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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是重中之重.在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是否能成立工伤的问题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缺漏以及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文章结合对几个国家的比较法研究提出,职工的主观目的也应纳入认定工伤需要调查的事实理由范围内.上下班途中成立工伤的情形不能仅限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