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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火爆以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大量异常资金利用现行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和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异常资金流入不仅加重了中央银行控制流动性的负担,也给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一、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
1. 通过外资企业资本金流入。我国现行对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是由银行代位监管,而且还没有做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结汇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资本市场;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直接设立外资房地产公司或参股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入外汇。
2. 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流入。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内自行举借外债,外资企业凭借款合同就可借入外债,有些企业借入的外债为零利率,有些企业通过外债展期延长外债期限,有些企业通过扩大投注差增加外债流入。
3. 通过出口预收货款渠道流入。目前政策上对预收货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除合同以外没有任何可参考的资料,这使“预收货款”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一种渠道。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二是以預收货款向境外母公司融资;三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等。
4. 通过进口延期付汇隐形流入。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对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如果企业将付汇日期提前或拆分报关金额,故意不办理登记,将会形成隐形外债。
5. 通过非贸易项下个人收汇流入。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外汇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时没有明确凭证要求,给异常外资流入留下了通道。有相当一部分外资通过居民或非民民个人账户入账后,分批转出、再分批结汇流入房地产、股市、债市等;我国对某些行业限制外资流入,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基础教育不得中外合资,有些外资通过个人账户汇入,分批结汇后使用。
6. 通过“返程投资”流入。近年来,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和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合同和实际利用外资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明显的“返程投资”特点。“返程投资”中可能附带了关联公司交易、外汇黑市汇兑、政策寻租等行为。
7. 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流入。很多投机套利的外汇资金通过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汇入;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进行本外币置换和汇兑,成立假合资企业;一些没有真实出口背景的企业,非法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购入外汇,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以出口收汇名义汇入境内,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异常资金流入的危害
1. 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异常资金大量流入,极易造成我国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市场上的泡沫膨胀,导致经济虚热;而当这些资本套利流出后,又可能造成经济衰退,引发金融危机。据测算,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几次混乱,违规资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 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冲击。当我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性金融政策,提高利率使其大幅高于国际市场利率后,违规资本便趁机涌入,造成外汇供大于求,形成外汇市场卖压,人民银行被迫追增基础货币投放,外汇储备虚增,削弱了金融调控的效力;而当我国为刺激经济增长放松银根时,利率调低,违规资本便在短期内迅速逃离,致使人民银行增加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努力达不到应有的发展。
3. 可能危害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违规资本大量流入流出造成泡沫经济的形成破碎,常常引发金融危机。例如发生阿根廷和东南亚那样的金融风暴。
4. 干扰正常的贸易行为。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是十分困难的,通常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进行资本转移,比如高报或低报进出口金额,交易结算时间的提前或滞后,改变短期贸易信贷条件等。为了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限制违规资本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制定了事前审核其交易真实性的办法,但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难度很大;而且让企业完全拿到正本报关单或正本商业单据再进行汇兑,有时会延误交易时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也使外汇管理部门处于管理与效率两难之中。
5. 影响我国外汇储备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但同时也有违规资本的混入,这些具有强烈趋利性和极强流动性的国际资本,给我国外汇储备增加了相当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使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难以确切掌握储备的真实情况。
三、防范异常资金流入我国的对策
1. 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堵塞政策漏洞。调整利用外资政策,要以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把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状况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改进外债管理方式,改变“投注差”管理模式,按照“借外汇、用外汇”的原则,严格外债结汇管理;加强短期外债管理,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行为,引导更多使用境内资金替代对外借款;完善外债统计口径,加强外债统计监测。在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上,应前移关口,严把资金流入关,要充分发挥银行代位监管的职能。
2. 明确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重心,防范国际游资冲击。随着国(下转第63页)(上接第54页)内市场尤其是金融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科技手段在金融行业广泛应用,国际资本流量和流速将大大提高,国际游资也将乘机频繁进出我国,这就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管制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因此,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重心应是对国际收支风险最大的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自身(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监管。因为这是一个容易引起外债迅速积累的渠道,而且金融机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载体和危机的转嫁体,往往是危机爆发的发源地。
3. 建立国际资本流动监管框架,保障监管到位。目前,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资本项目管理)职责分散,管理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造成互相牵制,影响管理效率。因此,应该由中央银行建立一套科学的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框架,完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分工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资本流动的中间环节(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应是重中之重。在具体实施中,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尤为重要。这样,既能保证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管理这个系统工程的质量,抵御国际游资的冲击,及时防范和化解国际收支风险,又符合WTO关于法规安排的透明度要求。
4. 强化外汇结汇管理,促进本外币协调监管。在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未实现全部可兑换的情况下,外汇管理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本外币管理的脱节大打折扣。如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流入区分了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原则,但事实上,由于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流向和用途缺乏监测与检查手段,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入可以通过经常项目渠道规避管理,从而使外汇管理失效;外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流入结汇后因缺乏监测和有效的检查手段,难以保证此类资金不用于国内投机行为。因此,外汇管理要在积极探索本外币政策协调的同时,还应积极完善系统建设,加强对外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和用途的有效监测和监管来强化本外币协调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有效性,从而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5. 创新管理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广和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出口收汇核销、外债统计监测、结售汇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管理等软件应用,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和非法外汇交易实行严密监测,掌握外汇统计的各种报表数据,掌握国际收支平衡;加强执法检查,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加大对违规资金流动、逃套汇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外汇黑市交易等破坏外汇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一、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渠道
1. 通过外资企业资本金流入。我国现行对外汇资本金的结汇管理是由银行代位监管,而且还没有做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结汇后,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资本市场;有些外商通过在境内直接设立外资房地产公司或参股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入外汇。
2. 通过借入外债的形式流入。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内自行举借外债,外资企业凭借款合同就可借入外债,有些企业借入的外债为零利率,有些企业通过外债展期延长外债期限,有些企业通过扩大投注差增加外债流入。
3. 通过出口预收货款渠道流入。目前政策上对预收货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除合同以外没有任何可参考的资料,这使“预收货款”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一种渠道。主要表现为:一是出口量少,预收货款多;二是以預收货款向境外母公司融资;三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等。
4. 通过进口延期付汇隐形流入。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对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如果企业将付汇日期提前或拆分报关金额,故意不办理登记,将会形成隐形外债。
5. 通过非贸易项下个人收汇流入。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外汇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时没有明确凭证要求,给异常外资流入留下了通道。有相当一部分外资通过居民或非民民个人账户入账后,分批转出、再分批结汇流入房地产、股市、债市等;我国对某些行业限制外资流入,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基础教育不得中外合资,有些外资通过个人账户汇入,分批结汇后使用。
6. 通过“返程投资”流入。近年来,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和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合同和实际利用外资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明显的“返程投资”特点。“返程投资”中可能附带了关联公司交易、外汇黑市汇兑、政策寻租等行为。
7. 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流入。很多投机套利的外汇资金通过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汇入;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或“地下钱庄”进行本外币置换和汇兑,成立假合资企业;一些没有真实出口背景的企业,非法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购入外汇,通过境外货币兑换公司以出口收汇名义汇入境内,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异常资金流入的危害
1. 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异常资金大量流入,极易造成我国股票、债券、房地产等市场上的泡沫膨胀,导致经济虚热;而当这些资本套利流出后,又可能造成经济衰退,引发金融危机。据测算,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几次混乱,违规资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 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冲击。当我国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性金融政策,提高利率使其大幅高于国际市场利率后,违规资本便趁机涌入,造成外汇供大于求,形成外汇市场卖压,人民银行被迫追增基础货币投放,外汇储备虚增,削弱了金融调控的效力;而当我国为刺激经济增长放松银根时,利率调低,违规资本便在短期内迅速逃离,致使人民银行增加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努力达不到应有的发展。
3. 可能危害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违规资本大量流入流出造成泡沫经济的形成破碎,常常引发金融危机。例如发生阿根廷和东南亚那样的金融风暴。
4. 干扰正常的贸易行为。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是十分困难的,通常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进行资本转移,比如高报或低报进出口金额,交易结算时间的提前或滞后,改变短期贸易信贷条件等。为了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限制违规资本流动,外汇管理部门制定了事前审核其交易真实性的办法,但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难度很大;而且让企业完全拿到正本报关单或正本商业单据再进行汇兑,有时会延误交易时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也使外汇管理部门处于管理与效率两难之中。
5. 影响我国外汇储备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但同时也有违规资本的混入,这些具有强烈趋利性和极强流动性的国际资本,给我国外汇储备增加了相当大的不稳定因素,也使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难以确切掌握储备的真实情况。
三、防范异常资金流入我国的对策
1. 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堵塞政策漏洞。调整利用外资政策,要以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把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状况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改进外债管理方式,改变“投注差”管理模式,按照“借外汇、用外汇”的原则,严格外债结汇管理;加强短期外债管理,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行为,引导更多使用境内资金替代对外借款;完善外债统计口径,加强外债统计监测。在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上,应前移关口,严把资金流入关,要充分发挥银行代位监管的职能。
2. 明确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重心,防范国际游资冲击。随着国(下转第63页)(上接第54页)内市场尤其是金融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科技手段在金融行业广泛应用,国际资本流量和流速将大大提高,国际游资也将乘机频繁进出我国,这就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管制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因此,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重心应是对国际收支风险最大的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自身(包括外资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监管。因为这是一个容易引起外债迅速积累的渠道,而且金融机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载体和危机的转嫁体,往往是危机爆发的发源地。
3. 建立国际资本流动监管框架,保障监管到位。目前,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资本项目管理)职责分散,管理部门之间协调能力差,造成互相牵制,影响管理效率。因此,应该由中央银行建立一套科学的国际资本流动的管理框架,完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和合理分工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资本流动的中间环节(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应是重中之重。在具体实施中,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尤为重要。这样,既能保证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管理这个系统工程的质量,抵御国际游资的冲击,及时防范和化解国际收支风险,又符合WTO关于法规安排的透明度要求。
4. 强化外汇结汇管理,促进本外币协调监管。在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未实现全部可兑换的情况下,外汇管理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本外币管理的脱节大打折扣。如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流入区分了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原则,但事实上,由于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流向和用途缺乏监测与检查手段,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入可以通过经常项目渠道规避管理,从而使外汇管理失效;外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流入结汇后因缺乏监测和有效的检查手段,难以保证此类资金不用于国内投机行为。因此,外汇管理要在积极探索本外币政策协调的同时,还应积极完善系统建设,加强对外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和用途的有效监测和监管来强化本外币协调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有效性,从而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5. 创新管理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推广和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出口收汇核销、外债统计监测、结售汇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管理等软件应用,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和非法外汇交易实行严密监测,掌握外汇统计的各种报表数据,掌握国际收支平衡;加强执法检查,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加大对违规资金流动、逃套汇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外汇黑市交易等破坏外汇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