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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学界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十分混乱,根本原因在于对于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认识不一。有鉴于此,提出了识别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民诉法基本原则应该分为两个层次,即核心原则和构建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同时进一步认为,无论是核心原则还是构建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都应该有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它相配套、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