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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如今,数学中的概率论被应用在司法证明中去,但是这种应用还是不够成熟,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概率论应用在司法证明中无论是其分析还是证明方面都有其普遍的适用性,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标准能够方面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本文就分析了概率论目前的尴尬的局面以及概率论在司法中的普遍实用性,最后给出了一些证明操作的架构。
【关键词】
概率论;司法证明;信度理论
概率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广泛的应用于统计学中,它是一种定量的数学分析方法,在一些自然科学领域有很深入的研究手段,很多重要的结论都可以利用它得出,除了以上的作用外,它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定性的分析操作,在我们周围的生活和学习中有很多重要的结论都是根据概率论得出的。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凡是通过概率论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一些命题基本上都优于利用普通的方法得出的结论。这也充分的说明了概率论在社会分析中的应用。目前概率论已经应用在了很多的领域,其中包括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以及自然学科等,同时也是很多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比如自动化、控制论、信息论等,虽然概率论在处理当前社会一般事物中具有很强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把它运用在司法证明中去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社会事物的证明还停留在传统的司法思想中,他们认为概率的方法来判断司法的结果会对结果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专家也认为概率论占优的话与我国的法律不相符
这主要是由于如果要造法的话,只有一种情况才能发生对原则性证明的改变,那就是在造法中出现漏洞时,如今人们在辩证中使用证据的作用就是能够利用这些证据来还原当时事实的发生状况,或者是模拟当时的情况,根据这些证据来准确的判断和认定,但是这种证据的模拟必须建立在非常科学的原理中才能被人们信服,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能够利用科学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方法和结论,都需要借助数学的分析理论进行一步步的计算和解释,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概率论在司法中的应用过程,说明了概率论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性,这样可以使得科学性在司法中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视。
1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地位
在社会上一些科学家看来,如今社会上的一些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以及一些证明的简单性,都是不能满足如今司法判别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证据根本无视当代科学性的一些数学分析原理,特别是概率论。所有无视科学原理的判别基本上都是无可非议的统计数据,这主要是在判别时把人的经验和局部的知识运用到了决定性的地位,因此才把一些事物的事实寄托在无法考证和难以实际观察的思想规则与经验法则之上。在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现代的一些复杂的证据法,在科学性的分析看来是一种无稽之谈,很多证据和判断的结果都是经过法官的理性和道德经验进行判断的,那么这种判断的事实从很多方面已经不是一些证据,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如今很多证据的制度根本无视概率论的科学内涵,他们普遍认为统计学的一些知识在司法运用中很难得到全面的认识,因而才错误的判断概率论无法运用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代替一些传统的认定法则,这样才使得证据规则一直流行于司法界。
2 概率原理在司法证明中的普遍适用性
在很多的司法审判中,审判者并不是直接决定事实的结果,他不但要审查证据的本身,还要把握与这个案件相关联的事实证据,证据的本身是否客观的真实,以及证据的真实程度等问题,除了以上问题外还要考虑证据与案件的相关联的程度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审查证据时很难客观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推断和判别证据的可能性的大小,这种情况就是概率的问題,不论我们认不认同,概率这个问题在司法的鉴定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广泛的存在,首先,在证据分析方面,无论是令人头痛的言词证据还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都具有不确定的特性,借助概率论的危险覆盖率原理即可使证据力得到更准确的判断。
3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操作性的建构
在以往的概率论中基本上都是运用其完全可加性来作为其理论体系,然而在案件的审查中,如果事实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概率是P那么,“1-p”就是结果是否的概率,这两者之和为1,这种现象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就有2种结果,一些传统的数学理论也别是数理统计中的理论在随机现象中也是适用的,但是这种情况为在某种情况下与概率论的完全可加性相矛盾,并且这种现象在实际的应用中对一些特殊的现象没有办法给予一定的解释。这是由于这种理论的欠缺使得一些专家把概率的构造性引入到了司法中去。这种构造的理论是一些专家在一些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这种方法对命题为真的信任度被认为是信度,信度与传统的概率的完全可加性格格不入。代替完全可加性的为半可加性。信度的另一种说法就是证据的支持度,在信度的理论中如果是无证据的情况,那么信度值为1的集合,然而对于一些非集合信度值则为0.
在司法的判别中只有信度值差距过大才能够认定案件的实时性真是存在,这样才认为证据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不是这种现象,那么事实的对错只有通过证明的责任来解决,这样就减少了正确的概率。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系统的判别都有3个判别区域,即:已经证明、真伪不明、被反驳。虽然这种理论在一定的方面非常占优,但也对一些综合证明手段值表示了巨大的怀疑,但是信度理论一直为我们提供基本的概率值的基础和一些概率值的计算方法。
4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相信随着人们的不断的进取,不断的摸索,明确司法的过程与概率论的联系,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构造的方法会越来越精确,使司法证明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0:118.
[2]陈浩然.证据学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78.
[3][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第八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温寿丰,1966年2月,男,汉,福建省永定县,大学本科,高校讲师,研究方向:概率统计应用。
如今,数学中的概率论被应用在司法证明中去,但是这种应用还是不够成熟,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概率论应用在司法证明中无论是其分析还是证明方面都有其普遍的适用性,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标准能够方面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本文就分析了概率论目前的尴尬的局面以及概率论在司法中的普遍实用性,最后给出了一些证明操作的架构。
【关键词】
概率论;司法证明;信度理论
概率论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广泛的应用于统计学中,它是一种定量的数学分析方法,在一些自然科学领域有很深入的研究手段,很多重要的结论都可以利用它得出,除了以上的作用外,它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定性的分析操作,在我们周围的生活和学习中有很多重要的结论都是根据概率论得出的。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凡是通过概率论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一些命题基本上都优于利用普通的方法得出的结论。这也充分的说明了概率论在社会分析中的应用。目前概率论已经应用在了很多的领域,其中包括人文学科、社会学科以及自然学科等,同时也是很多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比如自动化、控制论、信息论等,虽然概率论在处理当前社会一般事物中具有很强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把它运用在司法证明中去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于社会事物的证明还停留在传统的司法思想中,他们认为概率的方法来判断司法的结果会对结果有一定的影响,有些专家也认为概率论占优的话与我国的法律不相符
这主要是由于如果要造法的话,只有一种情况才能发生对原则性证明的改变,那就是在造法中出现漏洞时,如今人们在辩证中使用证据的作用就是能够利用这些证据来还原当时事实的发生状况,或者是模拟当时的情况,根据这些证据来准确的判断和认定,但是这种证据的模拟必须建立在非常科学的原理中才能被人们信服,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能够利用科学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方法和结论,都需要借助数学的分析理论进行一步步的计算和解释,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概率论在司法中的应用过程,说明了概率论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性,这样可以使得科学性在司法中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视。
1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中的地位
在社会上一些科学家看来,如今社会上的一些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以及一些证明的简单性,都是不能满足如今司法判别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证据根本无视当代科学性的一些数学分析原理,特别是概率论。所有无视科学原理的判别基本上都是无可非议的统计数据,这主要是在判别时把人的经验和局部的知识运用到了决定性的地位,因此才把一些事物的事实寄托在无法考证和难以实际观察的思想规则与经验法则之上。在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现代的一些复杂的证据法,在科学性的分析看来是一种无稽之谈,很多证据和判断的结果都是经过法官的理性和道德经验进行判断的,那么这种判断的事实从很多方面已经不是一些证据,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如今很多证据的制度根本无视概率论的科学内涵,他们普遍认为统计学的一些知识在司法运用中很难得到全面的认识,因而才错误的判断概率论无法运用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代替一些传统的认定法则,这样才使得证据规则一直流行于司法界。
2 概率原理在司法证明中的普遍适用性
在很多的司法审判中,审判者并不是直接决定事实的结果,他不但要审查证据的本身,还要把握与这个案件相关联的事实证据,证据的本身是否客观的真实,以及证据的真实程度等问题,除了以上问题外还要考虑证据与案件的相关联的程度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审查证据时很难客观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只能通过推断和判别证据的可能性的大小,这种情况就是概率的问題,不论我们认不认同,概率这个问题在司法的鉴定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广泛的存在,首先,在证据分析方面,无论是令人头痛的言词证据还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都具有不确定的特性,借助概率论的危险覆盖率原理即可使证据力得到更准确的判断。
3 概率论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操作性的建构
在以往的概率论中基本上都是运用其完全可加性来作为其理论体系,然而在案件的审查中,如果事实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概率是P那么,“1-p”就是结果是否的概率,这两者之和为1,这种现象就可以看出人们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就有2种结果,一些传统的数学理论也别是数理统计中的理论在随机现象中也是适用的,但是这种情况为在某种情况下与概率论的完全可加性相矛盾,并且这种现象在实际的应用中对一些特殊的现象没有办法给予一定的解释。这是由于这种理论的欠缺使得一些专家把概率的构造性引入到了司法中去。这种构造的理论是一些专家在一些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这种方法对命题为真的信任度被认为是信度,信度与传统的概率的完全可加性格格不入。代替完全可加性的为半可加性。信度的另一种说法就是证据的支持度,在信度的理论中如果是无证据的情况,那么信度值为1的集合,然而对于一些非集合信度值则为0.
在司法的判别中只有信度值差距过大才能够认定案件的实时性真是存在,这样才认为证据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不是这种现象,那么事实的对错只有通过证明的责任来解决,这样就减少了正确的概率。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认为法律系统的判别都有3个判别区域,即:已经证明、真伪不明、被反驳。虽然这种理论在一定的方面非常占优,但也对一些综合证明手段值表示了巨大的怀疑,但是信度理论一直为我们提供基本的概率值的基础和一些概率值的计算方法。
4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相信随着人们的不断的进取,不断的摸索,明确司法的过程与概率论的联系,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构造的方法会越来越精确,使司法证明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0:118.
[2]陈浩然.证据学原理[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78.
[3][德]汉斯.普维庭,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第八章[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温寿丰,1966年2月,男,汉,福建省永定县,大学本科,高校讲师,研究方向:概率统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