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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自2009年初起,我村时年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时间一长,钟某对李大娘产生了厌烦情绪,不再照顾李大娘的日常起居生活,也不送李大娘就医,致使李大娘长期流落街头、缺衣少食。当地居民委员会多次干预无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居委会多次要求,钟某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他与李大娘虽为母子,但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了包括赡养在内的任何瓜葛,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居委会承担。钟某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司妍
司妍读者:
钟某的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他必须对李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本案中,钟某同样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划等号。
另一方面,撤销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了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子女才可以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已将子女送养),而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为被撤销监护权而免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方 园
自2009年初起,我村时年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时间一长,钟某对李大娘产生了厌烦情绪,不再照顾李大娘的日常起居生活,也不送李大娘就医,致使李大娘长期流落街头、缺衣少食。当地居民委员会多次干预无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经居委会多次要求,钟某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他与李大娘虽为母子,但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了包括赡养在内的任何瓜葛,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居委会承担。钟某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司妍
司妍读者:
钟某的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他必须对李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本案中,钟某同样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划等号。
另一方面,撤销监护权并不等于取消了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的情况下,子女才可以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已将子女送养),而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为被撤销监护权而免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