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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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积极应对新刑诉法的要求,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创新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模式,严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一是推行“讯问 听取”模式,拓宽线索路径。首先,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制定了工作衔接机制,在受案三日内通过监所部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如其提出有刑讯逼供等情形的,要求如实提供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相关线索,及时进行查证。其次,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建立排除非法证据控辩交流机制,要求承办人主动就证据合法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结合证据审查情况,对反映有非法取证行为的予以核实、完善或排除。
  二是坚持“调取 核查”模式,强化审查手段。首先是调取看守所资料。针对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否认其在入所前供述指控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该院将入所时间作为关键节点,着重调取入所体检表、入所谈话记录,并询问管教干警、同监人员,勘查讯问场所,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情形是否存在。其次,核查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对涉毒案件、时供时翻的案件、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缘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核查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查看讯问的内容、时间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再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审批制度。
  三是运用“引导 见证”模式,完善监督机制。首先是对侦查机关进行取证引导。对公安机关所承办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严格把关,全面掌握案情,排除合理怀疑,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对瑕疵证据进行补强引导。建立捕诉工作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提捕案件中发现违法取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对瑕疵证据予以完善和说明。最后,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见证。针对自侦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庭审阶段翻供较为普遍的现象,该院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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