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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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赖某因为感情不和,3个月前,双方经过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最近,我对当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悔了,主要是想要回原来居住的那套住房。为此,我找到赖某,要求他把住房让给我,而我把补偿给我的房屋价款给他,但赖某却以当时订有协议为由拒不同意。请问,离婚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邹燕
  
  邹燕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在生活中,有些人在离婚后对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对此是否允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此,如果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其次,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从你来信可知,你与赖某协议离婚还不满一年,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那么,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在此提醒你,如果你们在订立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你的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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