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不过在瑕疵履行时又会发生竞合。当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义务基础被统一起来,差别日趋减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理论在立法上应给以弱化。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违约责任下应给予因一方违约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救济。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予检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