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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所关注的重点,上至高层决策,下到街头巷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和政府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奠定了坚实性基础。而“三农”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土地问题,文章从土地用地引入,通过对于土地流转多种形式的分析,着重讲述了农民权益,尤其是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农民 土地 权益
作者简介:罗凡尘,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57-03
一、 农村用地问题概述以及土地流转的若干看法
农村用地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其本质所有权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享有的其实只是使用权,农民在近些年的政策调整下对于可以使用的土地一直贯彻的就是承包经营,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正所谓“成也土地,败也土地”,农民占有土地,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从某些方面来讲,农民的衣食父母其实就是土地。鉴于农村用地涉及范围较广且在现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农村用地问题主要表现为是农村土地流转,因此笔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面。
(一)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权力变更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保留了承包权,只是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一定量的流转,可以在实际上达到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说到底土地流转还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针对权利的变更,土地流转的形式如下:
(二)土地流转中的承包经营权的转换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和人口大国,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人口更是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增长”,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上因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而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使得农村土地问题、粮食问题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加之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进入了市场经济,追求利益也是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不甘心仅仅靠小规模的农业种植解决基本温饱之后,农民在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开始了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不断尝试。
如果用法律的视角来分析,承包土地的一方可以对依法承包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有限处分、收益的权利,那么对于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最大的收益则来自于对于土地的有限处分。在多年的实践中,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不仅增加了收入,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在直接地促进了仍在地里劳动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加速了新型农业和集约型农村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从促进农业转型方面来看,土地流转的确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大时期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 农民土地权益及衍生的相关内容
(一)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下农民的相关权益研究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实行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随后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很快将农民土地所有制瓦解,逐步建立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尽管1978年中国开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延续了集体所有制。正是如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包括出租、联营、入股、置换、抵押等方式。在其中,苏州、芜湖、南海的集体用地则最具代表性。
针对于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形式,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就是农民对于征地补偿的不满和“小产权房”的“产权之争”。首先,集体用地通常是大规模集中进行,政府无法权衡所在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势必会陷入和农民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当中。而农民文化水平相对有限,在个人利益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暴力抗争甚至是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政府尽管有法律政策在手中,却无法协调好不同农民的具体利益,往往会陷入被动,不能与农民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从而搞好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的规划。其次,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催生出了新的现象——小产权房,即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被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所拥有的房屋。如此看来,“小产权”就是“无产权”,“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它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农民、政府、开发商等多方面的利益主体的相互活动从表面上看,合乎本地经济利益,缓解城市地价高涨、用地紧张的局面,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一定时期内的“不干预、不打压、不鼓励、不支持”,其实就是默许了其发展。但是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有多高,不能够做出乐观的描述,因为多数情况下,农民被动地按照政府的安置接受了一定条件,获得了一定的物质补偿或者搬进了楼房里,可是失去了土地之后,眼前的实际利益和未来的生计之间又该如何平衡?农民此时成为了失语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我国第一个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文件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其中规定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受法律保护,可以买卖、继承、出租,宅基地和房屋两权合一。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但是也并没有马上改变宅基地在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属分配格局,这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左右,农民普遍收入较少,翻建老屋成为了主流,耕地在属于社队集体经营的产物的同时,农民个人家庭建房占用耕地必须先经过集体同意,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逐渐发展之后,集体对农民家庭用地的约束弱化,国家为了加强对于土地的管理,逐渐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宅基地建设的法律政策,逐步规范农村的宅基地。
但是,现行宅基地制度中仍旧存在不少缺陷,即宅基地使用和制度框架内存在了冲突:第一,一户一宅与“地随房走”的矛盾,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人可因为房屋购买或其他方式而拥有两处及其以上的宅基地,自相矛盾;第二,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与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之间的矛盾;第三,农村宅基地制度中的诸多不公平性与其固有的生存保障性相悖。如此制度造成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土地财产损失。对于农民来说,一方面是农村大量的宅基地限制与浪费,一方面是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农民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可能会加入到地下交易中去,万一出现矛盾,则将会是各个环节紧紧相扣的严重问题。农民作为维权路上的弱势群体,势必会受到多方势力的打压,无法真正的维护自身的被保护的权益。 3.失地农民要学习有关农业、农村土地的法律,不用极端违法方式维权,调整好心态,做新时代的新农民。法治时代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不用说,农民应该学习有关知识,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也为已经产生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对策。当征收补偿不能达到心理预期之时,要首先考虑合法方式“呼吁”维权,不可以用固有的“农民思维”分析问题,虽然说经济行为主体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努力程度往往与权益的大小成正比,但是不可以挑战法律的权威,否则即使限时进行了维权,恐怕之后再出现问题仍然不能以正常的心态解决,新时代要求广大农民要以新农民的眼光来要求自己,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二)农村基层建设对于农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性
在解决农村土地利益问题之时,基层组织的作用不容小觑。城市的扩张与工业化的发展的前提就是土地的大量需求和农村城市化发展,这既是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契合点,也是城市与农村发展、工业与农业发展、制度取向与农民诉求的问题矛盾焦点, 这些冲突在征地过程中形成了现阶段的最凸显的矛盾。究其缘由,尽管复杂多样,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角色不可忽视。
村委会在基层,自然会有缺乏决定权,村干部以权谋私,挥霍农村土地征用款的现象,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告状无门”的现实情况,村委会仍然且必然要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一是保障农民的参与,不被动拆迁,被动征收;二是村委会有效调节土地纠纷,明确土地承包中的份额,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三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新农村建设要强调村社本位;四是理顺关系,提高村干部素质,增强村委会的自治能力,组织学习法律文件,依法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注释:
高远林、黄善明、祁晓玲、杜伟.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第1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83,119.
黄芳.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背景.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吴志刚.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研究.浙江学刊.2013(1).
董天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5).
喻文莉.转型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农民 土地 权益
作者简介:罗凡尘,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57-03
一、 农村用地问题概述以及土地流转的若干看法
农村用地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其本质所有权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享有的其实只是使用权,农民在近些年的政策调整下对于可以使用的土地一直贯彻的就是承包经营,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正所谓“成也土地,败也土地”,农民占有土地,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从某些方面来讲,农民的衣食父母其实就是土地。鉴于农村用地涉及范围较广且在现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农村用地问题主要表现为是农村土地流转,因此笔者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面。
(一)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权力变更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保留了承包权,只是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一定量的流转,可以在实际上达到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说到底土地流转还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针对权利的变更,土地流转的形式如下:
(二)土地流转中的承包经营权的转换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和人口大国,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人口更是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增长”,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上因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而不断增长的人口数量,使得农村土地问题、粮食问题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加之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进入了市场经济,追求利益也是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不甘心仅仅靠小规模的农业种植解决基本温饱之后,农民在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开始了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不断尝试。
如果用法律的视角来分析,承包土地的一方可以对依法承包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有限处分、收益的权利,那么对于将土地承包出去的农民,最大的收益则来自于对于土地的有限处分。在多年的实践中,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不仅增加了收入,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在直接地促进了仍在地里劳动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加速了新型农业和集约型农村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从促进农业转型方面来看,土地流转的确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大时期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 农民土地权益及衍生的相关内容
(一)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下农民的相关权益研究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农民权益。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运动,实行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随后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改造很快将农民土地所有制瓦解,逐步建立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尽管1978年中国开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但是农村土地制度仍然延续了集体所有制。正是如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包括出租、联营、入股、置换、抵押等方式。在其中,苏州、芜湖、南海的集体用地则最具代表性。
针对于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形式,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就是农民对于征地补偿的不满和“小产权房”的“产权之争”。首先,集体用地通常是大规模集中进行,政府无法权衡所在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势必会陷入和农民无休无止的讨价还价当中。而农民文化水平相对有限,在个人利益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下,暴力抗争甚至是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政府尽管有法律政策在手中,却无法协调好不同农民的具体利益,往往会陷入被动,不能与农民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从而搞好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的规划。其次,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催生出了新的现象——小产权房,即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被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所拥有的房屋。如此看来,“小产权”就是“无产权”,“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它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农民、政府、开发商等多方面的利益主体的相互活动从表面上看,合乎本地经济利益,缓解城市地价高涨、用地紧张的局面,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一定时期内的“不干预、不打压、不鼓励、不支持”,其实就是默许了其发展。但是实际上,对农民来说,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性与主动性有多高,不能够做出乐观的描述,因为多数情况下,农民被动地按照政府的安置接受了一定条件,获得了一定的物质补偿或者搬进了楼房里,可是失去了土地之后,眼前的实际利益和未来的生计之间又该如何平衡?农民此时成为了失语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农民权益。我国第一个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文件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其中规定了宅基地归农民所有,受法律保护,可以买卖、继承、出租,宅基地和房屋两权合一。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但是也并没有马上改变宅基地在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属分配格局,这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左右,农民普遍收入较少,翻建老屋成为了主流,耕地在属于社队集体经营的产物的同时,农民个人家庭建房占用耕地必须先经过集体同意,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逐渐发展之后,集体对农民家庭用地的约束弱化,国家为了加强对于土地的管理,逐渐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宅基地建设的法律政策,逐步规范农村的宅基地。
但是,现行宅基地制度中仍旧存在不少缺陷,即宅基地使用和制度框架内存在了冲突:第一,一户一宅与“地随房走”的矛盾,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人可因为房屋购买或其他方式而拥有两处及其以上的宅基地,自相矛盾;第二,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与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之间的矛盾;第三,农村宅基地制度中的诸多不公平性与其固有的生存保障性相悖。如此制度造成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土地财产损失。对于农民来说,一方面是农村大量的宅基地限制与浪费,一方面是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农民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可能会加入到地下交易中去,万一出现矛盾,则将会是各个环节紧紧相扣的严重问题。农民作为维权路上的弱势群体,势必会受到多方势力的打压,无法真正的维护自身的被保护的权益。 3.失地农民要学习有关农业、农村土地的法律,不用极端违法方式维权,调整好心态,做新时代的新农民。法治时代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不用说,农民应该学习有关知识,为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也为已经产生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对策。当征收补偿不能达到心理预期之时,要首先考虑合法方式“呼吁”维权,不可以用固有的“农民思维”分析问题,虽然说经济行为主体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努力程度往往与权益的大小成正比,但是不可以挑战法律的权威,否则即使限时进行了维权,恐怕之后再出现问题仍然不能以正常的心态解决,新时代要求广大农民要以新农民的眼光来要求自己,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二)农村基层建设对于农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性
在解决农村土地利益问题之时,基层组织的作用不容小觑。城市的扩张与工业化的发展的前提就是土地的大量需求和农村城市化发展,这既是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契合点,也是城市与农村发展、工业与农业发展、制度取向与农民诉求的问题矛盾焦点, 这些冲突在征地过程中形成了现阶段的最凸显的矛盾。究其缘由,尽管复杂多样,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角色不可忽视。
村委会在基层,自然会有缺乏决定权,村干部以权谋私,挥霍农村土地征用款的现象,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告状无门”的现实情况,村委会仍然且必然要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一是保障农民的参与,不被动拆迁,被动征收;二是村委会有效调节土地纠纷,明确土地承包中的份额,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三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新农村建设要强调村社本位;四是理顺关系,提高村干部素质,增强村委会的自治能力,组织学习法律文件,依法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注释:
高远林、黄善明、祁晓玲、杜伟.制度变迁中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研究(第1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83,119.
黄芳.农村宅基地退出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背景.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吴志刚.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研究.浙江学刊.2013(1).
董天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5).
喻文莉.转型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