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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答记者问
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是国家监管文物市场的一种方式。备受业界关注的2006年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近日已告结束。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文物拍卖市场有何影响?
7月中旬,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审核文物拍卖资质的依据是什么?
审核换发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准入条件。
从2004年开始,我局依法为190余家提出文物拍卖申请的企业颁发了《文物拍卖许可证》。本次需审核换发的是《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共有161家。
本次审核是例行公事,还是一次全新的管理探索?
本次审核换证工作有两个意义:
一是为企业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有效期满要求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此项许可就因期满自行停止。据此,我局依法对提出延续许可的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二是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职能。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国家对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可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几个层次。事前管理是其设立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事中管理包括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其标的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经营销售活动要按国家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单位备案。事后管理主要是法律责任问题,即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本次审核的也主要是以上几项内容。
将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类的标准是什么?赋予拍卖企业不同类别资质的依据又是什么?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加大了运营成本。以行政手段来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恰当?经营二、三类文物的企业怎样才能拥有一类资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市场行为首先应是合法行为。你提到的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的问题,首先是违法违规的问题,而不是加大经营成本的问题。
2003年,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市场现状,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颁布了《文物拍卖暂行规定》及《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拍卖经营按品种分为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对已经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在对其三年文物拍卖记录进行审核后,批准其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内容。2003年以前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暂时批准其经营二、三类文物内容。自2004年5月开始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到今年5月,刚刚2年,还没有企业符合依法经营三年的条件,故本次换证不受理相应申请。但今后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文物拍卖资质要求拍卖企业必须聘用5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人员,且不得是在职人员。但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同时,也没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这样,实际上是强制拍卖企业聘用文博系统离退休人员充当雇员,这是否有违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在实践中,这一制度设计根本未起到预想的作用。这一加重拍卖企业运营成本的做法是否会在本次审核中取消?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法律未进行修订前,这一规定必须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的提法不准确。国家文物局自2004年以来,已经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文物博物序列职称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与允许企业聘用5名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的立意是一致的,都是解决企业专业人员需求的措施。
另外,企业关心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我局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具体政策正在加紧制定,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以替代现有的临时性措施。
某些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进行拍卖活动,且屡见不鲜。对此,国家文物局是如何考虑的?如何在此类拍卖活动中保障收藏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5年,北京就有7家文物拍卖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我局今后将在媒体上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依法处理情况。
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所有合法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这一名单是即时更新的,也就是说,不在名单上的企业是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不能经营文物拍卖业务。
拍卖属特种行业,文物拍卖资质的要求1000万元注册资金――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暂借来通过审核关。目前,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已达190余家,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赝品横行。又因独立、权威的鉴定机构的缺失,使收藏家和投资者投诉无门,严重打击了他们的热情。虽然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却没有一家企业受到行政或司法的制裁。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市场的管理者之一,如何通过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监管市场?
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政府部门除依法准入外,更重要的是监管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物拍卖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害群之马。对于违法违规企业,我们决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国家文物局要求和推动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及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迅速有效的查处。
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基本方针,也明确提出了具体工作部署。《通知》要求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了明确的审核换证标准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要求合法、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具体的审核换证标准在《关于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和《中国文物报》上也刊发了,并通知到每个企业。
对依法成立、连续正常营业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换发;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暂停核发或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本次审核中有5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已经要求文物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并暂停核发其《文物拍卖许可证》。
对于你提到的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混乱的问题,政府也高度关注,并希望通过认证文物鉴定机构、培养市场监督力量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我们也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更多的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需要行业自律。这方面我们希望媒体和拍卖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物拍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严格自律。从道义的角度,我们希望企业建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转变为综合服务、品牌、社会责任的战略竞争。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持续发展,一个没有严格自律的企业不会有持久的竞争力。只有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几个方面形成合力,才能规范和繁荣中国的文物市场。
文物拍卖资质“重审批,轻管理”,缺乏相应的奖罚措施。这一现象是否会有所改变?如能否强制要求拍卖企业公布业绩、纳税情况,并与税务、工商机构合作,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管理鉴定、经纪等中介机构?
自从《文物拍卖许可证》颁发以来,已经过去两年。这次的许可证审核换发工作,既是对文物拍卖市场经营状况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管理手段的一次检验。我们也需要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服务。
对于你提出的可否有强制性要求的问题,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政府一般不能提出强制性要求。但无论是审批还是管理,对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中都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如《文物保护法》的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等。文物、工商部门也联合对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规范文物艺术品鉴定管理也是我们文物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已经在调研及制定。计划对从事文物鉴定的机构及人员实施资质资格管理,通过扶植文物鉴定权威机构作为市场的监督力量,保障消费者利益。
文物标的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少,文物拍卖资质管理是否还有必要?
对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对文物标的进行拍卖前审核,是《文物保护法》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全国拍卖企业3000余家,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10年前是8家,现在发展到190余家。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依法管理。
在这里我想重申“文物标的”的概念,在《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凡是涉及到上述范围的标的,都要求拍卖企业有文物拍卖资质,并在拍卖前履行报批义务,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如果拍卖企业不从事上述范围内的标的拍卖,自然不需要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
海外回流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在一些拍卖企业中已占拍品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作为主管部门,是否会在税收问题上与税务部门、海关部门沟通?
一些国家实施的是文物进境免税、出境征税的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文物进出境税收制度有所不同。国家文物局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就此进行调研,在继续完善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审核标准的前提下,与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沟通,探讨文物进出境税收改革的可行性。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发现了哪些问题且准备如何解决?
经过3个多月的工作,完成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1家企业的审核工作,137家企业通过审核,24家企业暂缓换发。
161家文物拍卖企业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以来,共举办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约680次,其中,80%的活动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等省市。有15家企业因各种原因至申报换证时未举行过一次拍卖活动。
审核结果已经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审核结果表明,在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依法管理下,文物拍卖市场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
在审核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拍卖记录不规范,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委托人”及“买受人”等资料缺失;个别企业存在超出核定范围拍卖、标的未依法进行拍前审核等问题。
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发出《关于公布文物拍卖企业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要求相关省市文物局督促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整改。在处罚或改正之前,不予换发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对于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合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程序、审核范围、审核内容、不允许拍卖的物品等。
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是国家监管文物市场的一种方式。备受业界关注的2006年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近日已告结束。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文物拍卖市场有何影响?
7月中旬,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审核文物拍卖资质的依据是什么?
审核换发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准入条件。
从2004年开始,我局依法为190余家提出文物拍卖申请的企业颁发了《文物拍卖许可证》。本次需审核换发的是《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共有161家。
本次审核是例行公事,还是一次全新的管理探索?
本次审核换证工作有两个意义:
一是为企业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有效期满要求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此项许可就因期满自行停止。据此,我局依法对提出延续许可的企业办理相关事项。
二是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职能。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国家对文物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可分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几个层次。事前管理是其设立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事中管理包括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其标的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经营销售活动要按国家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单位备案。事后管理主要是法律责任问题,即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本次审核的也主要是以上几项内容。
将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类的标准是什么?赋予拍卖企业不同类别资质的依据又是什么?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加大了运营成本。以行政手段来限制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恰当?经营二、三类文物的企业怎样才能拥有一类资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市场行为首先应是合法行为。你提到的在实践中,一些没有相应类别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借牌方式规避限制的问题,首先是违法违规的问题,而不是加大经营成本的问题。
2003年,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市场现状,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颁布了《文物拍卖暂行规定》及《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拍卖经营按品种分为三类:(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对已经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在对其三年文物拍卖记录进行审核后,批准其第一类文物经营资质内容。2003年以前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暂时批准其经营二、三类文物内容。自2004年5月开始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到今年5月,刚刚2年,还没有企业符合依法经营三年的条件,故本次换证不受理相应申请。但今后达到这一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文物拍卖资质要求拍卖企业必须聘用5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人员,且不得是在职人员。但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同时,也没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这样,实际上是强制拍卖企业聘用文博系统离退休人员充当雇员,这是否有违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在实践中,这一制度设计根本未起到预想的作用。这一加重拍卖企业运营成本的做法是否会在本次审核中取消?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必须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法律未进行修订前,这一规定必须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文物博物序列职称是行业内部评定的,未对社会开放”的提法不准确。国家文物局自2004年以来,已经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文物博物序列职称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与允许企业聘用5名具有文物博物职务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的立意是一致的,都是解决企业专业人员需求的措施。
另外,企业关心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如文物鉴定师、文物评估师等替代性和补充性的资格认证制度,我局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具体政策正在加紧制定,争取早日颁布实施,以替代现有的临时性措施。
某些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进行拍卖活动,且屡见不鲜。对此,国家文物局是如何考虑的?如何在此类拍卖活动中保障收藏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05年,北京就有7家文物拍卖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我局今后将在媒体上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依法处理情况。
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所有合法的文物拍卖企业名单,这一名单是即时更新的,也就是说,不在名单上的企业是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不能经营文物拍卖业务。
拍卖属特种行业,文物拍卖资质的要求1000万元注册资金――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暂借来通过审核关。目前,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行已达190余家,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赝品横行。又因独立、权威的鉴定机构的缺失,使收藏家和投资者投诉无门,严重打击了他们的热情。虽然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却没有一家企业受到行政或司法的制裁。文物管理部门是文物市场的管理者之一,如何通过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监管市场?
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政府部门除依法准入外,更重要的是监管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物拍卖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些害群之马。对于违法违规企业,我们决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国家文物局要求和推动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公安、商务等部门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及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迅速有效的查处。
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思路和基本方针,也明确提出了具体工作部署。《通知》要求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工作,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举措。我局制定了明确的审核换证标准和严格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要求合法、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具体的审核换证标准在《关于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和《中国文物报》上也刊发了,并通知到每个企业。
对依法成立、连续正常营业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换发;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暂停核发或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本次审核中有5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已经要求文物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并暂停核发其《文物拍卖许可证》。
对于你提到的一些拍卖企业采取假拍、拍假、降低佣金等不当方式竞争,造成了市场混乱的问题,政府也高度关注,并希望通过认证文物鉴定机构、培养市场监督力量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我们也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更多的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需要行业自律。这方面我们希望媒体和拍卖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物拍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严格自律。从道义的角度,我们希望企业建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而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严格自律、依法经营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转变为综合服务、品牌、社会责任的战略竞争。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持续发展,一个没有严格自律的企业不会有持久的竞争力。只有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几个方面形成合力,才能规范和繁荣中国的文物市场。
文物拍卖资质“重审批,轻管理”,缺乏相应的奖罚措施。这一现象是否会有所改变?如能否强制要求拍卖企业公布业绩、纳税情况,并与税务、工商机构合作,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管理鉴定、经纪等中介机构?
自从《文物拍卖许可证》颁发以来,已经过去两年。这次的许可证审核换发工作,既是对文物拍卖市场经营状况的一次检验,也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管理手段的一次检验。我们也需要总结经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文物市场的健康繁荣服务。
对于你提出的可否有强制性要求的问题,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政府一般不能提出强制性要求。但无论是审批还是管理,对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中都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如《文物保护法》的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等。文物、工商部门也联合对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规范文物艺术品鉴定管理也是我们文物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已经在调研及制定。计划对从事文物鉴定的机构及人员实施资质资格管理,通过扶植文物鉴定权威机构作为市场的监督力量,保障消费者利益。
文物标的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少,文物拍卖资质管理是否还有必要?
对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对文物标的进行拍卖前审核,是《文物保护法》赋予行政部门的职责。全国拍卖企业3000余家,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10年前是8家,现在发展到190余家。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依法管理。
在这里我想重申“文物标的”的概念,在《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凡是涉及到上述范围的标的,都要求拍卖企业有文物拍卖资质,并在拍卖前履行报批义务,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核。如果拍卖企业不从事上述范围内的标的拍卖,自然不需要文物拍卖资质进行管理。
海外回流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在一些拍卖企业中已占拍品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作为主管部门,是否会在税收问题上与税务部门、海关部门沟通?
一些国家实施的是文物进境免税、出境征税的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文物进出境税收制度有所不同。国家文物局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就此进行调研,在继续完善文物进出境管理机构及审核标准的前提下,与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沟通,探讨文物进出境税收改革的可行性。
本次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发现了哪些问题且准备如何解决?
经过3个多月的工作,完成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1家企业的审核工作,137家企业通过审核,24家企业暂缓换发。
161家文物拍卖企业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以来,共举办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约680次,其中,80%的活动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天津、江苏等省市。有15家企业因各种原因至申报换证时未举行过一次拍卖活动。
审核结果已经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审核结果表明,在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依法管理下,文物拍卖市场总体上呈现健康发展的态势。
在审核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拍卖记录不规范,大多数企业都存在“委托人”及“买受人”等资料缺失;个别企业存在超出核定范围拍卖、标的未依法进行拍前审核等问题。
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发出《关于公布文物拍卖企业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通知》,要求相关省市文物局督促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整改。在处罚或改正之前,不予换发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对于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合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重申了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程序、审核范围、审核内容、不允许拍卖的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