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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的形成原因并不是单一的,往往是社会诸多力量与因素综合作用的“合力”结果。底层纠纷涉及底层人群之间或底层人群与社会管理者之间发生的冲突与矛盾。由于底层民众数量巨大,一旦形成底层人群整体性利益诉求就容易触发群体性事件与恶性事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危害。随着近年来大众传媒对中国司法所产生的持续影响,有相当一批案件的处理并不是采用常规的诉讼手段,而是通过一种“非正常路径”得以化解。为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