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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在保险实践中并没有被正确的贯彻,以致争议四起,被保险人与社会大众对此十分不满。造成这种现象有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驱动力不足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体制的漏洞所致。我国应重新修订保险法第17条或出台司法解释:将说明义务明确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之要求;提高强制说明义务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必须使用书面方式来履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