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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新一轮的退耕环林工作已经启动,在后退耕还林时期退耕人员要更加关注林木的持续开发与利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及时处理生态补偿的难点和问题。本文先对后退耕还林时期的生态补偿难题进行探讨,并进一步研究相应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难题;处理措施
相对与先前的退耕还林工作而言,后退耕还林时期在工作状态、内容以及时间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要严格落实好相应的补偿工作,防止经济纠纷的出现。
一、生态补偿的实施特点
在进行生态补偿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做好补偿工作。首先,对于高原地区而言,由于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相对恶劣,并且气候较为寒冷,因而树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对于高原地区的退耕还林工作来说,要以规划生态林为重点。高原地区的退耕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缓慢,当地气候条件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户更愿意接受林业发展这一生产方式。在退耕还林之后,一旦当地政府终止或减少了补贴的金额,那么将造成农户失去经济保障。其次,对于丘陵地区而言,退耕还林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就是水土流失等问题的治理。由于丘陵地区容易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并且丘陵地区的物资相对匮乏,因而当地的农户对资源有着较大的依赖。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并且农户的收益并不仅仅来源于生态补贴,因而当地农户对于补偿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此外,对于土石山区而言,由于当地的自然环境适宜发展林业,如果能够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可以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所以说,退耕农户对于生态补偿的依赖程度也比较低。
二、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题
1.补偿主体和补偿资金的来源相对单一。为了提升农户对于生态补償的满意效果,目前不仅要解决好退耕还林农户的温饱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要对当地的生态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性需求等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现阶段正处于后退耕还林阶段,在进行退耕农户的生态补偿工作时,有很多的途径与方式,比如可以进行基金捐款,制定相应信贷优惠政策等。但是,由于政府是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再加之退耕还林工作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因而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而造成了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不小的财政压力。此外,由于不能对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的调动,并且资金筹措渠道相对单一,这也提高了生态补偿的难度。
2.退耕还林农户权利的实现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农户采伐收益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在进行退耕还林工作时,相应的政策明确指出农户有着采伐收益权。但是,权利实现时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因而不少退耕农户失去了工作动力。另一方面,退耕农户的补偿收益受到限制。在我国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中,没有对粮款到期后的补助问题进行规定。同时,即便是粮款到期之后农户仍享有相应的补助,但是后续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补助款由谁来补、补到什么时候、补助金额是多少,政策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农户的补偿收益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3.森林生态产品对于受益和受损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森林属于典型的公用产品,这一性质决定了大家都可以享受生态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因而一些地区就出现了森林生态产品的随意利用以及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问题,部分地区森林公共产品的搭便车现象相对普遍。一直以来,森林生态产品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于受益主体以及受损主体的界定。现阶段,主要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进行相应的解决。
4.效益评估体系的建立存在问题。通过构建一个可行、合理的评估体系,可以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就退耕还林工作建立完善的效益评估体系,因而也就给退耕还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一些专家学者也对该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各有特点,因而效益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落实存在不小的难度。再加上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这也提高了效益评估体系的落实难度。
三、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处理措施
1.撤除对于生态林、经济林比例的限制。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落实,在进行退耕还林工作时,可以通过市场法则对农户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于退耕还林农户来说,没有必要严格政府部门的计划与要求开展工作。农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参与到退耕还林工作中来。因而,补偿工作机制要考虑差异性特点,并且不同地区在进行补偿机制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林木生态系统类型,进而制定合理、可行的生态补偿措施。此外,对于补偿年限和补偿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不能对生态林以及经济林的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
2.建立建全生态补偿制度。随着退耕还林生态补助期的结束,后退耕还林生态补助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效益显得愈发重要,因而现阶段要对补偿政策进行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新阶段的发展需求。在进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上,对于那些从事于生态建设的农户,要建立相应的长期激励制度。此外,对补偿的对象、范围也要进行重新的界定,不断提升补偿政策的公平性,提高补偿政策实时的质量与效率。
3.注重补偿方式的转变。在对后退耕还林时期农户进行生态补偿工作时,主要以直接补偿的方式为主。这一补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目前要加快补偿方式的转变,建立新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以往在进行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偿工作时,关注的重点是农户的损失是否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这一补偿方式的效果与作用不够明显,并且很容易发生反弹等问题。因而,要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补偿方案,不能仅对退耕还林农户做出相应的资金补偿与实物补偿,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增加生态服务,对于当地的基础设施要进行优化,注重社会条件的完善。同时,还要把保护与发展林业的良种、农资纳入到补贴的范围内,充分尊重林业发展规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4.明确退耕还林生态受益主体。首先,要对生态服务受益主体进行明确。这一过程中,可以借助于税费改革以及市场化运作等一系列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要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此外,还要积极引进其他资本类型,不断拓宽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
四、结语
通过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落实,显著的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随着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启动,政府部门要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要做好后退耕还林时期的生态补偿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注重补偿方式的转变,对退耕还林生态收益主体进行明确,积极拓宽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有效提高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而确保退耕还林工作取得更丰厚的成功。
参考文献:
[1]张孝存.商洛市退耕还林综合效益评价和生态补偿策略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12(12):67-69.
[2]李国平.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农户行为选择及损益[J].中国人口,2015(5):45-46.
[3]刘晓军.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分析[J].社会视点,2015(9):30-31.
关键词: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难题;处理措施
相对与先前的退耕还林工作而言,后退耕还林时期在工作状态、内容以及时间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而言,要严格落实好相应的补偿工作,防止经济纠纷的出现。
一、生态补偿的实施特点
在进行生态补偿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做好补偿工作。首先,对于高原地区而言,由于这些地区的自然条件相对恶劣,并且气候较为寒冷,因而树木的生长周期较长。对于高原地区的退耕还林工作来说,要以规划生态林为重点。高原地区的退耕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缓慢,当地气候条件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因此,这些地区的农户更愿意接受林业发展这一生产方式。在退耕还林之后,一旦当地政府终止或减少了补贴的金额,那么将造成农户失去经济保障。其次,对于丘陵地区而言,退耕还林过程中的重点工作就是水土流失等问题的治理。由于丘陵地区容易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并且丘陵地区的物资相对匮乏,因而当地的农户对资源有着较大的依赖。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并且农户的收益并不仅仅来源于生态补贴,因而当地农户对于补偿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此外,对于土石山区而言,由于当地的自然环境适宜发展林业,如果能够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可以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所以说,退耕农户对于生态补偿的依赖程度也比较低。
二、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题
1.补偿主体和补偿资金的来源相对单一。为了提升农户对于生态补償的满意效果,目前不仅要解决好退耕还林农户的温饱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要对当地的生态建设问题以及社会性需求等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现阶段正处于后退耕还林阶段,在进行退耕农户的生态补偿工作时,有很多的途径与方式,比如可以进行基金捐款,制定相应信贷优惠政策等。但是,由于政府是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再加之退耕还林工作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因而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而造成了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不小的财政压力。此外,由于不能对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的调动,并且资金筹措渠道相对单一,这也提高了生态补偿的难度。
2.退耕还林农户权利的实现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农户采伐收益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在进行退耕还林工作时,相应的政策明确指出农户有着采伐收益权。但是,权利实现时却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因而不少退耕农户失去了工作动力。另一方面,退耕农户的补偿收益受到限制。在我国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中,没有对粮款到期后的补助问题进行规定。同时,即便是粮款到期之后农户仍享有相应的补助,但是后续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补助款由谁来补、补到什么时候、补助金额是多少,政策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导致了农户的补偿收益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3.森林生态产品对于受益和受损主体的界定存在问题。森林属于典型的公用产品,这一性质决定了大家都可以享受生态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因而一些地区就出现了森林生态产品的随意利用以及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问题,部分地区森林公共产品的搭便车现象相对普遍。一直以来,森林生态产品都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于受益主体以及受损主体的界定。现阶段,主要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进行相应的解决。
4.效益评估体系的建立存在问题。通过构建一个可行、合理的评估体系,可以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就退耕还林工作建立完善的效益评估体系,因而也就给退耕还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一些专家学者也对该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各有特点,因而效益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落实存在不小的难度。再加上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这也提高了效益评估体系的落实难度。
三、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处理措施
1.撤除对于生态林、经济林比例的限制。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落实,在进行退耕还林工作时,可以通过市场法则对农户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于退耕还林农户来说,没有必要严格政府部门的计划与要求开展工作。农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参与到退耕还林工作中来。因而,补偿工作机制要考虑差异性特点,并且不同地区在进行补偿机制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林木生态系统类型,进而制定合理、可行的生态补偿措施。此外,对于补偿年限和补偿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不能对生态林以及经济林的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
2.建立建全生态补偿制度。随着退耕还林生态补助期的结束,后退耕还林生态补助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效益显得愈发重要,因而现阶段要对补偿政策进行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新阶段的发展需求。在进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上,对于那些从事于生态建设的农户,要建立相应的长期激励制度。此外,对补偿的对象、范围也要进行重新的界定,不断提升补偿政策的公平性,提高补偿政策实时的质量与效率。
3.注重补偿方式的转变。在对后退耕还林时期农户进行生态补偿工作时,主要以直接补偿的方式为主。这一补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目前要加快补偿方式的转变,建立新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以往在进行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偿工作时,关注的重点是农户的损失是否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这一补偿方式的效果与作用不够明显,并且很容易发生反弹等问题。因而,要建立具有可持续性的补偿方案,不能仅对退耕还林农户做出相应的资金补偿与实物补偿,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增加生态服务,对于当地的基础设施要进行优化,注重社会条件的完善。同时,还要把保护与发展林业的良种、农资纳入到补贴的范围内,充分尊重林业发展规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4.明确退耕还林生态受益主体。首先,要对生态服务受益主体进行明确。这一过程中,可以借助于税费改革以及市场化运作等一系列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要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此外,还要积极引进其他资本类型,不断拓宽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
四、结语
通过退耕还林工作的有效落实,显著的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随着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启动,政府部门要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要做好后退耕还林时期的生态补偿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注重补偿方式的转变,对退耕还林生态收益主体进行明确,积极拓宽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有效提高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而确保退耕还林工作取得更丰厚的成功。
参考文献:
[1]张孝存.商洛市退耕还林综合效益评价和生态补偿策略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12(12):67-69.
[2]李国平.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标准、农户行为选择及损益[J].中国人口,2015(5):45-46.
[3]刘晓军.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分析[J].社会视点,2015(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