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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内,高等教育法“社会学社区理论解构,社会问题控制,社会分层教育性把握以及社会性互动”在规范层面上的综合,是对高等教育发展应然状态的强制性规定,是确立高等教育社会属性的法理基础,是高等教育文化与社会运行理论相交互的结果。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社会学理论;解读
法律在绝对程度上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框架内,其实质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制定和颁行被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社会公共性;同样地,高教法<1>(以下简称高教法)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性规定,其公共社会属性不容忽视,摒弃法理学层面的探讨,高教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考虑法律自身的发力属性和立法价值观,同时还要从教育事业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探求其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并进而在教育内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性范畴内保证其合理社会性的确立。故此,本文以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对我国现行的高教法做相应解读。
一、总则:高等教育社会属性的确立
从世界最早的大学隆纳大学(Alma Mater Studiorum)产生至今<2>,高等教育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获得了“认识论”以外的哲学合法性,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脉络不同的是,后发的中国高等教育是直接以“政治论”的哲学合法性确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并最终确立了自己在整个国家运行体系中“社会轴心”地位。基于此,中国《高教法》的确立也首先从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上对其地位和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现行的高教法来看,总则充当了这一角色。
总则共十四条,就高教法的法律地位、管理范畴、运行机理以及招生政策倾向等几个方面,对高教法的社会属性进行了界定。具体看第一、二条对高教法的法律效力和上、下位来源做了规定性描述,并从教育的内容和性质上对高等教育的概念做出回答,即明确了法律规定性范畴内高等教育是什么的问题?在第三、四条中,高等教育发展运行所因循的基本指导思想被确立,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即高等教育发展的运行机理被界定<3>。对于第五至八两条,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对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和发展要求做出强制规定,即高等教育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九至十四条则是高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描述性规定,具体来看,包含了那些人具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谁来保障高等教育的运行实施?受教育者、学校主体应该如何保障高等教育相应权利的合理运行,伴随的是一种从社会学角度所提出的高等教育控制的问题。
总的来说,基于社会学分析的视角,高教法总则的实质在于明确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并从上层建筑的层面对高等教育的一整套体系做出了框架性划分,对高等教育社会体系的相关主体、客体、对象和功能做出了确切的厘定。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文化与社会运行理论的交互
文化运行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这种运行在极大程度上是社会运行的直接动力来源。在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内,高等教育的基本形式要求、组成形式、分类理论属于社会文化运行模式范畴,是个人社会化理论运用于高等教育的实践。高教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社会学知识的框架内,如上这些不同实施方式实质上是高等教育的文化分类,雷同于社会学中的主流文化、亚文化等;不仅如此,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视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为一个完整的文化丛,而诸如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专科生教育就是文化从中次一层的分支;第十六条对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做出限定,属于社会学上“对各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的社会化所应达到的程度作做了规定性的定义,并将社会化所要求的内容强制作用于各不同层次结构的高等教育规范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各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属于社会学意义上对一定年龄层次和水平层次的人的社会化程度做简单的描述,即定一个基本的基调作为衡量个人社会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基本标准。第十八条至于二十三条则力图从社会化的个人生物基础以及早期社会化存在困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质的规定,一方面是教育社会化的个体准入界定,另一方面则是对高等教育问题中早期社会化的悬置。
高教法的第二部分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其社会学分析的实质在于赋予了高等教育社会体系和社会结构的生命机制,使其获得了赖以因循的社会生命,并对其社会生命运行的制度进行了范式性的规定和划分,力使其运行获得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使运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高等学校的设立:社区理论的实践
社会系统由若干不同的社区所组成,这些社区一方面分解并分担着社会整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各自的运行来推动社会系统的发展。在这种社会基本运行范式下,我们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系统内不同类型、层次、科类结构的高等学校设立正好如同社会各子系统一样分担着高等教育总体功能的一部分,同时又在各自的运行环境下独立发展。高等学校的设立部分对“目的、性质、条件、操作规程、审批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其社会学意义旨在确立各层次的社区标准,并对各不同层次的社区的操作规程和设立条件作出限定,以保障各不同层次的社区在功能上能支撑起整个社会的运营。此外,“……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在社会学框架内,如上内容是一种社会准
入的规定,是对社会审查机构的综合定位和前提标注,是一种多元社区划分理论在高教法中的具体表现。
四、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
哲学的辩证观点告诉我们:不可能也不存在一种社会制度使社会运行实现充分的尽善尽美,直接的结果就是社会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为了调和各种存在的社会矛盾,使社会不停滞地向前继续发展,这就需要引入社会的控制。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高教法中对高等学校组织和活动的法律界定正好符合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的基本理论。高教法对高等教育的法人、专业设置、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做了明确界定,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从这几个相应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整个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其社会学的理解在于,对其社会运行的基本范式作出规定,对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细化,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主体进作出确定,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选用的控制手段作出了说明。
在接下来的部分,高教法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领导范式、责、权、利”,社会学的解释是:界定了高等教育社会控制的基本领导者和基本方式,并规定了对越轨行为的基本惩罚制度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
高等学校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层级划分,这种划分从横向看可以分为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从纵向看,可以分为领导者和非领导者;具体地,科研岗位的教师又可以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我们可将高校视为一个微型的社会,通过这种分层和政体的运行,在高等教育中,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的分层和流动。
具体看,在高教法的教师和学生两部分,两个核心的内容是“教师和学生资格的取得以及对教师和学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在这一内容上,如果找寻其与社会学知识的逻辑联系,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的内容,即通过一种资格取得的不同限制,将教师和学生置于不同的社会分层范围内,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使受教育者获得更多的关于提升自我素养的能力,从未而实现了受教育者的社会流动,促进其从社会某一较低层面流向相对于未受高等教育者所更高的社会层次,但在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教法的制定本身并没有鼓励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目的倾向性,只因高等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社会分层,且这种分层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
六、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社会互动
在社会学分析框架内,“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可以归属于社会互动这一基本社会学理论范畴。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总体来看,这些内容分别就社会互动的角度提出了高等教育在经费投入、经费管理、经费使用、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强制性规定,以使这种社会互动有一套规范的机制,使国家高等教育发展顺畅运行。
最后,高等教育的运行体系其实质就是一个微观的社会,尽管在规模和层级划分和影响因素上,其与真实社会有所差异,但这个所谓的微型社会同样满足了社会运行的各种因素,并以基本的社会原理和社会运行规律来支撑自身的发展。高教法作为这个微型社会运行的规定性纲领,主导了高等教育社会的总体运行,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对高等教育的纲领性规定进行解读,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们从比较的角度来把握现实世界中高等教育的合理运行。
注释:
<1>当前通常所说的高等教育法,即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分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八章六十九条.
<2>Alma Mater Studiorum拉丁语,译波隆纳大学或博罗尼亚大学,是公认的欧洲历史最悠久的大学.
<3>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认为,社会的发展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机理,这个机理的核心就是对社会和社会组成依据社会推动力量作出明确的界定.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社会学理论;解读
法律在绝对程度上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框架内,其实质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制定和颁行被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社会公共性;同样地,高教法<1>(以下简称高教法)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性规定,其公共社会属性不容忽视,摒弃法理学层面的探讨,高教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考虑法律自身的发力属性和立法价值观,同时还要从教育事业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探求其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并进而在教育内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性范畴内保证其合理社会性的确立。故此,本文以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对我国现行的高教法做相应解读。
一、总则:高等教育社会属性的确立
从世界最早的大学隆纳大学(Alma Mater Studiorum)产生至今<2>,高等教育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获得了“认识论”以外的哲学合法性,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脉络不同的是,后发的中国高等教育是直接以“政治论”的哲学合法性确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并最终确立了自己在整个国家运行体系中“社会轴心”地位。基于此,中国《高教法》的确立也首先从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上对其地位和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现行的高教法来看,总则充当了这一角色。
总则共十四条,就高教法的法律地位、管理范畴、运行机理以及招生政策倾向等几个方面,对高教法的社会属性进行了界定。具体看第一、二条对高教法的法律效力和上、下位来源做了规定性描述,并从教育的内容和性质上对高等教育的概念做出回答,即明确了法律规定性范畴内高等教育是什么的问题?在第三、四条中,高等教育发展运行所因循的基本指导思想被确立,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即高等教育发展的运行机理被界定<3>。对于第五至八两条,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对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和发展要求做出强制规定,即高等教育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的问题?九至十四条则是高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描述性规定,具体来看,包含了那些人具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谁来保障高等教育的运行实施?受教育者、学校主体应该如何保障高等教育相应权利的合理运行,伴随的是一种从社会学角度所提出的高等教育控制的问题。
总的来说,基于社会学分析的视角,高教法总则的实质在于明确高等教育的社会属性,并从上层建筑的层面对高等教育的一整套体系做出了框架性划分,对高等教育社会体系的相关主体、客体、对象和功能做出了确切的厘定。
二、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文化与社会运行理论的交互
文化运行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这种运行在极大程度上是社会运行的直接动力来源。在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内,高等教育的基本形式要求、组成形式、分类理论属于社会文化运行模式范畴,是个人社会化理论运用于高等教育的实践。高教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在社会学知识的框架内,如上这些不同实施方式实质上是高等教育的文化分类,雷同于社会学中的主流文化、亚文化等;不仅如此,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视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为一个完整的文化丛,而诸如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和专科生教育就是文化从中次一层的分支;第十六条对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的学业标准做出限定,属于社会学上“对各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的社会化所应达到的程度作做了规定性的定义,并将社会化所要求的内容强制作用于各不同层次结构的高等教育规范中”;第十七条规定了“各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属于社会学意义上对一定年龄层次和水平层次的人的社会化程度做简单的描述,即定一个基本的基调作为衡量个人社会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基本标准。第十八条至于二十三条则力图从社会化的个人生物基础以及早期社会化存在困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质的规定,一方面是教育社会化的个体准入界定,另一方面则是对高等教育问题中早期社会化的悬置。
高教法的第二部分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其社会学分析的实质在于赋予了高等教育社会体系和社会结构的生命机制,使其获得了赖以因循的社会生命,并对其社会生命运行的制度进行了范式性的规定和划分,力使其运行获得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使运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高等学校的设立:社区理论的实践
社会系统由若干不同的社区所组成,这些社区一方面分解并分担着社会整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各自的运行来推动社会系统的发展。在这种社会基本运行范式下,我们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系统内不同类型、层次、科类结构的高等学校设立正好如同社会各子系统一样分担着高等教育总体功能的一部分,同时又在各自的运行环境下独立发展。高等学校的设立部分对“目的、性质、条件、操作规程、审批制度”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其社会学意义旨在确立各层次的社区标准,并对各不同层次的社区的操作规程和设立条件作出限定,以保障各不同层次的社区在功能上能支撑起整个社会的运营。此外,“……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在社会学框架内,如上内容是一种社会准
入的规定,是对社会审查机构的综合定位和前提标注,是一种多元社区划分理论在高教法中的具体表现。
四、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
哲学的辩证观点告诉我们:不可能也不存在一种社会制度使社会运行实现充分的尽善尽美,直接的结果就是社会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为了调和各种存在的社会矛盾,使社会不停滞地向前继续发展,这就需要引入社会的控制。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高教法中对高等学校组织和活动的法律界定正好符合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的基本理论。高教法对高等教育的法人、专业设置、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做了明确界定,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从这几个相应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整个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其社会学的理解在于,对其社会运行的基本范式作出规定,对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细化,对其运行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主体进作出确定,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选用的控制手段作出了说明。
在接下来的部分,高教法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领导范式、责、权、利”,社会学的解释是:界定了高等教育社会控制的基本领导者和基本方式,并规定了对越轨行为的基本惩罚制度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五、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
高等学校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层级划分,这种划分从横向看可以分为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从纵向看,可以分为领导者和非领导者;具体地,科研岗位的教师又可以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等。我们可将高校视为一个微型的社会,通过这种分层和政体的运行,在高等教育中,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的分层和流动。
具体看,在高教法的教师和学生两部分,两个核心的内容是“教师和学生资格的取得以及对教师和学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在这一内容上,如果找寻其与社会学知识的逻辑联系,我们所看到的是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的内容,即通过一种资格取得的不同限制,将教师和学生置于不同的社会分层范围内,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使受教育者获得更多的关于提升自我素养的能力,从未而实现了受教育者的社会流动,促进其从社会某一较低层面流向相对于未受高等教育者所更高的社会层次,但在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高教法的制定本身并没有鼓励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目的倾向性,只因高等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社会分层,且这种分层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
六、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社会互动
在社会学分析框架内,“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可以归属于社会互动这一基本社会学理论范畴。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总体来看,这些内容分别就社会互动的角度提出了高等教育在经费投入、经费管理、经费使用、使用监督等方面作出强制性规定,以使这种社会互动有一套规范的机制,使国家高等教育发展顺畅运行。
最后,高等教育的运行体系其实质就是一个微观的社会,尽管在规模和层级划分和影响因素上,其与真实社会有所差异,但这个所谓的微型社会同样满足了社会运行的各种因素,并以基本的社会原理和社会运行规律来支撑自身的发展。高教法作为这个微型社会运行的规定性纲领,主导了高等教育社会的总体运行,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对高等教育的纲领性规定进行解读,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们从比较的角度来把握现实世界中高等教育的合理运行。
注释:
<1>当前通常所说的高等教育法,即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分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八章六十九条.
<2>Alma Mater Studiorum拉丁语,译波隆纳大学或博罗尼亚大学,是公认的欧洲历史最悠久的大学.
<3>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认为,社会的发展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机理,这个机理的核心就是对社会和社会组成依据社会推动力量作出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