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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劳工权益的关系是世界贸易体系中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它既涉及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又与贸易比较优势相关,尤其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目前,国际上一种途径是试图用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霸权”特点的单边主义的作法来推行劳工标准(以美国为代表),争议颇多;另一种途径是推行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公平的谈判地位和更多的谈判空间的多边主义,即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和立法来推行劳工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讨论采用多边主义保护劳工权益的现状,分析该体制的成就和缺陷以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出和确认:ILO的角色和作用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劳动者组织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它是最重要的劳工权益保护的国际倡导者,其宗旨是在所有国家实现劳动条件和生活标准的改进,普及对工人的平等公正的待遇。ILO为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立法和监管的多边机制提供了一种典型范式。
(一)核心劳工标准的概念
ILO一直致力于建立具有国际效果的规则或者“标准”,途径是创制公约和建议书。迄今ILO已制定了189个公约和202个建议书,其内容涵盖了劳工权益的方方面面,如最长工作时间、夜班问题、最低就业年龄、工人疾病保险等。
在众多的劳工公约中,ILO确认其中八个为所有成员国都应当尊重并遵守的“核心公约”,并正式提出了“核心劳工标准”的概念。核心公约涵盖了四方面内容,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第87号和第 98号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废除和禁止使用童工(第 138号和第182号公约),消除在雇佣和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第111号和第100号公约)。核心劳工标准被认为体现了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公平、正义并在维护劳工权益和基本人权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框架式要求,是经济有效运行的保证。
(二)ILO的执行和监管机制
ILO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制定和确认是一次成功的立法行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成员国对于劳工标准的执行和对劳工权益的保障仅依靠自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强大的保证执行的制度和手段,这直接决定了有关公约的有效性。
目前ILO对于其公约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可以概括为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被ILO称为“常规监管机制”,分为三步。首先,根据ILO宪章成员国有义务定期提交报告以说明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并由ILO执行专家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第二,在检查报告的基础上,ILO将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如成员国对公约有执行困难,ILO将进行对话和提供技术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常规监管机制”中,ILO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是不公开的。而当该成员国不针对问题进行修正时,ILO可能会将该国列入特别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它的报告。ILO认为,一旦报告公之于众,涉及到的国家就可能受到各方的批评。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该国将自觉对其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修正,从而解决好劳工标准的执行问题。
第二条路径被称为“特别程序”,又包含两个情况。第一,当某一成员国违反其签署的某一公约时,其他同样签署了这一公约的成员国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者由雇主/雇员联盟提起抗议。第二,如果ILO成员国违反的是有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公约,鉴于ILO认为这两个公约尤其重要,所以无论违反这一公约的成员国是否签署了这两个公约,ILO都会启动调查程序。在特别程序中,一旦ILO发现成员国有违反公约的行为,而又未能在一定时间内给出满意的答复,管理机构将把雇主/雇员联盟提出抗议和成员国未给出满意答复等事实公之于众,或者管理机构将依据ILO宪章第3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明智的,且有利于敦促成员国遵守公约的行为”。
(三)ILO执行监管机制的缺陷和效果
针对保障公约和劳工标准的执行,ILO已经确立了一套包含有成员国政府、雇主和雇员等三方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但从具体操作看,最严重的缺陷在于缺乏有力措施使成员国支付违法成本,而仅试图通过“公开事实”,或 “列入特别名单”的作法向违反公约的成员国施加道德压力,迫使其发生趋善的改变。因此从根本上说,ILO的这套监管机制主要是道义性质的,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约束。
首先,如前文所述,ILO十分重视“公开事实”的做法,从常规监管机制到特别程序,当成员国违反公约又不能修正时,ILO都将“公开事实”或列入“特别名单”做为惩戒措施,换句话说,ILO把成员国的“耻辱感”当作是其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ILO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最终成员国是否对自己的违反公约行为做出修正,依赖的仍然是国家的自觉。
其次,从ILO对其监管机制的表述来看,其最有力的措施是上述ILO宪章第33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于2000年第一次被援引,目的是应对缅甸违反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当时,ILO号召其他成员国审查同缅甸政府的关系,并对缅甸采取适当的措施。由此可见,ILO并没有能力对其成员国直接进行制裁,最有力的行为也只是号召其他成员国采取制裁等行动。ILO监管机制要发挥作用依赖的是成员国的配合,所以其效果并不明显。
总之,ILO是一个成功的立法者,帮助确立了很多在国际社会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劳工标准。从执法的角度说,它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除了道德劝说外,缺乏其他具体的惩罚措施,因而不能根本性地解决好公约执行的问题。学者们由此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案,其中提到最多的是让ILO和WTO合作,依靠贸易制裁来解决ILO的劳工标准执行问题。
二、WTO与ILO的合作基础及障碍
(一)WTO与ILO存在合作基础
首先,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纳入国际贸易领域进行讨论和分析,主要在于劳工权益保护会对劳动力成本和比较优势产生重要影响,并由此作用于国家间的贸易方式和流量。这就是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连接点。而WTO是解决国家间贸易问题的最大国际组织,也就是说,WTO天然与劳工问题存在关系。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提出和确认:ILO的角色和作用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劳动者组织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它是最重要的劳工权益保护的国际倡导者,其宗旨是在所有国家实现劳动条件和生活标准的改进,普及对工人的平等公正的待遇。ILO为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立法和监管的多边机制提供了一种典型范式。
(一)核心劳工标准的概念
ILO一直致力于建立具有国际效果的规则或者“标准”,途径是创制公约和建议书。迄今ILO已制定了189个公约和202个建议书,其内容涵盖了劳工权益的方方面面,如最长工作时间、夜班问题、最低就业年龄、工人疾病保险等。
在众多的劳工公约中,ILO确认其中八个为所有成员国都应当尊重并遵守的“核心公约”,并正式提出了“核心劳工标准”的概念。核心公约涵盖了四方面内容,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第87号和第 98号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废除和禁止使用童工(第 138号和第182号公约),消除在雇佣和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第111号和第100号公约)。核心劳工标准被认为体现了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公平、正义并在维护劳工权益和基本人权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框架式要求,是经济有效运行的保证。
(二)ILO的执行和监管机制
ILO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制定和确认是一次成功的立法行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成员国对于劳工标准的执行和对劳工权益的保障仅依靠自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强大的保证执行的制度和手段,这直接决定了有关公约的有效性。
目前ILO对于其公约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可以概括为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被ILO称为“常规监管机制”,分为三步。首先,根据ILO宪章成员国有义务定期提交报告以说明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并由ILO执行专家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第二,在检查报告的基础上,ILO将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如成员国对公约有执行困难,ILO将进行对话和提供技术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常规监管机制”中,ILO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是不公开的。而当该成员国不针对问题进行修正时,ILO可能会将该国列入特别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它的报告。ILO认为,一旦报告公之于众,涉及到的国家就可能受到各方的批评。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该国将自觉对其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修正,从而解决好劳工标准的执行问题。
第二条路径被称为“特别程序”,又包含两个情况。第一,当某一成员国违反其签署的某一公约时,其他同样签署了这一公约的成员国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者由雇主/雇员联盟提起抗议。第二,如果ILO成员国违反的是有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公约,鉴于ILO认为这两个公约尤其重要,所以无论违反这一公约的成员国是否签署了这两个公约,ILO都会启动调查程序。在特别程序中,一旦ILO发现成员国有违反公约的行为,而又未能在一定时间内给出满意的答复,管理机构将把雇主/雇员联盟提出抗议和成员国未给出满意答复等事实公之于众,或者管理机构将依据ILO宪章第33条的规定,“采取一切明智的,且有利于敦促成员国遵守公约的行为”。
(三)ILO执行监管机制的缺陷和效果
针对保障公约和劳工标准的执行,ILO已经确立了一套包含有成员国政府、雇主和雇员等三方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但从具体操作看,最严重的缺陷在于缺乏有力措施使成员国支付违法成本,而仅试图通过“公开事实”,或 “列入特别名单”的作法向违反公约的成员国施加道德压力,迫使其发生趋善的改变。因此从根本上说,ILO的这套监管机制主要是道义性质的,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约束。
首先,如前文所述,ILO十分重视“公开事实”的做法,从常规监管机制到特别程序,当成员国违反公约又不能修正时,ILO都将“公开事实”或列入“特别名单”做为惩戒措施,换句话说,ILO把成员国的“耻辱感”当作是其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ILO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最终成员国是否对自己的违反公约行为做出修正,依赖的仍然是国家的自觉。
其次,从ILO对其监管机制的表述来看,其最有力的措施是上述ILO宪章第33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于2000年第一次被援引,目的是应对缅甸违反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当时,ILO号召其他成员国审查同缅甸政府的关系,并对缅甸采取适当的措施。由此可见,ILO并没有能力对其成员国直接进行制裁,最有力的行为也只是号召其他成员国采取制裁等行动。ILO监管机制要发挥作用依赖的是成员国的配合,所以其效果并不明显。
总之,ILO是一个成功的立法者,帮助确立了很多在国际社会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劳工标准。从执法的角度说,它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除了道德劝说外,缺乏其他具体的惩罚措施,因而不能根本性地解决好公约执行的问题。学者们由此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案,其中提到最多的是让ILO和WTO合作,依靠贸易制裁来解决ILO的劳工标准执行问题。
二、WTO与ILO的合作基础及障碍
(一)WTO与ILO存在合作基础
首先,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纳入国际贸易领域进行讨论和分析,主要在于劳工权益保护会对劳动力成本和比较优势产生重要影响,并由此作用于国家间的贸易方式和流量。这就是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连接点。而WTO是解决国家间贸易问题的最大国际组织,也就是说,WTO天然与劳工问题存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