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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以来,不道德行为出现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且呈蔓延之势。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主体道德义务感的缺失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健全有着密切关系。树立以社会为本位的核心价值观念、强化德行教化和健全完善制度建设,是提升社会有序性及社会文明程度,克服或抑制不道德行为的策略性选择。
关键词:不道德行为;制度;主体;
一、 不道德行为的界定
对不道德行为的界定依赖于对道德行为本质的揭示。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其中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自觉认识和自由选择是道德行为的基本特征。在实际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善恶、好坏,往往直接依据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凡是不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就被评价为不道德的行为[1]。
本文所说的“不道德行为”,就是指不道德的行为。立足我国实际,不道德行为就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否定性评价的行为。
二、 不道德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
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各方面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出现结构性矛盾,利益格局差异显著,生活方式多样化。这样的变动,使得我们社会原有的主导价值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致使原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伦理纲常、制度规范、价值信仰等因素失去了统摄力和规范力,但是新的主导价值观念的建构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就出现了支撑人们精神世界的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不仅解除了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而且会使人们是非观念模糊、淡化,甚至在思想上产生疑惑、误解。一旦思想上混乱,甚至金钱至上、个人至上的观念占据思想的主导,那么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乃至膨胀也就是必然的了。
社会缺少了主导的核心价值观念,就会为不健康、不道德的价值观的确立提供契机。主体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当,就必然产生不道德行为,甚至走向犯罪。
(二)主体良心和道德义务感的缺失
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对于行为主体来说,其功能还局限在外在的方面,它要发挥作用还需要主体在意识层面和心理层面的中介,即需要主体良心和道德义务感的转化。
道德义务是人们的道德责任,这样的道德要求不像法律要求那样具有强制性,相反,道德义务的履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道德义务的贯彻也并无外在强制力作保证,而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个人良心的约束。良心对人的道德行为的确立至关重要。如果一个人没了良心,那么道德义务将很难履行,相应地不道德行为就会凸显。
从目前我国的现状看,变动的社会生活、松散的人际关系,降低了外在舆论对人的约束。随着传统文化的式微,人们的耻辱感,道德义务感日渐淡化。在人们的内心中发挥作用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即良心也缺少了主体自觉地、有意识的现照。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叠加在一起,那么,一切丧失尊严、挑战社会的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也就是可能的了。
(三)制度本身的原因
人的破坏性的本能能否发挥作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它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社会制度并通过制度来实现。
制度是道德行为的保障,是不道德行为的抑制因素。首先,制度是有限的。制度无论如何具体、完善,相对于敞开的、丰富的社会生活本身而言都是有限的,总有制度无法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其次,制度是滞后的。从制度产生的角度看,任何制度总是产生于问题积聚之后。制度解决问题落后于问题生成的内在矛盾,决定了不道德行为存在的必然性。再次,制度不可能赢得其框架内所有成员的价值认同,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同样的作用。
三、 突破不道德行为的选择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确立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要求建立一种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核心价值体系,以此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形成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力量。
以社会为本位即我们的价值定位不能局限于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人们在追求自己的价值内容的时候,不能只考虑自己,而必须把他人和社会纳入自己的视野。这样,人才能自觉限制自己的利己冲动,才能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于一定的界限内,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中共中央2001年9月20日公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此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要切实贯彻“八荣八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公民就要自觉地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体系
前面我们说过,制度问题在不道德行为生成中起着核心作用,那么,要抑制不道德行为,就必须从制度入手。
首先,保障制度的充分供给。根据我国目前国民整体素质偏低、“道德训导”软弱无力的实际情况,应重点加强道德规范的供给,把一定的伦理道德要求制定和完善为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即伦理制度化。
其次,力争制度系统的协调。保证各种制度之间要彼此贯通、相互支持、协调运作,而不能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制度的价值追求。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这一看法揭示了人们制定制度内在的价值追求。那么,何为正义?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但是无论怎样,将制度内蕴的道德价值坐标确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上,却是人们的共识。这就是说,制度的设计、安排,要以人为中心,不仅服务于人的外在性的物化层面的要求,而且更关注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本质的提升。
关键词:不道德行为;制度;主体;
一、 不道德行为的界定
对不道德行为的界定依赖于对道德行为本质的揭示。按照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其中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自觉认识和自由选择是道德行为的基本特征。在实际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善恶、好坏,往往直接依据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凡是不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就被评价为不道德的行为[1]。
本文所说的“不道德行为”,就是指不道德的行为。立足我国实际,不道德行为就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否定性评价的行为。
二、 不道德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
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各方面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出现结构性矛盾,利益格局差异显著,生活方式多样化。这样的变动,使得我们社会原有的主导价值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致使原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伦理纲常、制度规范、价值信仰等因素失去了统摄力和规范力,但是新的主导价值观念的建构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就出现了支撑人们精神世界的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位,不仅解除了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律令,而且会使人们是非观念模糊、淡化,甚至在思想上产生疑惑、误解。一旦思想上混乱,甚至金钱至上、个人至上的观念占据思想的主导,那么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乃至膨胀也就是必然的了。
社会缺少了主导的核心价值观念,就会为不健康、不道德的价值观的确立提供契机。主体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当,就必然产生不道德行为,甚至走向犯罪。
(二)主体良心和道德义务感的缺失
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对于行为主体来说,其功能还局限在外在的方面,它要发挥作用还需要主体在意识层面和心理层面的中介,即需要主体良心和道德义务感的转化。
道德义务是人们的道德责任,这样的道德要求不像法律要求那样具有强制性,相反,道德义务的履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道德义务的贯彻也并无外在强制力作保证,而主要靠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个人良心的约束。良心对人的道德行为的确立至关重要。如果一个人没了良心,那么道德义务将很难履行,相应地不道德行为就会凸显。
从目前我国的现状看,变动的社会生活、松散的人际关系,降低了外在舆论对人的约束。随着传统文化的式微,人们的耻辱感,道德义务感日渐淡化。在人们的内心中发挥作用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即良心也缺少了主体自觉地、有意识的现照。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叠加在一起,那么,一切丧失尊严、挑战社会的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也就是可能的了。
(三)制度本身的原因
人的破坏性的本能能否发挥作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它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社会制度并通过制度来实现。
制度是道德行为的保障,是不道德行为的抑制因素。首先,制度是有限的。制度无论如何具体、完善,相对于敞开的、丰富的社会生活本身而言都是有限的,总有制度无法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其次,制度是滞后的。从制度产生的角度看,任何制度总是产生于问题积聚之后。制度解决问题落后于问题生成的内在矛盾,决定了不道德行为存在的必然性。再次,制度不可能赢得其框架内所有成员的价值认同,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发挥同样的作用。
三、 突破不道德行为的选择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一)确立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要求建立一种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核心价值体系,以此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形成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力量。
以社会为本位即我们的价值定位不能局限于个人的需要及其满足,人们在追求自己的价值内容的时候,不能只考虑自己,而必须把他人和社会纳入自己的视野。这样,人才能自觉限制自己的利己冲动,才能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于一定的界限内,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中共中央2001年9月20日公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此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要切实贯彻“八荣八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公民就要自觉地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完善自己的道德人格。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体系
前面我们说过,制度问题在不道德行为生成中起着核心作用,那么,要抑制不道德行为,就必须从制度入手。
首先,保障制度的充分供给。根据我国目前国民整体素质偏低、“道德训导”软弱无力的实际情况,应重点加强道德规范的供给,把一定的伦理道德要求制定和完善为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即伦理制度化。
其次,力争制度系统的协调。保证各种制度之间要彼此贯通、相互支持、协调运作,而不能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制度的价值追求。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这一看法揭示了人们制定制度内在的价值追求。那么,何为正义?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见仁见智。但是无论怎样,将制度内蕴的道德价值坐标确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上,却是人们的共识。这就是说,制度的设计、安排,要以人为中心,不仅服务于人的外在性的物化层面的要求,而且更关注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本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