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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有期自由刑的数罪并罚做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困惑,但是,该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商榷,比如使得并罚结果不公正、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给刑罚执行带来诸多难题、不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等。当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当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下的折算说进行并罚;当管制与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将管制折抵为罚金,然后按照并科原则下的分别执行说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