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价格认证在价格监管中的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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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价格认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市场主体将价格认证的资格与权力委托给认证单位,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范,对委托对象(相关商品、服务等)的基准价格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判定与证明的活动。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通过对认证机构的职能类型分析,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实际效率的举措进行系统分析。
  关键词:监审职能;公示职能;举证职能
  一、引言
  价格认证与价格检查、检测、成本监审等工作共同组成了政府部门实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能的整体系统,并发挥了保证价格管理权威性的重要作用,是价格监管机制的关键环节。
  二、当前阶段市场价格监管领域中价格认证的主要職能类型
  1.价格认证的监审职能定位
  价格认证通过对委托对象价格的判定实现价格监管的目标,这种判定与证明活动也可以称之为监审职能的运用,是价格认证流程中最为基本的职能。相对于政府监管职能的统一执行模式,价格认证的监审对象更为具体,可以对不确定的、开放的价格进行合法、合理的审核,并开具个别认证的证明。对自主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测试以及矫正,完善政府价格监管机制。
  2.价格认证的公示职能定位
  价格认证单位依照相关法律对涉及国家以及公众利益的商品以及服务进行价格确定,这种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众性。政府部门通过价格主管单位的名义将商品、服务定价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定价的真实信息进行公示,有效打破、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壁垒。当公示价格与真实价格基本保持一致时,能够有效调动消费者的需求,扩大商品的销售市场;相反,如果认证价格与真实价格的差距较大,消费者的需求很可能受到抑制,造成商品市场的缩减。政府部门利用价格公示这一职能,能够有效地通过杠杆作用调节市场消费,实现对产业经营与市场的间接监管。
  3.价格认证的举证职能定位
  价格认证单位的举证职能主要是机构对价格认证对象所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提出认证对象价格复议、行政诉讼等要求,依照价格认证法律体系,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策效果进行前期调查以及后续追踪,并及时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举证,对价格认证的实际效果进行监督,保证价格监管的实效性。
  4.价格认证的裁判职能定位
  认证单位的裁判职能主要针对存在价格矛盾、价格纠纷以及裁定争议的认证行为,对不同的认证相关方,依照合理的流程进行裁判工作。裁判职能是一项彰显认证工作公正性的行为,市场竞争形势的日益复杂,价格认证的纵深发展,使得价格纠纷表现形式多样,为判定工作提升了难度。因此,通过认证单位对仲裁资源的合理运用,不仅能够发挥认证机构的裁判职能,还可以通过定量模式对市场价格进行规范,保证经济秩序。
  三、在价格监管领域发挥认证单位职能的有效途径
  1.注重认证单位不同职能定位的协调性
  经过漫长的实践发展,价格认证涉及范围以及影响程度不断加深,受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保证政府在市场价格监管方面的管理力度,认证工作不仅需要优化项目资源的利用率,还需要平衡不同职能定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价格监管工作提供合理的补充与参考,避免工作涉及不利于监管职能发挥的领域。
  2.合理控制职能发挥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价格认证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策性以及程序性特征较强,因此,一定要注重相关的法律规范,确保认证工作的权威性与公众认可度。在此基础上,认证机构需要以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为工作的主要指导,合理控制认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价格认证通常实行有偿制,采用委托人付费的制度,但最终付费人往往不是委托者或相应的主管部门,而是管理相对人。这就需要理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与价格管理相对人三方在委托受理程序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将调定价认证报告作为价格管理相对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定价的必备材料和前置条件,真正使价格管理相对人与价格认证机构成为委托受理关系的两个合法主体。
  3.全面认识价格认证以及成本监审之间的关系
  毋庸置疑,价格认证和成本监审都是为政府价格监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但是二者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点。从监管方式上看,价格认证是一种自愿行为,成本监审是一种强制行为;从监管收费上看,价格认证实行有偿收费,成本监审实行无偿免费。因此,需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价格认证的高效性与合理性,实现互相验证的管理目的。
  四、结语
  价格认证作为政府部门实现价格管理、市场引导、处理价格纠纷的重要形式,需要认证单位在全面认识自身管理职能的基础上,保证价格认证不同环节的公正性。为此,针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认证机构应该明确不同职能的实行范围:合理规避认证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认识价格认证与成本监审之间的关系,为价格认证职能的充分发挥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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