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改”:又一次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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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改革的里程碑
  
  中国农村有25.48亿亩的集体林业用地,占全国林业用地的60%,在全国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四次变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这四次变革都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由于发展阶段和认识水平的局限,虽经数次变革,集体林业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从多方面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党的十七大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深入改革试点地区考察工作。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并多次召开会议,提出了许多重要指导意见。
  在此基础上,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4月17日、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分别召开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6月8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成为我国林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又一座里程碑。
  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全国已完成承包的林地约8.78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34.5%。
  中央财政2007年已经先期给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贵州、四川、湖南、陕西、吉林等14省(直辖市)安排15.7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涉及集体林地约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的63.1%,在集体林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这14个省(直辖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推进到1170个县、15697个乡、225109个村,涉及4亿多农村人口。
  
  林区农户“权”在哪里
  
  首先,这一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明晰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承包经营主体落实后,要准确勘界发证。
  在明晰产权过程中,有几个政策界限:一是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为70年,到期还可以继续承包;二是对改革前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自留山继续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三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四是对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再次,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最后,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事实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了林业生产力,盘活了林地资源,使农村林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山区林区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福建省造林总面积连续三年超过200万亩,比改革前翻了一番,非公有制造林比重从2002年的40%提高到80%。江西省连续两年造林330万亩,为近10年来最多的年份。
  这些数据表明,改革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造林难、抚育难、护林难、防火难、融资难等问题。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保护森林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林业投资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状况发生深刻变化,为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
  一是农民收入明显增加,林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例进一步提升。福建省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从林改前的341元增加到2007年的507元,增长48.7%;主要林区农民林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
  二是农村基层财政明显增收。一些村集体通过收益分成等方式,收入明显增长,有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效改变了“空壳村”的窘境。
  三是农村经济结构明显优化。林业在大农业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竹木加工业等林业第二产业蓬勃发展,生态旅游等林业第三产业方兴未艾。
  四是林业产业活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不少龙头企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依托龙头企业走上了产业道路,有越来越多的农户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走上了专业合作的道路。浙江省临安市竹业2006年产值24.1亿元,涌现出10个超千万元乡,100多个超百万元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使农村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
  改革解放了林地,搞活了经营,为农民提供了最适应、最直接、最可靠的就业机会。据江西省统计局统计:2004年至2006年,有28.06万外出农民工返乡务林,有20.73万人改行务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得到改善,乡村开始有能力解决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此外,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基层民主管理和乡风文明都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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