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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利益被侵占问题日益突出,投资者保护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研究高度,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关系着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的大课题。本文试图探析投资者利益被侵占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资本市场 投资者保护 制度体系建设
资本市场对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现代公司越来越多地依赖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公司获得了发展所需的资金,然而,投资者将资金投资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在制度以及法律上得不到权利保障,将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就不会将资金投入其中,公司为了获得资本又不得不以高回报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这种循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损于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投资者保护的历史与资本市场本身一样久远。因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本细胞,若任由欺诈与操纵横行,个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有损市场信心,最终无以为继。这一点在1929年大萧条后成为普世性共识,现行的投资者保护模式自始逐步建立。我国资本市场虽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目前却存在着诸多如上市公司圈钱、会计造假、大股东侵占、内部人控制等投资者利益被侵占的现象。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一、投资者利益侵占原因探析
1、制度体系的不完善
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是指一国外部投资者藉以防止其权益被内部人侵占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机制。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的政策法规,理论上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稳定了金融秩序,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常常会因为控股股东、内部实际控制人的干扰,达不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现有的证监会对于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违规上市公司处罚较轻,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很难恢复、提升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得执法部门的监管多为事后处理,起不到预防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
由于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缺陷,资本市场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公司的控股股东、管理层实际控制了公司,作为内部人,掌握着大量真实的公司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一方;外部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解,仅限于从公司披露的公开数据中获取信息,处于信息的不利地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内部人就可以通过盈余管理,获取控制权私利,侵占外部投资者利益。
2、投资者自身原因,投机意识深厚,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了解不多,在参与上市公司监督方面不够积极主动,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投资者或是因为高昂的监督成本而选择搭便车,任由自身利益被占而不得不用脚投票。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普遍对于市场的价值投资失去信心,不去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表达自己利益,股东大会也就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这既是投资者选择短线投机的原因,这又加剧了投资者监督缺位的现象。投资者频繁地短线操作,投机跟风,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久发展。
其实,在证券市场上,“跟庄”已经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一个无奈之选。一方面,一般单个散户所拥有的资金根本无法影响证券价格,他们更像是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参与主体,是典型的价格接受者,而数量众多的散户之间的联合由于交易成本问题的存在,是根本达不成的;另一方面,相对于获取公司私有信息的巨大成本,单个散户的获益不足以激励中小投资者直接获取信息,“搭便车”心理广泛存在;第三,散户一般也不具备证券投资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其交易行为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大量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其交易行为易受心理和情绪波动的影响,其交易行为远非理性,“羊群效应”、“心理账户”、“反应过度与反应不足”等现象就是明证。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
加强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息息相关和一脉相承的,同样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保障体系,应该从事前教育、事中防范控制和事后处理三个层面来采取措施。加快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我国虽已颁布实施了公司法、经济法、证券法等若干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但与欧美等成熟资本市场还有一定差距,需要立法部门充分调查研究,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建立完善我国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仍存在着诸如上市公司圈钱、大股东利用控股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失真等不和谐的现象,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滞后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其的要求,否则资本市场就不会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功效。
2、提高执法效率
要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执法部门的有力配合。我国虽出台了若干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执法力度不够,实施不下去,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都等于零,都永远达不到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所以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加大对于侵占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发展更好的资本市场。
3、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部门肩负着稳定经济、金融发展的重任。应当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己任,维护经济运行环境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减少过多地干预经济运行,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张捷 论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 武汉金融 2008年第10期
[2] 李胜;胡东艳 投资者保护理论述评及展望 金融经济 2010年第12期
关键词:资本市场 投资者保护 制度体系建设
资本市场对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现代公司越来越多地依赖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公司获得了发展所需的资金,然而,投资者将资金投资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在制度以及法律上得不到权利保障,将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就不会将资金投入其中,公司为了获得资本又不得不以高回报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这种循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损于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投资者保护的历史与资本市场本身一样久远。因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本细胞,若任由欺诈与操纵横行,个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有损市场信心,最终无以为继。这一点在1929年大萧条后成为普世性共识,现行的投资者保护模式自始逐步建立。我国资本市场虽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目前却存在着诸多如上市公司圈钱、会计造假、大股东侵占、内部人控制等投资者利益被侵占的现象。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
一、投资者利益侵占原因探析
1、制度体系的不完善
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是指一国外部投资者藉以防止其权益被内部人侵占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机制。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的政策法规,理论上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稳定了金融秩序,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常常会因为控股股东、内部实际控制人的干扰,达不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现有的证监会对于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违规上市公司处罚较轻,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很难恢复、提升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监管力度的缺乏,使得执法部门的监管多为事后处理,起不到预防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尤其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
由于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缺陷,资本市场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公司的控股股东、管理层实际控制了公司,作为内部人,掌握着大量真实的公司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一方;外部投资者对于公司的了解,仅限于从公司披露的公开数据中获取信息,处于信息的不利地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内部人就可以通过盈余管理,获取控制权私利,侵占外部投资者利益。
2、投资者自身原因,投机意识深厚,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了解不多,在参与上市公司监督方面不够积极主动,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投资者或是因为高昂的监督成本而选择搭便车,任由自身利益被占而不得不用脚投票。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普遍对于市场的价值投资失去信心,不去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表达自己利益,股东大会也就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这既是投资者选择短线投机的原因,这又加剧了投资者监督缺位的现象。投资者频繁地短线操作,投机跟风,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久发展。
其实,在证券市场上,“跟庄”已经成为中小投资者的一个无奈之选。一方面,一般单个散户所拥有的资金根本无法影响证券价格,他们更像是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参与主体,是典型的价格接受者,而数量众多的散户之间的联合由于交易成本问题的存在,是根本达不成的;另一方面,相对于获取公司私有信息的巨大成本,单个散户的获益不足以激励中小投资者直接获取信息,“搭便车”心理广泛存在;第三,散户一般也不具备证券投资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其交易行为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大量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其交易行为易受心理和情绪波动的影响,其交易行为远非理性,“羊群效应”、“心理账户”、“反应过度与反应不足”等现象就是明证。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政策建议
加强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息息相关和一脉相承的,同样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保障体系,应该从事前教育、事中防范控制和事后处理三个层面来采取措施。加快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我国虽已颁布实施了公司法、经济法、证券法等若干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但与欧美等成熟资本市场还有一定差距,需要立法部门充分调查研究,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建立完善我国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仍存在着诸如上市公司圈钱、大股东利用控股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失真等不和谐的现象,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滞后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其的要求,否则资本市场就不会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功效。
2、提高执法效率
要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执法部门的有力配合。我国虽出台了若干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如果执法力度不够,实施不下去,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都等于零,都永远达不到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所以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加大对于侵占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发展更好的资本市场。
3、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部门肩负着稳定经济、金融发展的重任。应当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己任,维护经济运行环境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减少过多地干预经济运行,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张捷 论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 武汉金融 2008年第10期
[2] 李胜;胡东艳 投资者保护理论述评及展望 金融经济 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