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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劳苦大众的代表与维护者,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当前,工会在执行角色职能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急需通过法律途径、自身改革和观念转变等切实有效的途径解决当前困难,使工会形象得以恢复,最大限度发挥工会角色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会的定义和角色
对于工会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所涉及。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和概括工会的定义和角色。
(一)工会的定义
体现在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主要有:第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条文中所提到的“结社自由”被认为是公民有组织工会自由的宪法依据。第二,《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款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通过工会组织参与民主和经济管理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工会组织”的存在、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角色,但在宪法这个层面上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使职能提供了依据。
(二)工会角色
所谓工会角色,是指工会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地位和能发挥的作用,其可以分为法律角色和社会角色。工会的法律角色,也指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管理中的独立一方主体。[1]《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表明了工会组织的地位,即:我国工会组织除基层工会组织外,均是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我国工会角色研究
中国工会组织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探索中国工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对于正确定位我国工会角色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工会组织的发展
中国工会在工人运动中发展和壮大。1921年7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党成立以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建立工会,开办工人学校,提高工人觉悟,开展工人运动”的决议。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1922年1月至1923年2月,全国兴起了第一次工人运动的高潮。而我国的工会组织就在工人运动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将工会事业的发展与党的事业紧密相连的道路。
(二)我国工会角色研究
1950年《工会法》对工会角色进行了高度概括: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职能的定位为“代表和委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密切联系职工。”这一新的定位将工会定位为职工的维权者,这是历史性的进步。同时,工会作为“维权者”的角色定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三)我国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大量外来文化的涌入,对我国方方面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其中也包括工会工作。
多年以来,我国工会组织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监督用人单位成立各自的工会组织、监督成立全过程、保证职工形式民主权益、监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拨发、深入调查工资及福利制度等。虽然工会组织的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健康卫生等方面都为职工提供有效保障,但是工会在维权角色中遇到极大困难。多数职工仍然把其当做一个后勤福利部门,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少之又少。因此,劳资纠纷或者侵权事件发生后,职工往往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要么忍耐,要么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工会组织本是劳动者的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由于维权角色的“失语”令工会在实际扮演维权角色的过程中陷入尴尬境地,对工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三、解决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
工会是沟通和协调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如何解决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构建和谐的社会状态,是多年来众多工作者和学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的是,解决工会工作侧现有难题,不能只借助单一的力量,要把工会自身力量同政府的关心、群众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更大程度上促使工会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因此,进一步明确法律授权范畴内工会维权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强化职责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健全集体谈判制度也是解决工会工作困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健全集体谈判制度,目的是将工会启动集体谈判由有选择性,改为强制性。从而达到工会向用人单位表示进行集体谈判意愿,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类似制度在许多国家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如《韩国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规定:“如无正当理由,雇主或雇主组织不得拒绝工会代表或工会委托的人员签订诚意的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疏怠集体协议的执行”是不公平的劳动行为。此类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工会立法都有其借鉴意义。
(二)启动工会自身改革
列宁对党和工会的关系的见解是:“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舱的最好的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3]最大限度内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解决工会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工会的自身改革就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启动工会自身改革,要进一步处理好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工会工作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要首先要清醒的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工会一切工作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启动对于保障工会组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的相关改革,在工会内部解决自身工作的潜在阻碍,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劳动者认识和转变劳动者观念
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对于工会组织的认识往往较为片面,不能全面认识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因此,提高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教育,我国的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起点低、基础薄弱,针对这样的现实,工会组织要发挥其贴近劳动者的优势,积极引导和教育劳动者的维权方式,从而避免劳动纠纷印发暴力事件等不和谐因素。
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离不开工会组织的工作。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言人,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切实解决当前工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使工会角色得到更好的发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徐晓军.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中国工运学员(编).列宁·斯大林论工会[M].工人出版社,1981.
(作者单位:东阿黄河河务局)
一、工会的定义和角色
对于工会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所涉及。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和概括工会的定义和角色。
(一)工会的定义
体现在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主要有:第一,《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条文中所提到的“结社自由”被认为是公民有组织工会自由的宪法依据。第二,《宪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款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通过工会组织参与民主和经济管理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工会组织”的存在、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角色,但在宪法这个层面上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行使职能提供了依据。
(二)工会角色
所谓工会角色,是指工会在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地位和能发挥的作用,其可以分为法律角色和社会角色。工会的法律角色,也指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管理中的独立一方主体。[1]《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表明了工会组织的地位,即:我国工会组织除基层工会组织外,均是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我国工会角色研究
中国工会组织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探索中国工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对于正确定位我国工会角色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工会组织的发展
中国工会在工人运动中发展和壮大。1921年7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党成立以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人阶级,建立工会,开办工人学校,提高工人觉悟,开展工人运动”的决议。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1922年1月至1923年2月,全国兴起了第一次工人运动的高潮。而我国的工会组织就在工人运动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将工会事业的发展与党的事业紧密相连的道路。
(二)我国工会角色研究
1950年《工会法》对工会角色进行了高度概括: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职能的定位为“代表和委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密切联系职工。”这一新的定位将工会定位为职工的维权者,这是历史性的进步。同时,工会作为“维权者”的角色定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
(三)我国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大量外来文化的涌入,对我国方方面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其中也包括工会工作。
多年以来,我国工会组织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监督用人单位成立各自的工会组织、监督成立全过程、保证职工形式民主权益、监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拨发、深入调查工资及福利制度等。虽然工会组织的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健康卫生等方面都为职工提供有效保障,但是工会在维权角色中遇到极大困难。多数职工仍然把其当做一个后勤福利部门,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少之又少。因此,劳资纠纷或者侵权事件发生后,职工往往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要么忍耐,要么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工会组织本是劳动者的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由于维权角色的“失语”令工会在实际扮演维权角色的过程中陷入尴尬境地,对工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三、解决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
工会是沟通和协调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如何解决工会执行角色职能中的困难,构建和谐的社会状态,是多年来众多工作者和学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的是,解决工会工作侧现有难题,不能只借助单一的力量,要把工会自身力量同政府的关心、群众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更大程度上促使工会工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因此,进一步明确法律授权范畴内工会维权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强化职责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健全集体谈判制度也是解决工会工作困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健全集体谈判制度,目的是将工会启动集体谈判由有选择性,改为强制性。从而达到工会向用人单位表示进行集体谈判意愿,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类似制度在许多国家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如《韩国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规定:“如无正当理由,雇主或雇主组织不得拒绝工会代表或工会委托的人员签订诚意的协议。”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疏怠集体协议的执行”是不公平的劳动行为。此类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工会立法都有其借鉴意义。
(二)启动工会自身改革
列宁对党和工会的关系的见解是:“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舱的最好的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3]最大限度内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解决工会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工会的自身改革就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启动工会自身改革,要进一步处理好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工会工作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要首先要清醒的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工会一切工作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启动对于保障工会组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的相关改革,在工会内部解决自身工作的潜在阻碍,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劳动者认识和转变劳动者观念
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对于工会组织的认识往往较为片面,不能全面认识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因此,提高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教育,我国的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起点低、基础薄弱,针对这样的现实,工会组织要发挥其贴近劳动者的优势,积极引导和教育劳动者的维权方式,从而避免劳动纠纷印发暴力事件等不和谐因素。
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离不开工会组织的工作。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言人,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因此,切实解决当前工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使工会角色得到更好的发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徐晓军.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中国工运学员(编).列宁·斯大林论工会[M].工人出版社,1981.
(作者单位:东阿黄河河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