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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下的事故发生在海南屯昌县。逝去的生命背后,隐藏着安全监督人员的渎职犯罪
6月18日,海南省屯昌县检察院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制度,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狠抓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这个建议源于该院查办的一起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渎职犯罪,背后是一名女工的生命。
摔死的女工
2012年11月21日这天,地处海南屯昌县西部的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像往常一样,工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中午1点50分许,一个女工突然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了下来。
据一同作业的女工唐文英回顾,当时她正与另一女工洪玉兰在9层楼搬运两桶胶水,由于洪玉兰站在平台与升降机之间,没站稳便滑倒直接掉到了物料升降机上。操作升降机的工人李海林见状,立即停止升降机,但由于物料升降机四周没设安全网、也没有安全门,洪玉兰随即滚出升降机平台,坠落地面。
工地领班,立即向工程队负责人陈文生报告,很快,陈文生及120救护车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参加紧急施救。与此同时,陈文生一面组织抢救,一面向县警方和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一阵抢救后,女工洪玉兰终因伤势过重气绝身亡。
屯昌县发生的起建筑工地建章作业重大安全事故惊动了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他觉得事故背后很可能存在渎职犯罪。
虽说工程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还算顺利,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仍然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事故背后有渎职
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经多方调查得知,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前一个月,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曾派人对屯昌县的在建工程工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机械安全隐患作过专项排查。当时参与检查的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工程师、监督员李公任。
检查组一行在陈文生及李公任等的陪同下,来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的工地检查工地的起重机械方面的情况,他们检查了部分楼房的起重机构等相关设备。
检查完后,海南省质安局当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给县质安站,明确指出工地存在的问题有:1、外架外侧安全网、拉结、脚手片未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无楼层安全门、防护网,机体不符合要求,4绳的只有3绳在使用;3、临时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照明与动力线路在同一箱体内。省质安局要求县质站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质安局。当即县质安站就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转发给参建各施工单位,要求按省质安局的要求立即整改。
既然省质安局检查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问题,并当场向县质安站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反馈结果,县质安站也转发给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还发生了女工摔死的恶性事故,其中必有原因。
对此,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认真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有知情人提供信息:如果县质安站监督员态度坚决,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也许就可以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细细分析,这位知情人话中有话,只是没有全部说出来而已。此次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与监督人员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
走过场的整改
办案人员调查结果显示,屯昌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省、县质安部门整改的要求,只有进行部分整改。2012年10月26日,资料员刘琳万将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整改的情况即《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报到县质安站,县质安站收到《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后,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李公任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进行复查。
当时有工程负责人陈文生及另两个施工方的人员参加复查。复查时,脚手架、工地用电方面已整改完,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当场作为负责该工地监督员的李公任轻描淡写地说“要抓紧整改,不要出安全事故。”便一走了之。
后来李公任没有再检查美林湖二期工地的整改情况,也没有将复查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12年10月31日,县质安站就按美新林湖二期工程的整改情况制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回复单》上报省质安局。回复单的整改内容为:1、外架的外侧安全网已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我站已派监督员进行继续跟踪落实;3、临时用电已整改。
明眼人一看便知,如此整改,只是为了应付和蒙蔽上级而已,事实上直到女工从9层楼高的物料升降机上摔下致死,物料升降机既没有装防护网,也没装安全门。
办案干警经过初查,发现了李公任涉嫌渎职犯罪的证据和事实。2013年2月4日,屯昌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公任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侦查取证证实,由于李公任没有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也没有尽到省质安局下发的工地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责任,致使工程项目负责人得过且过,侥幸违章行事,李公任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地物料升降机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李公任对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月16日,屯昌县检察院依法对李公任提起公诉,检察官指控李公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并列举大量人证、书证予以证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公任在执法过程中,不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和采取措施促使违法行为改正,造成工地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工地于2012年11月21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6月12日,屯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公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生效后,他没有上诉。
6月18日,海南省屯昌县检察院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制度,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素质,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狠抓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这个建议源于该院查办的一起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渎职犯罪,背后是一名女工的生命。
摔死的女工
2012年11月21日这天,地处海南屯昌县西部的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工地像往常一样,工人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中午1点50分许,一个女工突然从物料升降机上摔了下来。
据一同作业的女工唐文英回顾,当时她正与另一女工洪玉兰在9层楼搬运两桶胶水,由于洪玉兰站在平台与升降机之间,没站稳便滑倒直接掉到了物料升降机上。操作升降机的工人李海林见状,立即停止升降机,但由于物料升降机四周没设安全网、也没有安全门,洪玉兰随即滚出升降机平台,坠落地面。
工地领班,立即向工程队负责人陈文生报告,很快,陈文生及120救护车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参加紧急施救。与此同时,陈文生一面组织抢救,一面向县警方和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报案。一阵抢救后,女工洪玉兰终因伤势过重气绝身亡。
屯昌县发生的起建筑工地建章作业重大安全事故惊动了屯昌县检察院检察长罗凡兴,他觉得事故背后很可能存在渎职犯罪。
虽说工程队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还算顺利,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仍然开始了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事故背后有渎职
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经多方调查得知,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前一个月,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曾派人对屯昌县的在建工程工地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机械安全隐患作过专项排查。当时参与检查的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工程师、监督员李公任。
检查组一行在陈文生及李公任等的陪同下,来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的工地检查工地的起重机械方面的情况,他们检查了部分楼房的起重机构等相关设备。
检查完后,海南省质安局当场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给县质安站,明确指出工地存在的问题有:1、外架外侧安全网、拉结、脚手片未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无楼层安全门、防护网,机体不符合要求,4绳的只有3绳在使用;3、临时漏电保护器失灵不起作用,照明与动力线路在同一箱体内。省质安局要求县质站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质安局。当即县质安站就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转发给参建各施工单位,要求按省质安局的要求立即整改。
既然省质安局检查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问题,并当场向县质安站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反馈结果,县质安站也转发给各施工单位要求立即整改,还发生了女工摔死的恶性事故,其中必有原因。
对此,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认真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有知情人提供信息:如果县质安站监督员态度坚决,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也许就可以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细细分析,这位知情人话中有话,只是没有全部说出来而已。此次建筑工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与监督人员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
走过场的整改
办案人员调查结果显示,屯昌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省、县质安部门整改的要求,只有进行部分整改。2012年10月26日,资料员刘琳万将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整改的情况即《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报到县质安站,县质安站收到《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记录表》后,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李公任于2012年10月30日下午到美林湖国际社区二期工地进行复查。
当时有工程负责人陈文生及另两个施工方的人员参加复查。复查时,脚手架、工地用电方面已整改完,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当场作为负责该工地监督员的李公任轻描淡写地说“要抓紧整改,不要出安全事故。”便一走了之。
后来李公任没有再检查美林湖二期工地的整改情况,也没有将复查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2012年10月31日,县质安站就按美新林湖二期工程的整改情况制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告知书回复单》上报省质安局。回复单的整改内容为:1、外架的外侧安全网已进行加固;2、物料升降机正在整改过程中,我站已派监督员进行继续跟踪落实;3、临时用电已整改。
明眼人一看便知,如此整改,只是为了应付和蒙蔽上级而已,事实上直到女工从9层楼高的物料升降机上摔下致死,物料升降机既没有装防护网,也没装安全门。
办案干警经过初查,发现了李公任涉嫌渎职犯罪的证据和事实。2013年2月4日,屯昌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公任立案侦查,随后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侦查取证证实,由于李公任没有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也没有尽到省质安局下发的工地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责任,致使工程项目负责人得过且过,侥幸违章行事,李公任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工地物料升降机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李公任对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月16日,屯昌县检察院依法对李公任提起公诉,检察官指控李公任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并列举大量人证、书证予以证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公任在执法过程中,不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和采取措施促使违法行为改正,造成工地一直违章作业,导致工地于2012年11月21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6月12日,屯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公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生效后,他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