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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门规章能否影响合同效力及依何种路径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似乎持否定态度.实务层面就此呈现较大分歧,虽有部分法院尝试突破,但多数法院仍否定规章之适用.但事实上,此种限定实属矫枉过正,部门规章影响合同效力自有其必要.从其适用路径来看,由于部门规章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因此,适用规章即可等同于适用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若部门规章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如若规章的内容超越了其上位法,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案涉合同为无效,此时法院应审查合同是否损及公共利益、悖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