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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的再保护主要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途径。自20世纪以来,美国形成了“标识‘第二含义’调查”、“变异著作权”和“作品角色保护”三种观点。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排斥关系,存在重叠保护可能。从各自立法宗旨和目的出发,对具体法律制度保护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能够有效地解决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后的再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