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及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提出了主诉检察官负责制试点构想,并于1998年4月1日在该省两个市级院、八个县(区)院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感到,主诉检察官负责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办案责任制是合理的,它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符合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方向,符合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