙地运用诈术,因此运用不当就会造成不合法的欺骗,这样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怨恨,更加对抗侦查,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其日后的改造,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怨恨之心,与侦查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因此在运用迷惑型侦查谋略时必须注意要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迷惑型侦查谋略得以发挥其最大的功效,获得预期的成果。
五、结语
迷惑型的侦查谋略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单独一种侦查谋略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常常需要结合其他侦查谋略,综合运用,以达出奇制胜的效果。
注释:
孙延庆主编.侦查措施与策略.2007(7)第1版.第263页,第272页.
万毅.“侦查谋略之运用及其底限”.政法论坛.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