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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探讨,经过对比与分析,发现医疗纠纷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过错;限额赔偿
目前,我国医患问题不断升级,时有暴力冲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公众的安全,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在法律上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具体案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方式
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并存、交错,造成司法实践中技术鉴定程序上的矛盾,究竟运用何种鉴定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2.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双重性”,同样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构成医疗纠纷事故的被视为特殊侵权,责任倒置;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被视为一般侵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同样的侵权行为却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混乱。
3.对于医疗人身伤亡事故中“限额经济赔偿”与足额经济赔偿的取舍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由于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需要给予一定保护,另一方面,巨额的赔偿款势必会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当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不能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如何分担责任,综合全面考虑,做到合理合法,实现利益均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4.具體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这两个法律依据却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标准上有所不同,造成司法实践的失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风险,为医疗机构逃脱责任提供了依据。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医方存在过错,即使是非医疗事故,医方就需要赔偿。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民法通则》来说,不仅赔偿的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5.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但往往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如采用协商和调解,当事人易在事后反悔,不履行协议,最终还要诉诸法律。民事诉讼的方式又过于程序化,使得当事人不趋向于诉讼,而通过与医方争论,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互不信任。
二、改善医患关系具体措施
1.医疗鉴定服务标准化
面对当前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才能更好的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应该赋予鉴定组织中立的鉴定地位。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组织隶属于卫生行政机构,而卫生行政机关是作为纠纷当事一方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就使得鉴定单位失去中立地位。其次,鉴定组织应该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
2.规范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庭对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绝对化,否则会产生极端的效果,同样有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这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形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综合考虑案件的公平公正。“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
3.实行限额赔偿制度
我国的医疗纠纷实行以全面赔偿为主,限额赔偿为辅的制度。但是现行的制度未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方责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虽保护了患者,但势必损害医方,增加医方的责任,这又会导致医方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趋利避害。因此建立限额赔偿制度,按责任的大小,将责任分别分配给医方和患方,通过分配风险负担,分配责任的制度,使得医方和患方都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通过限额,达到限责,和谐医患关系,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医疗纠纷。
4.不同的医疗纠纷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将《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统一协调适用。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何种案件该适用何种程序和法律。当然,国家也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处理医疗纠纷,将医疗纠纷规范化,制度化,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注重民事调解,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医疗纠纷究其根本来说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医生和患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以自愿为基础,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因此建立一种调解制度,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减少上诉,再审,申诉,减少诉讼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如建立诸如医疗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如何才能够正确的处理医患关系,达到医生和患者所追求的最大利益,相互合作,相互理解,和谐医患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至关重要。患者对健康利益的追求,医疗界对医疗技术进步的追求,在这两点上,二者的有共同的利益,在这个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如何从法律上更好的保障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玉龙.“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问题研究”.《医学论文》,2008年第4期.
[2]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过错;限额赔偿
目前,我国医患问题不断升级,时有暴力冲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公众的安全,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在法律上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具体案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方式
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并存、交错,造成司法实践中技术鉴定程序上的矛盾,究竟运用何种鉴定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
2.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双重性”,同样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构成医疗纠纷事故的被视为特殊侵权,责任倒置;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被视为一般侵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同样的侵权行为却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造成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混乱。
3.对于医疗人身伤亡事故中“限额经济赔偿”与足额经济赔偿的取舍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由于患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需要给予一定保护,另一方面,巨额的赔偿款势必会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当前的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不能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如何分担责任,综合全面考虑,做到合理合法,实现利益均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4.具體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这两个法律依据却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标准上有所不同,造成司法实践的失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风险,为医疗机构逃脱责任提供了依据。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医方存在过错,即使是非医疗事故,医方就需要赔偿。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民法通则》来说,不仅赔偿的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5.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但往往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如采用协商和调解,当事人易在事后反悔,不履行协议,最终还要诉诸法律。民事诉讼的方式又过于程序化,使得当事人不趋向于诉讼,而通过与医方争论,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互不信任。
二、改善医患关系具体措施
1.医疗鉴定服务标准化
面对当前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才能更好的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应该赋予鉴定组织中立的鉴定地位。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组织隶属于卫生行政机构,而卫生行政机关是作为纠纷当事一方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就使得鉴定单位失去中立地位。其次,鉴定组织应该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
2.规范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庭对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绝对化,否则会产生极端的效果,同样有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这要求法官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形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综合考虑案件的公平公正。“如果在具体的案件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那就适用经验法则,亦即由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直接作出认定,不仅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
3.实行限额赔偿制度
我国的医疗纠纷实行以全面赔偿为主,限额赔偿为辅的制度。但是现行的制度未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医方责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大,虽保护了患者,但势必损害医方,增加医方的责任,这又会导致医方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趋利避害。因此建立限额赔偿制度,按责任的大小,将责任分别分配给医方和患方,通过分配风险负担,分配责任的制度,使得医方和患方都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通过限额,达到限责,和谐医患关系,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医疗纠纷。
4.不同的医疗纠纷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将《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统一协调适用。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何种案件该适用何种程序和法律。当然,国家也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处理医疗纠纷,将医疗纠纷规范化,制度化,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注重民事调解,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医疗纠纷究其根本来说应该属于民事纠纷,医生和患者处于平等的地位,以自愿为基础,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因此建立一种调解制度,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减少上诉,再审,申诉,减少诉讼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如建立诸如医疗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
如何才能够正确的处理医患关系,达到医生和患者所追求的最大利益,相互合作,相互理解,和谐医患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至关重要。患者对健康利益的追求,医疗界对医疗技术进步的追求,在这两点上,二者的有共同的利益,在这个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如何从法律上更好的保障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玉龙.“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问题研究”.《医学论文》,2008年第4期.
[2]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