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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已不再拥有“依法制裁”阶段中的决定性权力或地位。因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正确行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