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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证意义上,权利研究的重心不在于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否法定化,而在于法定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权威的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拥有。对权利主体而言,只有通过互利性交换,规范层面的应然权利才可能转化为实然意义上的权利。因此,以“权利是否被主体实际拥有”为依据来衡量,权利实现状况取决于主体自身有无能力实施自己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其他私权主体的尊重、政府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否有效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