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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强化生产源头、市场流通,直至进出口等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全面覆盖,力度不断加大。
保护知识产权各司其职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也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交流,使执法环节间的衔接更加紧密。目前,我国的公安、商务、海关、工商、版权、专利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涉嫌犯罪线索通报、案件协查、侵权货物认定、执法信息共享、执法人员培训、重要问题交流研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海关:知识产权的国门之盾。十七大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海关累计查获侵权商品12.5万批次,货物数量达12.7亿件,案值27.3亿元。
2007年~2010年,中国海关每年都会评选出当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将案例在各海关和企业进行宣传,起到了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警示作用。
被誉为“国门之盾”的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成效方面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例如,2011年6月,全球反假冒组织将中国海关评为2011年度“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中国海关是今年度全球唯一获此奖项的政府机构。
据了解,我国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并积极探索执法新途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效率不断提高。在应用风险分析等执法新技术,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配置执法资源,开展专项行动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质检:“质检利剑”在行动。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中,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五抓五个保证”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大宗出口商品整治和重点案件的查办及长效机制的建设,特别是以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建材、汽配、化妆品为重点任务的“质检利剑行动”五个战役获得巨大胜利。
“质检利剑行动”开展以来,质检全系统共查处案件41197起,涉案金额20.2亿,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48起,捣毁窝点2963个。共查验大宗出口商品390余万批次,货值金额2893亿美元;查获不合格产品9989批次,货值26.3亿美元。
尤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充分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结合我国国情,创建了与国际对接、符合中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获得国际广泛认可,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高法院: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在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7月,全国法院新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为1004起、1019起、1294起、3134起、2990起。同期新收各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235起、1511起、1502起、2368起、2775起。案件受理数保持了较大的增长幅度。同时,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坚持司法服务大局和加大宣传及舆论引导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检院:查处知识产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知识产权摆在突出位置。高检院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都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
2007年10月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0764起37780人,提起公诉22426起42825人。
在强化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的立案监督、确保监督实效,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整体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更显重要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識有待提高,侵权假冒问题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同时,设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牢牢抓住农资、药品等关系民生的重点商品,以及商标权、版权等重点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来源:新农村商报)
保护知识产权各司其职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也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交流,使执法环节间的衔接更加紧密。目前,我国的公安、商务、海关、工商、版权、专利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涉嫌犯罪线索通报、案件协查、侵权货物认定、执法信息共享、执法人员培训、重要问题交流研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合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海关:知识产权的国门之盾。十七大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海关累计查获侵权商品12.5万批次,货物数量达12.7亿件,案值27.3亿元。
2007年~2010年,中国海关每年都会评选出当年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将案例在各海关和企业进行宣传,起到了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和警示作用。
被誉为“国门之盾”的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成效方面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例如,2011年6月,全球反假冒组织将中国海关评为2011年度“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中国海关是今年度全球唯一获此奖项的政府机构。
据了解,我国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并积极探索执法新途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效率不断提高。在应用风险分析等执法新技术,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配置执法资源,开展专项行动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质检:“质检利剑”在行动。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中,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五抓五个保证”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大宗出口商品整治和重点案件的查办及长效机制的建设,特别是以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建材、汽配、化妆品为重点任务的“质检利剑行动”五个战役获得巨大胜利。
“质检利剑行动”开展以来,质检全系统共查处案件41197起,涉案金额20.2亿,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48起,捣毁窝点2963个。共查验大宗出口商品390余万批次,货值金额2893亿美元;查获不合格产品9989批次,货值26.3亿美元。
尤其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充分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结合我国国情,创建了与国际对接、符合中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获得国际广泛认可,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高法院: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在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7月,全国法院新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别为1004起、1019起、1294起、3134起、2990起。同期新收各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1235起、1511起、1502起、2368起、2775起。案件受理数保持了较大的增长幅度。同时,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坚持司法服务大局和加大宣传及舆论引导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检院:查处知识产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知识产权摆在突出位置。高检院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都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列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
2007年10月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0764起37780人,提起公诉22426起42825人。
在强化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的立案监督、确保监督实效,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打掉侵权假冒犯罪的保护伞,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整体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更显重要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識有待提高,侵权假冒问题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
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同时,设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牢牢抓住农资、药品等关系民生的重点商品,以及商标权、版权等重点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三是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来源:新农村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