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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自身遭受伤害产生的债务为合伙人受害之债,合伙人受害之债的性质为合伙之债,受害合伙人可以合伙债务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担,法院按照合伙协议并考虑受害人合伙人的自身过错确定分担数额;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合伙人受害,受害合伙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不当然免除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在第三人没有找到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合伙人仍然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