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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条件是强制性的,并且其环境风险是由国家承担的。事实上社会医疗保险已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商业健康保险缺乏公益性,作为我国医疗保障系统的中坚力量,它存在的方式不应是在市场上的竞争,而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不应一味强调政府责任,而应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在特定领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关键词] 挤出效应 “混合型”医疗保障
1.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是当前我国国民医疗支出保障的两种保障形式,它们的区别应从其所负的个人责任、保险人责任、公平性、准入条件及保费来区分不同。
表格 1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主导原则和经济假设比较
主体 商业健康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个人责任 个人具有确定自己健康风险和保险效用的知识和信息,人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知识和信息。 群体范围越大,对一般公民越有利,因为群体越大,用于评价集体风险的知识和信息范围就越大,群体也能够改善医疗保险的再分配利用
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依法提供保障,以收取保费;每个被保险人的待遇是事先确定好的;保费和待遇在保险合同中都是不变的。 保险人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标准化的保障,而不管个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交费和保险利益是可变的。
公平性 公平性体现在当保险人赔付个人所购买的保险的全部保障利益时。 公平性体现在所有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险利益和保障,而不管个人的缴费水平和参保时间。
环境风险 集合具有相似性但风险相互独立的风险成员,高风险者往往被排除。 所有保障参加者都被看成分享国家为集体风险而承担的保险责任。
准入 自愿性 强制性,不排除高风险人群
保费 根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风险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并与享受的待遇相关。 统一性,要求待遇在成员之间分配,每个人都按工资的同一比例缴纳,对于非就业人员则可能要求缴纳同等额度的保费,甚至更低的保费。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条件是强制性的,并且其环境风险是由国家承担的。事实上社会医疗保险已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商业健康保险缺乏公益性,作为我国医疗保障系统的中坚力量,它存在的方式不应是在市场上的竞争,而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2. 社会医疗保险功能缺失分析
随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医保基金的筹集得以保证,医疗保险的互助公济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⑴给付比例低
截至2009年底,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大约在医疗费用的50%左右。而县级统筹的个人负担要达60%以上。这说明社会医疗保险的给付比例只是减轻了参保者的医疗负担,而未起到承担医疗负担的责任。有些大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所支出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金,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的公费医疗体制下的公费医疗支出。而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反在降低。从1993年—2010年 我国人均卫生健康支出2010年已是1993年的80余倍,在这种情况之下,较低的给付比例会使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逐渐失效,其公益性也荡然无存。
⑵保障目录过窄
社会医疗保险的药品保障目录及医疗服务保障具有严格的保障目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国民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在逐渐提高。保障目录限定的过于狭窄,第一,满足不了国民的医药需求。第二,加重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第三,产生骗保行为。我国多数的社会医疗骗保行为都以“替换医疗服务项目”为手段,即用等价的目录内医疗服务报销非目录内医疗服务。所以保障目录过窄也将使社会医疗保险其功能逐渐失效,也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整体埋下隐患。
⑶社保与商报关系的错位
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模式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关系已成为国民医疗保障中的两个对立面。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关系应是一种互补合作的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一致的。其次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是为社会成员的生活提供医疗保障的,最后,运营的原理是一致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被保险人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集体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
但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替代了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加大了风险的集中性,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
3. 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模式构想
⑴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的互补结合
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以民间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为辅。政府的公共医疗保险只针对老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特殊人群;职工的医疗保险大部分由企业为其购买;个体经营者与农民则自我负担加入民间商业医疗保险。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或个人医疗保险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政府财政负担减轻,保险体制灵活,方便病人自由选择。这种以自由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模式,由其卫生服务制度的私立性质所决定,有利于提高效率。我国国情决定了医疗保障体系不可完全依赖市场,但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不应一味强调政府责任,而应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在特定领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政府、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均衡,这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中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应把握三个原则。
首先,政府主导,基本医疗保障要确保其公益性。医疗卫生领域,尤其是基本医疗领域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介入并担当主导责任。其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监管。政策制定和制度运行监管的主体只能由政府来承担,这也是政府介入医疗保障领域的根本前提和主要方式。最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商业健康保险模式慢慢融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优化基金运营的结构。分担其环境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互补合作关系主要变现在两者的有效衔接上,主要体现在两者的保障项目、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可以相互补充合作。从保障项目来看,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通常限定在较窄范围内,例如在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范围限定在“三个目录”之内。同时目前没有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产品,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从保障水平来看,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要求与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一般提供基本保障,保障水平通常较低。例如在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水平通常在50%左右。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开发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产品,提高保障水平,以满足多样化的、不同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障需求。从保障范围来看,通常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人员才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是在平等护理的原则下自愿投保,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从而使得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之外的人员也有机会获得保障,以扩大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⑵操作构想
在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合作关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补充作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在于四个方面:
①社会医疗保险中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和医疗费用超封顶线部分。包括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需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门诊、住院大额医疗互助支付需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超封顶线部分。
②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特殊药品。
③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诊疗项目。如健康体检护理费用等。
④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医疗服务设施和非指定医疗机构。如康复治疗、陪护费、急救车费、高级床位费、私人诊所、特需病房等。
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商建立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这一部分保费由社保基金及个人共同承担,既为参保人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医疗保障的公益性,又实在的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结余消耗方式及分散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系统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伟森;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厦门市医保制度改革成功的因素之一[J]. 卫生经济研究 2006年08期
[2]张文斌;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26期
[3]赵振贵;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J]. 大庆社会科学 2002年03期
作者简介:
郭洋(1986-),男,黑龙江佳木斯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绩效。
[关键词] 挤出效应 “混合型”医疗保障
1.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是当前我国国民医疗支出保障的两种保障形式,它们的区别应从其所负的个人责任、保险人责任、公平性、准入条件及保费来区分不同。
表格 1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主导原则和经济假设比较
主体 商业健康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个人责任 个人具有确定自己健康风险和保险效用的知识和信息,人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知识和信息。 群体范围越大,对一般公民越有利,因为群体越大,用于评价集体风险的知识和信息范围就越大,群体也能够改善医疗保险的再分配利用
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依法提供保障,以收取保费;每个被保险人的待遇是事先确定好的;保费和待遇在保险合同中都是不变的。 保险人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标准化的保障,而不管个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交费和保险利益是可变的。
公平性 公平性体现在当保险人赔付个人所购买的保险的全部保障利益时。 公平性体现在所有的成员都能得到相同的保险利益和保障,而不管个人的缴费水平和参保时间。
环境风险 集合具有相似性但风险相互独立的风险成员,高风险者往往被排除。 所有保障参加者都被看成分享国家为集体风险而承担的保险责任。
准入 自愿性 强制性,不排除高风险人群
保费 根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风险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并与享受的待遇相关。 统一性,要求待遇在成员之间分配,每个人都按工资的同一比例缴纳,对于非就业人员则可能要求缴纳同等额度的保费,甚至更低的保费。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条件是强制性的,并且其环境风险是由国家承担的。事实上社会医疗保险已对商业健康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商业健康保险缺乏公益性,作为我国医疗保障系统的中坚力量,它存在的方式不应是在市场上的竞争,而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
2. 社会医疗保险功能缺失分析
随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医保基金的筹集得以保证,医疗保险的互助公济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⑴给付比例低
截至2009年底,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大约在医疗费用的50%左右。而县级统筹的个人负担要达60%以上。这说明社会医疗保险的给付比例只是减轻了参保者的医疗负担,而未起到承担医疗负担的责任。有些大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所支出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金,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的公费医疗体制下的公费医疗支出。而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反在降低。从1993年—2010年 我国人均卫生健康支出2010年已是1993年的80余倍,在这种情况之下,较低的给付比例会使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逐渐失效,其公益性也荡然无存。
⑵保障目录过窄
社会医疗保险的药品保障目录及医疗服务保障具有严格的保障目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国民对医疗保障水平的要求在逐渐提高。保障目录限定的过于狭窄,第一,满足不了国民的医药需求。第二,加重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第三,产生骗保行为。我国多数的社会医疗骗保行为都以“替换医疗服务项目”为手段,即用等价的目录内医疗服务报销非目录内医疗服务。所以保障目录过窄也将使社会医疗保险其功能逐渐失效,也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整体埋下隐患。
⑶社保与商报关系的错位
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模式对商业医疗保险产生了挤出效应,关系已成为国民医疗保障中的两个对立面。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关系应是一种互补合作的关系,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一致的。其次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是为社会成员的生活提供医疗保障的,最后,运营的原理是一致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被保险人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集体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
但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替代了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加大了风险的集中性,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
3. 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模式构想
⑴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障的互补结合
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以民间的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为辅。政府的公共医疗保险只针对老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特殊人群;职工的医疗保险大部分由企业为其购买;个体经营者与农民则自我负担加入民间商业医疗保险。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或个人医疗保险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政府财政负担减轻,保险体制灵活,方便病人自由选择。这种以自由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模式,由其卫生服务制度的私立性质所决定,有利于提高效率。我国国情决定了医疗保障体系不可完全依赖市场,但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系统,不应一味强调政府责任,而应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在特定领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政府、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均衡,这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中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应把握三个原则。
首先,政府主导,基本医疗保障要确保其公益性。医疗卫生领域,尤其是基本医疗领域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介入并担当主导责任。其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监管。政策制定和制度运行监管的主体只能由政府来承担,这也是政府介入医疗保障领域的根本前提和主要方式。最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商业健康保险模式慢慢融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优化基金运营的结构。分担其环境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互补合作关系主要变现在两者的有效衔接上,主要体现在两者的保障项目、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可以相互补充合作。从保障项目来看,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通常限定在较窄范围内,例如在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范围限定在“三个目录”之内。同时目前没有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产品,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从保障水平来看,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要求与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一般提供基本保障,保障水平通常较低。例如在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水平通常在50%左右。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开发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产品,提高保障水平,以满足多样化的、不同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障需求。从保障范围来看,通常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人员才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是在平等护理的原则下自愿投保,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从而使得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之外的人员也有机会获得保障,以扩大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
⑵操作构想
在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合作关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挥补充作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在于四个方面:
①社会医疗保险中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和医疗费用超封顶线部分。包括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需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门诊、住院大额医疗互助支付需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超封顶线部分。
②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特殊药品。
③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诊疗项目。如健康体检护理费用等。
④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不予保障的医疗服务设施和非指定医疗机构。如康复治疗、陪护费、急救车费、高级床位费、私人诊所、特需病房等。
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商建立一个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这一部分保费由社保基金及个人共同承担,既为参保人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医疗保障的公益性,又实在的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结余消耗方式及分散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系统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伟森;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厦门市医保制度改革成功的因素之一[J]. 卫生经济研究 2006年08期
[2]张文斌;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26期
[3]赵振贵;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J]. 大庆社会科学 2002年03期
作者简介:
郭洋(1986-),男,黑龙江佳木斯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