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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就是人们通常所称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给患者的诉讼带来有利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由医方来举证,医患双方都应有举证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