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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将抵押确定为债权的担保方式,1995年6月颁布的《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明确区分了抵押与质押,重新界定了抵押的内涵,确立了质押的法律地位。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重申了抵押和质押的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