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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下列看似“合理”的情况时,往往感到无从索赔甚至会不自觉地放弃索赔权利。
情形一:保修卡丢失并不意味着免费维修权丧失
案例:2019年5月底,石某在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正常使用不到半年,电脑主板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由于不慎将保修卡丢失,石某找到销售商要求免费维修时,商家表示,虽然石某持有购机发票,但因为其不能提供保修卡,所以他们将不予免费维修,并指出这是“行规”。无奈,石某只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电脑经销商免费为石某的电脑进行了维修。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电脑主机的三包期限为两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修理、退货、换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本案中,石某购机后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管,电脑主板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其不当使用造成,虽然丢失了保修卡,但仍持有发票,电脑仍在三包有效期内。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当进行免费维修。
情形二:附赠商品也不能是残次品
案例:李某在超市购买了一套组合家电,同时获赠了一个电饭煲。回家后,李某在试用电饭煲时发生爆炸,致使本人人身和財产受到损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1.2万元。经鉴定,该电饭煲系不合格产品。李某多次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均以赠品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即“无条件赠予”是赠予的主要特征。本案中,商家对消费者的赠品并不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商家此时的赠予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给商家带来可观或较大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消费者必须将“赠品”视为商品,并用商品的标准去检验“赠品”的内在与外在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
情形一:保修卡丢失并不意味着免费维修权丧失
案例:2019年5月底,石某在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正常使用不到半年,电脑主板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由于不慎将保修卡丢失,石某找到销售商要求免费维修时,商家表示,虽然石某持有购机发票,但因为其不能提供保修卡,所以他们将不予免费维修,并指出这是“行规”。无奈,石某只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电脑经销商免费为石某的电脑进行了维修。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电脑主机的三包期限为两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三包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修理、退货、换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本案中,石某购机后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管,电脑主板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其不当使用造成,虽然丢失了保修卡,但仍持有发票,电脑仍在三包有效期内。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当进行免费维修。
情形二:附赠商品也不能是残次品
案例:李某在超市购买了一套组合家电,同时获赠了一个电饭煲。回家后,李某在试用电饭煲时发生爆炸,致使本人人身和財产受到损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1.2万元。经鉴定,该电饭煲系不合格产品。李某多次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均以赠品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即“无条件赠予”是赠予的主要特征。本案中,商家对消费者的赠品并不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商家此时的赠予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给商家带来可观或较大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任务”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消费者必须将“赠品”视为商品,并用商品的标准去检验“赠品”的内在与外在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