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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尧舜每过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这就是天子巡狩制。巡狩制是后世巡视制度的渊源,这个制度出现的最初作用,是为了维护部族间的秩序,方便天子了解诸侯治理政务的情况。
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只是天子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同时,夏商周时还设有称之为“方伯”的官吏,“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实际上,巡视制度发轫于西汉,成熟于唐、明。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13个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
唐代中央下去巡视的官员,由监察部门的监察御史担任。唐高宗时担任过这一职务的韦思谦很有体会地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后来,唐朝又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势划分为10个监察区,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遗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监察御史与十道巡按使的区别在于:前者出巡的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要案件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后者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视制度,担任十道巡按使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
明初朱元璋曾不定期地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他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1名。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汉、唐、明三代都是我国历史上强盛与辉煌时期,典章制度也趋于完备。这些王朝所实行的一脉相承的监督方法,有其合理内涵,值得我们借鉴。
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只是天子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同时,夏商周时还设有称之为“方伯”的官吏,“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实际上,巡视制度发轫于西汉,成熟于唐、明。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13个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
唐代中央下去巡视的官员,由监察部门的监察御史担任。唐高宗时担任过这一职务的韦思谦很有体会地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后来,唐朝又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势划分为10个监察区,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遗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监察御史与十道巡按使的区别在于:前者出巡的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要案件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后者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视制度,担任十道巡按使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
明初朱元璋曾不定期地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他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1名。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汉、唐、明三代都是我国历史上强盛与辉煌时期,典章制度也趋于完备。这些王朝所实行的一脉相承的监督方法,有其合理内涵,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