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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义务教育福利是国家为保障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而通过非商业化的方式提供的物质和服务产品,分为补救性教育福利、基础性福利、保障性福利和发展性福利,具有基础性、非功利性、整合性和渐进性等特征,就其发展而言,需要遵循责任主体多元化,补救与普适性政策并重,循序渐进等原则。
关键词:义务教育福利;概念;类型;特点;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9-0113-02
从1904年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到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被作为国之责任、民之义务已有百年时间,作为一项公民权利获得法律确认也已30年。但时至今日,保障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抽象权利走向具体权利必须有切实的政策安排和有效执行,实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之间的距离必须借助具体政策和举措才可被不断缩小,教育福利就是权利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途径。
一、福利的概念界定
“福利”问题发轫于社会学领域,不同学科都对其有各自的理解。在经济学范畴内,它“是指人类的任何一种基于稀缺资源的需要的满足程度”[1];法学中的福利是指“国家给予公民的各种物质帮助和服务”[2];社会学通常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福利,广义上,它指的是政府针对全体人民物质、精神需要做出的政策制度以政府举办或者资助的各种社会服务的措施与项目,狭义上则是针对弱势群体物质帮助和服务。[3]概而言之,福利具备以下内涵:首先,它以国家为责任主体,旨在满足全体公民或者弱势群体的公共需要;其次,其表现形式为物质投入和服务产品;第三,其主要特征在于其非商业性,即免费或者低于成本费用向国民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义务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福利,但义务教育福利不等同于作为福利的义务教育。前者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后者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此权利而给予的支持与帮助。如果说权利是目的,那么福利就是手段,义务教育就是通过各种福利安排使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获得实现、需要获得满足。之所以需要这些福利安排,一方面是通过国家对教育资源的统一分配,保证每个人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即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另一方面通过此倾斜性福利安排,使弱势群体获得与他人相同的就学可能,从而使得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不至于成为一种空头支票。
据此,义务教育福利也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它是指面向全体适龄儿童的普惠型制度性安排;狭义上它是针对弱势群体教育权利保障问题。但福利问题的本体价值就在于其现实性,所以落实到实践层面的义务教育福利,不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故而本人理解的义务教育福利既包括普惠型部分,也包括救济型部分,普惠型福利致力于促成全体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达到其应然状态,救济型教育福利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实然状态,是补差型的政策倾斜和实践偏重,二者无从割裂。对它做简单定义,就是国家为保障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而通过非商业化的方式提供的物力、财力和服务。
二、义务教育福利的分类
“义务教育福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5]。根据受教育权与教育福利的内涵,教育福利可以做如下分类。
补救性教育福利。它是针对弱势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供的帮助和扶持,是一种救济性福利。所谓“补救”,指的是此部分人群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正常的福利补贴无法使其完成义务教育,故而需要额外补救。就受益群体来看,包括特殊教育学生、欠发达地区儿童、薄弱学校学生、农民工子女,以及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给予的福利支持。就支持内容来看,既包括物质支持,如资金、设备、校舍方面的支持,也包括诸如知识信息上的支持,亦包括精神、情感上的支持。
基础性教育福利。所谓的基础性教育福利是针对于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而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师资提供。义务教育得以实施,必然具备最基本教学条件。如财政经费的拨付、构建学校、校舍维修、配置教学设备、免除学杂费、免费师范生制度、教师免费培训等等。此类福利是义务教育福利中的主体部分,是一种普适性福利,原则上是人人尽享的,也是法律意义上人人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保障性教育福利。所谓的保障型福利,是指就学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教育类福利,此类福利不在受教育过程中体现出来,却是义务教育得以进行的客观保证,属于外部条件的创设,包括交通便利、校园安全、身心健康等方面。在我国,此等福利是在义务教育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经济条件允许、社会需求强烈、进入政府政策视域后才增加的福利内容。
发展性教育福利。义务教育福利是为了保障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但是未必所有的福利安排都是以保障基本的受教育权利为上限。现行的福利制度和实践中不乏此种内容,而且由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发达地区投入更多物力财力,为当地适龄儿童提供多更优质的教育服务。如珠海市从2007年起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远远高出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
三、义务教育福利的特点
公共福利通常被认为具有追求社会平等与公正、保障和服务对象的全民性、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功利性和服务性等特性[6],义务教育福利既有公共福利的共性也有自身的特性。
1.基础性。某些社会福利由来就是具备不可置疑的基础性,比如,生活保障、健康保障等等,而基础教育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视作一种基本需求。一方面是社会的发展使得把基础教育纳入可以公共需求体系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进步也使得基础教育成为个人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其被纳入公共需求成为必然。宪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义务教育法把提供义务教育视作国家的义务所在,公共产品理论把义务教育视作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理论把义务教育视作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这都说明义务教育具有的基础性,义务教育福利的基础性特征就源于义务教育的此种属性。义务教育福利的不力和缺失就意味着义务教育发展的障碍,也就必然破坏义务教育对于个人生存发展、社会存续进步的基础。 2.非功利性。所谓的福利,本身就是一种非功利性的,因为福利就是免费或者低出成本价格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其他公共福利相比,义务教育更凸显出非功利性。这不是说投入可以不计后果或不考虑其收益率,而是说此种投入不因经济效益显著或者政治收益显著而实施,它以公共需要的迫切程度做取舍。区域间发展差异巨大的存在,使均衡发展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大命题,弱势群体成为民生问题的焦点时,救济性教育福利则尤为紧迫,义务教育福利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是其非功利性的明确体现,当然这不意味着义务教育投入的收益率低,仅说明义务教育福利,首先要着眼于公共需要,优先惠及弱势,以长远利益、公共属性、社会公平主要目标。
3.整合性。“利益整合的需要源于利益冲突,冲突源于差异”。[7]义务教育发展上个体、群体、区域在教育资源占有上的不均衡必然要求国家进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整合。“社会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8]而福利本身就是一种再分配,它不同于初次分配,它不以贡献大小作为分配标准,而在普适型福利上追求平等原则,在补救型福利上遵循需要原则。教育具有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的社会整合作用,义务教育则是这种整合作用的基础,义务教育福利是教育资源在全民范围内的分配,秉承的分配原则决定其社会整合的效果。权利平等常被批评是形式上、虚假的平等,而机会平等是个体扩大自己生存空间、追求自己权益和幸福的可能性条件上的平等。条件的提供就是一种整合作用的发生,义务教育福利久思追求实际机会的平等。
4.渐进性。福利,要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它不是虚空的、理想化的,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而是对可利用资源在公共需要上做的渐进性满足。就四种义务教育福利相互的关系来看,补救性福利是福利最原初的意图,即扶植弱势,没有这样的福利安排,弱势群体就被隔离在社会生活之外,没有基础性的保障,义务教育就无法进行,也就称之不上“义务”,保障性福利则是对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更多便利的条件,以使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可以不受制于一些客观约束而被阻止在学校之外,至于发展性福利,则是一种在义务教育达到法定标准之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抑或社会做出的一种“锦上添花”性质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四种福利之间在发展上是一种渐进性的,大致的发展趋势是从低向高发展而来的。另外,各种福利发展路径亦是如此:政策关怀下弱势群体的受益人群不断扩大、义务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义务教育的配套便利条件不断完善、教育福利质量不断提高,这些都体现着教育福利发展的渐进性特征。
四、结语
近年来,对教育问题的探讨不断从政治视角转向经济视角,进而转向社会学视角,这日益说明政治需要、经济效益都日趋让位于关系个人生存、发展、幸福的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断难回避福利问题,义务教育领域问题,诸如权利的保障、均衡发展、教育公平等都无法绕开义务教育福利问题,对于义务教育问题从权利到福利的研究转向,既是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突破,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时代需求。
参考文献:
[1][英]汉斯·范登·德尔.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8.
[2]陈国刚.福利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9:51.
[3]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5-16.
[4]祝志芬.中国义务教育福利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5]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6]梅艳玲.和谐社会视阈下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研究[J].学术交流,2008,(9):119-123.
[7]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2.
关键词:义务教育福利;概念;类型;特点;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9-0113-02
从1904年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到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被作为国之责任、民之义务已有百年时间,作为一项公民权利获得法律确认也已30年。但时至今日,保障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抽象权利走向具体权利必须有切实的政策安排和有效执行,实然权利和应然权利之间的距离必须借助具体政策和举措才可被不断缩小,教育福利就是权利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途径。
一、福利的概念界定
“福利”问题发轫于社会学领域,不同学科都对其有各自的理解。在经济学范畴内,它“是指人类的任何一种基于稀缺资源的需要的满足程度”[1];法学中的福利是指“国家给予公民的各种物质帮助和服务”[2];社会学通常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福利,广义上,它指的是政府针对全体人民物质、精神需要做出的政策制度以政府举办或者资助的各种社会服务的措施与项目,狭义上则是针对弱势群体物质帮助和服务。[3]概而言之,福利具备以下内涵:首先,它以国家为责任主体,旨在满足全体公民或者弱势群体的公共需要;其次,其表现形式为物质投入和服务产品;第三,其主要特征在于其非商业性,即免费或者低于成本费用向国民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义务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福利,但义务教育福利不等同于作为福利的义务教育。前者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后者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此权利而给予的支持与帮助。如果说权利是目的,那么福利就是手段,义务教育就是通过各种福利安排使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获得实现、需要获得满足。之所以需要这些福利安排,一方面是通过国家对教育资源的统一分配,保证每个人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即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另一方面通过此倾斜性福利安排,使弱势群体获得与他人相同的就学可能,从而使得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不至于成为一种空头支票。
据此,义务教育福利也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它是指面向全体适龄儿童的普惠型制度性安排;狭义上它是针对弱势群体教育权利保障问题。但福利问题的本体价值就在于其现实性,所以落实到实践层面的义务教育福利,不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故而本人理解的义务教育福利既包括普惠型部分,也包括救济型部分,普惠型福利致力于促成全体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达到其应然状态,救济型教育福利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实然状态,是补差型的政策倾斜和实践偏重,二者无从割裂。对它做简单定义,就是国家为保障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而通过非商业化的方式提供的物力、财力和服务。
二、义务教育福利的分类
“义务教育福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5]。根据受教育权与教育福利的内涵,教育福利可以做如下分类。
补救性教育福利。它是针对弱势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供的帮助和扶持,是一种救济性福利。所谓“补救”,指的是此部分人群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正常的福利补贴无法使其完成义务教育,故而需要额外补救。就受益群体来看,包括特殊教育学生、欠发达地区儿童、薄弱学校学生、农民工子女,以及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给予的福利支持。就支持内容来看,既包括物质支持,如资金、设备、校舍方面的支持,也包括诸如知识信息上的支持,亦包括精神、情感上的支持。
基础性教育福利。所谓的基础性教育福利是针对于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而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师资提供。义务教育得以实施,必然具备最基本教学条件。如财政经费的拨付、构建学校、校舍维修、配置教学设备、免除学杂费、免费师范生制度、教师免费培训等等。此类福利是义务教育福利中的主体部分,是一种普适性福利,原则上是人人尽享的,也是法律意义上人人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保障性教育福利。所谓的保障型福利,是指就学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教育类福利,此类福利不在受教育过程中体现出来,却是义务教育得以进行的客观保证,属于外部条件的创设,包括交通便利、校园安全、身心健康等方面。在我国,此等福利是在义务教育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经济条件允许、社会需求强烈、进入政府政策视域后才增加的福利内容。
发展性教育福利。义务教育福利是为了保障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但是未必所有的福利安排都是以保障基本的受教育权利为上限。现行的福利制度和实践中不乏此种内容,而且由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发达地区投入更多物力财力,为当地适龄儿童提供多更优质的教育服务。如珠海市从2007年起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这是远远高出法律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
三、义务教育福利的特点
公共福利通常被认为具有追求社会平等与公正、保障和服务对象的全民性、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非功利性和服务性等特性[6],义务教育福利既有公共福利的共性也有自身的特性。
1.基础性。某些社会福利由来就是具备不可置疑的基础性,比如,生活保障、健康保障等等,而基础教育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被视作一种基本需求。一方面是社会的发展使得把基础教育纳入可以公共需求体系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进步也使得基础教育成为个人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其被纳入公共需求成为必然。宪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义务教育法把提供义务教育视作国家的义务所在,公共产品理论把义务教育视作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理论把义务教育视作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这都说明义务教育具有的基础性,义务教育福利的基础性特征就源于义务教育的此种属性。义务教育福利的不力和缺失就意味着义务教育发展的障碍,也就必然破坏义务教育对于个人生存发展、社会存续进步的基础。 2.非功利性。所谓的福利,本身就是一种非功利性的,因为福利就是免费或者低出成本价格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其他公共福利相比,义务教育更凸显出非功利性。这不是说投入可以不计后果或不考虑其收益率,而是说此种投入不因经济效益显著或者政治收益显著而实施,它以公共需要的迫切程度做取舍。区域间发展差异巨大的存在,使均衡发展成为教育领域的一个大命题,弱势群体成为民生问题的焦点时,救济性教育福利则尤为紧迫,义务教育福利向弱势群体的倾斜是其非功利性的明确体现,当然这不意味着义务教育投入的收益率低,仅说明义务教育福利,首先要着眼于公共需要,优先惠及弱势,以长远利益、公共属性、社会公平主要目标。
3.整合性。“利益整合的需要源于利益冲突,冲突源于差异”。[7]义务教育发展上个体、群体、区域在教育资源占有上的不均衡必然要求国家进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整合。“社会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8]而福利本身就是一种再分配,它不同于初次分配,它不以贡献大小作为分配标准,而在普适型福利上追求平等原则,在补救型福利上遵循需要原则。教育具有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的社会整合作用,义务教育则是这种整合作用的基础,义务教育福利是教育资源在全民范围内的分配,秉承的分配原则决定其社会整合的效果。权利平等常被批评是形式上、虚假的平等,而机会平等是个体扩大自己生存空间、追求自己权益和幸福的可能性条件上的平等。条件的提供就是一种整合作用的发生,义务教育福利久思追求实际机会的平等。
4.渐进性。福利,要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它不是虚空的、理想化的,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而是对可利用资源在公共需要上做的渐进性满足。就四种义务教育福利相互的关系来看,补救性福利是福利最原初的意图,即扶植弱势,没有这样的福利安排,弱势群体就被隔离在社会生活之外,没有基础性的保障,义务教育就无法进行,也就称之不上“义务”,保障性福利则是对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更多便利的条件,以使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可以不受制于一些客观约束而被阻止在学校之外,至于发展性福利,则是一种在义务教育达到法定标准之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抑或社会做出的一种“锦上添花”性质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四种福利之间在发展上是一种渐进性的,大致的发展趋势是从低向高发展而来的。另外,各种福利发展路径亦是如此:政策关怀下弱势群体的受益人群不断扩大、义务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义务教育的配套便利条件不断完善、教育福利质量不断提高,这些都体现着教育福利发展的渐进性特征。
四、结语
近年来,对教育问题的探讨不断从政治视角转向经济视角,进而转向社会学视角,这日益说明政治需要、经济效益都日趋让位于关系个人生存、发展、幸福的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断难回避福利问题,义务教育领域问题,诸如权利的保障、均衡发展、教育公平等都无法绕开义务教育福利问题,对于义务教育问题从权利到福利的研究转向,既是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突破,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时代需求。
参考文献:
[1][英]汉斯·范登·德尔.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8.
[2]陈国刚.福利权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9:51.
[3]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5-16.
[4]祝志芬.中国义务教育福利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5]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6]梅艳玲.和谐社会视阈下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研究[J].学术交流,2008,(9):119-123.
[7]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