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题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sb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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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建设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也许是由于问题过于浅显,我们没有刻意追求;也许是因为问题过于深邃,我们未能轻易破的。大家都在往一个漏桶里不断盛水,却亦然那样乐观快乐,无所顾忌。当社会管理的困惑已经悄悄与我们为邻,成为我们履行职责中的积重难返,其实也就意味着我们破题的时机应当并且已经开始成熟。
  
  一、在检察之上研究检察,在问题之上破题
  
  任何方法都跟一种哲学思想和观念有关。检察社会管理创新概莫能外。首先要解决观念和认识的问题,在问题之上破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权力积极作用的结果
  在政治学上,政治权力按其作用和产生的后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政治权力:一种是积极政治权力。消极政治权力是以剥夺作为代偿功能表现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生杀予夺、残害身心是它的基本面目和表现形式;积极政治权力则以“让人活得更加美好”为宗旨,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现代社会追求的是积极政治权力。过去刑事诉讼法功能的表述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现在则把它表述为是保护人民、保障人权的准则。所以,人的自然权利是现代社会的起点,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积极作用,以保护人权、服务群众为己任,以此作为我们的政治期许和司法成熟。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的常态
  我们以往将社会管理片面理解为问题管理和危机管理。其实,问题管理是问题落在社会后面的管理,不具有先导性;危机管理是出现危机后才举全国之力进行的运动型管理,往往高成本、低效率。比方说,我们的失业、通胀属于问题管理;而我们的信访、维稳,则属于危机管理。据此,应当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常态下,在问题和危机发生前用法律法规有秩序地进行日常管理;第二是非常态下,在发生问题和危机后,国家权力要更多地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自我控制,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
  
  (三)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立足与社会流动同步
  我们过去一直以为流动人口的过度膨胀和增加是暂时的、过渡性的,人口红利在2113年将不复存在,社会将就此恢复常态。所以,总想等这个过渡时期过去,平稳下来之后再进行有序管理。其实,对于现代化社会而言,只有流动才有变革和发展的动力,社会流动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快速运转、交换、配置、组合,产生了巨大的发展效应和财富效应。所以,快速流动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或者说常态,社会管理也必须在流动中同步进行。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社会秩序自治
  我们原来没有社会的系统概念更毋庸谈及社会理念,对此缺乏心理准备、行政准备、司法准备和资源储备。对现在如雨后春笋般的800万社会组织,首先是大吃一惊,其次是马上想到这些组织必须管理起来,控制起来,否则要出问题。其实,社会管理的前提是管理社会,这意味着社会是一个独立对象。有它的独立空间和运作逻辑。所以,我们不能把社会管理等同于政治控制,必须承认社会的独立性,要还权力以规范,还社会以自治,国家以法律的力量和行政力量给社会以一个自治的秩序。
  
  (五)社会管理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人的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爱因斯坦说,“国家是为人而建造的,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的”。在现代社会,人不仅仅是本,更重要的是目的本身——既是我们的出发点,又是我们行为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管理就是社会领域的宏观调控,它与公共服务密不可分,终极目标都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德性憧憬和幸福生活。所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应当同步规划,统筹推进。
  
  二、在检察之外研究检察,从问题之外破题
  
  过去有句话叫做“哪里有警察哪里就堵车”,因为警察疏导交通只有红灯和绿灯的功能,而恰恰是黄灯能够使道路的利用达到最大化,流量最充分。在社会管理领域,这个“黄灯”就是社会。所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帮助社会的成长,给社会一个自治的秩序,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分化。
  
  (一)建立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任机制
  信任是相互的,这种互信机制从经济学角度看是一种双边市场规律在发挥作用。就是说,国家对社会不信任,社会对国家也就失去了信心和信任。所以,检察机关要赢得社会的信任,首先要给予社会足够的信任。
  1、特别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刑检和自侦办案的数据,涉案罪名、人员分布和发案状况的统计分析,以及有关专项行动办案情况等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开。
  2、程序公开制度。如可以在公诉环节施行的三个公开:一是办案流程公开;二是诉讼文书、证据形式、强制措施及承办人公开;三是办案环节公开,包括受案、分案、审查、退查、起诉等环节。
  3、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一制度虽被广泛推广,但是仍不健全,规范,甚至流于形式。发布新闻要做到时态性、时序性和时效性的结合,对于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由新闻发言人定期向社会通报。
  4、检察开放日制度。检察机关的开放日基本沿袭了旧有的开放日形式,因事项不同对象不同时空不同而不同。建议在全国确定法定“检察开放日”,并且扩大被开放对象和范围,进一步取得社会信任。
  
  (二)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对话机制
  检察机关对社会的信任机制还仅仅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现代政治的管理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妥协,所以,必须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的对话机制,形成与社会的互动。
  1、检察机关首长联系社区和接访制度。目前班子成员联系基层院制度,流于形式和一般化,立意浅近,不敷沟通。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联系具体社区和乡镇农村,并且经常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接访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不能走马观花,浅尝辄止。
  2、社区检察官代表和法制村长制度。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施行的社区检察官代表制度,由退休的警察、教师、社区和社会工作者担任,由检察机关进行统一培训,拟制检察官代表。一部分人可以完全从事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工作。另外,对于一些信访村、矛盾村,我们可以设立法制村长,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和法制宣传工作。
  3、答疑说理制度。司法公信力缺失,单纯的答疑说理,理论根据尽管铺陈。但就事论事往往难以服众,息诉止争。要把情绪管理理念引入答疑说理制度中。在认识、协调、引导、互动和控制上下功夫,做到公开说法,耐心疏导,情绪管理,心理控制。同时排放不满,化解怨愤。
  4、听证制度。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决定或者疑难复杂案件,落实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充分的表达意见和主张。在互动中实现司法的权威。
  5、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我们去年推行了此项工作,其目的也是让有关当事人社会代表参与对检察官的惩戒过程,解除检察机关的神秘外纱。
  
  (三)建立社会自主机制
  古代政府有四种形态:太上,不知其有,老百姓都 不知道它的存在;其次,亲而誉之,老百姓赞成它,但这种赞成可能是有假的;再次,畏之,老百姓怕它;最次,侮之。老百姓不尊重它。所以,政府的最高境界应当是“太上”。就是“小政府”、“大社会”,社会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社会自治。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也应当建立社会自主机制。促进社会自治。
  1、检调对接。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调解员办公室,邀请人民调解员、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等三个层面的人员参与调解。同时,进一步扩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对于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重刑案件”,如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同室友之间的盗窃案件等,如果被害人要求和解,也可以进行和解,以充分体现被害人意志和刑法的谦抑性。
  2、文化与传统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也在于文化,“文化决定一切”。中国特色的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有机融合的社会,在推进团体格局融入差序格局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
  一是推进法治文化的培育。村民干部选举,每个村民都知道贿选违法,但是仍然送的依旧,收的释然,以致有“法无定法乃至非法法也”。这种对贿选违法性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停留在表面的强制性外在观念,并非内在的自觉。要形成法治观念的内在自觉,要靠法治文化的培育和熏陶。并借以形成文化加速度。
  二是促进礼俗规则的确立,建设礼法合一的现代社会。要使公民具备节制、自律意识并且具有强烈的道德感,需要有一个过程,更需要有一个相互熟悉的社区。不具备这一点,温州的漂白馒头事件告诉我们,检验工序再多,监督层次再细此类事件或迟或早总会发生。所以,我们要把国家的理念、法治的理念、道德的理念融入礼俗规则,推动社会的良性自治。
  三是搭建检察服务平台。如文前提及的社区检察官代表、法制村长,都是立意较高并且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平台。这里主要讨论乡镇检察室的问题。法国骚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社区警察变成了巡警,致使警察脱离社区和群众,甚至经常成为敌人。检察机关也有进社区的问题,况且社区立法在即,如果国家对社区进行立法,那么我们仅仅把检察室定位在乡镇,就会定义过窄,法律的超前性、预测性不够。特别是现在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与社区有极大的联系。所以,检察室仅仅考虑设在乡镇可能还是不够的,我们的投射视野可以更加宽广。
  3、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当前的社会组织还不过是一种谋利的手段和形式,他们依附于政府部门,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媒介;或者依附于经济集团,成为经济集团实施行业垄断的帮手;或者钻法律的空隙牟取暴利。它的自律性往往不强,自律意识也不强,它产生发展以及膨胀,多数是基于经济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它与国家之间也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助手和参谋。所以,国家应当帮助社会组织成长,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建设,促进其自律和自治。检察机关能够做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建议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充分发挥监管和培育的作用,协助有关方面加强法制教育,促进其自律和规范,并致力于提升社会公众在社会组织中的话语权,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其成员,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协作与服务,如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协作,形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平面三角关系;对一些行业和阶层针对性的出台服务措施:协助社会评估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估体系等。
  三是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组织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组织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在检察之中研究检察,在问题之中破题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当然还得立足于自身,重点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还权力以规范
  权力的扩张,必然挤压社会的空间:权力的滥用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则会更直接破坏社会的成长。所以,应当规范权力的运行。从检察机关自身来讲,最基本要求是:
  1、严格执法。特别要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党委领导的关系,建立对“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对于因协调而被要求降低证据标准强行批捕、起诉的案件或者对于检察机关在协调中依法提出的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案件,必须向上级院报告。对于形成冤假错案的,实行检察环节错误决策的问责制度和依法履行职责缺位或不到位的问责制度。
  2、确保质量。办案质量管理始终是一个难题,因为它不能量化,只能进行主观抽象的评价:而评价主体的选择也是两难,自我评价难免护短,上级评价力不从心。实践中往往只能以错案、撤案等量化指标来考评质量问题,这些当然是典型的质量问题,但显然也只是极少一部分的质量问题。所以,应当成立检委会办公室和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定期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样检查和考评。
  3、提高效率。案件有法定期限,但是办案效率却反映工作作风,也涉及司法公正。要考虑推行即办制,简单案件立即办、复杂案件限时办、特殊案件紧急办。
  
  (二)还社会以包容
  法学界认为流动人口增加是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社会学界则认为,城市和农村收入差距过大是犯罪增加的原因;莫衷一是。实际上,农民工进城之后,他们不是更加贫穷,而是增加了收入,这是减少他们实施犯罪的的直接动力。从另一面看,农民工进城,城乡收入不是拉大而是缩小了,这种缩小,又是降低农民工或者流动人口实施犯罪的间接动力,
  所以导致犯罪增加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主要是:身份歧视和户口歧视。如职业选择歧视、医保社保转移接续的歧视、受到不公正人身自由限制歧视,等等。所以,所谓包容性社会管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共享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按照社会学理论,社会和谐有两种:一种是机械和谐:一种是有机和谐。机械和谐主要通过压制性或者惩罚性的制裁来实施管理,有机和谐的特点是人口流动性较强,社会分工较细,人的个性和依赖性较强,但是集体意识较弱。所以。社会主要是通过恢复性或者补偿性措施来实施管理,现代社会应当是有机和谐的社会。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恢复性和补偿性管理措施主要体现在执法活动的去犯罪化和轻刑化。
  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如我市某基层院,2010年外来人员有罪不捕首度超过本地人员有罪不捕,达到41人。当然。他们也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规定。如常年在当地工作、能够落实帮教措施等。
  二是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适用非监禁刑。2010年。我市某区被判处缓刑的外来人员有132人,已经占到判处缓刑总人数的25%。
  三是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外来人员的刑事和解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往往无力赔偿,也无亲人在当地代其赔偿。与本地人员的刑事和解相比,具有较大的难度和差距。近年来,我市某基层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赔偿金问题:一是依托红十字会:二是联系爱心俱乐部:三是建立司法救助 基金。
  
  (三)未成年人管理
  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着手实施: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二是开通绿色法律援助通道;三是落实帮教社区企业:四是开展心理疏导:五是推广亲情会见。
  
  (四)司法救助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救助向前延伸,在我们环节进行救助,比法院环节更加主动,更加有社会意义;二是救助方式多样化,除物质救助外,在法律救助、心理救助、教育救助等各方面做尝试。
  
  (五)推行民事公诉
  在法治社会,司法的能动性绝不是搞“马锡五式”审判,主要应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回应社会,要与时俱进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二是“司法最终解决”,要对案件的管辖进行适当扩张,强化司法处置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功能:三是在司法方式上,要坚持积极和消极相结合,遵循司法自身的逻辑性。
  
  (六)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反腐败工作
  当前,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现状可谓“两边天”,亟待引导和规范。一部分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不闻不问,缺乏举报热情;也有一部分群众以反腐败“社团”、“联盟”等名义,借助网络媒体,大量制造反腐败的轰动效应。
  1、重新审视控申、反贪、预防、警务等部门的分工问题,形成格局重组,“耳朵”、“拳头”、“嘴巴”、“盔甲”要用一个声音说话,共同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反腐败工作。
  2、借鉴有关方面经验设立“检民桥”,尝试在民间网站开设专题版块,围绕检察工作给群众答疑解惑。
  3、主动联系反腐败“社团”、“联盟”等民间组织,引导其规范运作。对正当的举报行为提供奖金、安全等保障,建立互信关系。
  4、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民间反腐败“社团”、“联盟”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虚拟社会建设管理
  网络已改变了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并形成了崭新的网络舆论场,容易导致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个体问题公众化、普通问题政治化、一般问题热点化。事实上,我们在碰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些束手无策,如何认识、把握、管理网络舆论,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1、培养虚拟网络的自治能力。通过鼓励和培养第三方力量,包括律师、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对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和引导,既可以避免因公众对热点问题认识的肤浅性和片面性而使舆论状况恶化,又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
  2、推动网络立法。通过调研和信息分析,并研究借鉴国外网络犯罪立法的成果和经验,提出立法建议。打破部门界限,加强与社会各方包括多学科协会组织等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网络立法。
  3、成立舆情评论队伍。时刻关注舆情,对重大舆情实行分析、分送、呈报处理制度。并根据不同性质,灵活采取以检察人员名义、人民监督员亲友了解内情揭秘、社会人员身份评论等方式进行跟帖。
  4、加强与公安网警中心的合作。加强情报沟通,配合整治打击网络犯罪。
  5、适时披露权威信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也存在“第一印象”。也会“审美疲劳”,对群众关注的重大案件,权威部门及时披露案情信息,往往能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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