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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关系在检察历史上历经了“合一”“分离”与“合一”的流返往复,其演进逻辑与反复过程折射出问题的反复性,即检察机关以效率、效能为导向的实践选择易虚化甚至背离批捕的独立价值。为避免“合一”模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带来程序权利的克减,须以坚守司法公正为底线、以证据质量为落脚点,通过从程序上构建以“司法化”为特征的捕诉一体审查机制、强化对合一后部门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以期探索我国“捕诉合一”模式改革的本土化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