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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实践案例反映出同类案件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问题,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较小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倾向.市场价值法不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损害的完全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应为环境损害赔偿的首要方法;成本效益原则不是确定恢复方案的唯一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保证诉讼请求能够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