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从我国寿险产品创新概况出发,研究了洗钱活动的操作手法,并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经验来完善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机制。
关键词:新型寿险;现金价值;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11-02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寿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保险行业监管的薄弱,各种新型洗钱手法层出不穷。新型寿险产品是在传统寿险产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将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相结合的产物。保监会在2001年10月和2002年1月的两次公告中,将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统称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 利用新型寿险产品现金价值洗钱的手法
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较,新型寿险保费收入被分为两个账户,一个是占保费很小份额的保障账户,另一个是占保费大部分份额的投资账户。新型寿险除了其保障性账户能积累现金价值外,投资性账户由于保险人不承诺风险保障(投连险)或只承诺最低投资回报率(分红险、万能险),保险人承担的资金风险远远小于传统寿险产品,由此投保人账户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就为保单积累了现金价值。
1.1 通过现金价值的支取实现洗钱目标
现金价值的支取是指将具有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通过退保、部分申领的方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现金价值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同时得以实现的资金划转行为。这种方式适用于能产生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积累不一定为正向,所以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险都能采用该方式。
新型寿险产品由于其具有的投资性特点,出现了以下一些新型的洗钱手法。
1.1.1 追加保费
洗钱分子为了避开保险机构在投保审核时较为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可能在投保时选择避人耳目的期交方式,之后又通过追加保费甚至要求趸交的方式使“黑钱”缴费的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申请支取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
1.1.2 投资账户频繁转换
以投连险为例,投连险分为“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两者分别管理。缴纳保费后,会有一小部分费用被作为“风险保费”扣除掉,这“风险保费”实际就是“保障账户”的成本支出(也有部分公司不收取该部分保障成本),然后再扣除掉一些初始费用等,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每个投保人专属的“投资账户”。今后持有期内所需的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用等,都从“投资账户”中支出。而“投资账户”主要有两种基本账户: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不同保险公司的新型寿险产品账户名称不同,但都是根据这三个账户不同的搭配比例衍生出来的,且不同账户里的钱可以随意进行转换。
洗钱分子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和去向,并将非法的犯罪收益和合法的投资收益混淆,可能将资金频繁地在各账户之间转换,以制造投资交易的假象。
1.1.3 投保多分保单
由于需要清洗的资金量大或担心趸交方式容易被检测到,洗钱分子会自己购买或操纵公司、自然人购买多分新型寿险保单,并在短期内使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分别申请支取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
1.2 通过现金价值的转化实现洗钱目标
现金价值的转化是指以具有正向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为质,在一定条件下,向保险人借款或者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获得规定期内现金价值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这种方式特指保单质押贷款(借款),只适用于现金价值正向积累的新型寿险保单,所以只有分红险和万能险能采用该方式,投连险由于其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一般保险公司在设计投连险产品时不设置保单质押条款。
1.2.1 保单质押后听任保单失效
洗钱分子购买新型寿险产品的目的在于利用其短期内能使保单现金价值达到最大而不易受到怀疑的优点,通过保单质押方式将现金价值规定比例内的金额以可支配资金的形式转化为自有资金,并以剩余的现金价值为代价,使保单借款及利息、退保手续费的总金额自动超过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听任保单效力中止。
1.2.2 频繁借、还款
洗钱分子将新型寿险保单作为长期“洗钱机器”,用非法的犯罪收入投保这些新型寿险产品,通过保单质押将现金价值取出,用于支持犯罪活动,再把犯罪所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偿还借款,如此循环往复。购买了新型寿险产品并进行质押贷款(或借款),洗钱分子就像获得了资金划转的“通行证”。金融产品间接帮助犯罪分子同时实现资金的清洗和积累。
1.2.3 投保多份保单
同以上通过现金价值支取实现洗钱的手法之一,在进行保单质押时,洗钱分子会在之前自己购买或操纵公司、自然人购买多份新型寿险保单,并在短期使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分别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或借款),将非法资金清洗并分离出保险领域。
1.2.4 第三方账户还款
由于保险公司允许使用银行代收方式还款,洗钱分子可能私下和保单投保人约定由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再由洗钱分子控制的第三方账户以银行代收的方式进行还款操作,投保人则以正常交易为背景将所借资金扣除一定的利益返还给洗钱分子。
1.2.5 超额还款
洗钱分子可以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指令账户向借款保单偿还超过所借金额的欠款,随即要求保险公司将多余款项返还到指定账户完成洗钱,或作为下一期的追加保费提高借款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下一步资金清洗做好准备。由于银行审核的是客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而保单借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并取得贷款,所借金额多少银行并不知晓。只要资金来源模糊、资金用途合法,银行就会执行此项操作。
2 国际经验借鉴
在我国,由于保险的当事人关系复杂,寿险产品规定相对宽松,代理人制度的不完善,监管能力不足等等,才使得洗钱分子有漏洞可以钻。以下就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来完善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机制。
2.1 完善客户信息
英国《2007反洗钱条例》要求保险机构与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开展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而在中国,从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来看,大部分保险合同上的客户基本信息填写内容不完整,如个人客户无职业、身份证有效期限等栏目,特别是受益人缺失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这些缺失的信息无法对客户的整体状况进行详细而确切的描绘,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所以,中国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设定上要尽量完善客户信息,全面掌握客户的情况。
2.2 将保险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区别对待
英国根据保险产品洗钱风险的大小进行区别对待,把保险产品的特征作为确定洗钱风险大小的主要指标。如《2007反洗钱条例》规定,对于年付费不超过1000欧元或者一次性付费不超过2500欧元的寿险合约、不能作为担保的养老险等,可以适用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LMLSG指引》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保险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参考:定期寿险、养老险、疾病险等为低风险;一般寿险、储蓄寿险、团体养老险等为中风险;一次性付费险种、个人投资养老险、信托投资养老险等为高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与之相适当的控制措施和工作程序。中国也可以根据保险产品的特征和金额进行类似划分,对不同等级采取有区别的反洗钱工作力度,这样既能减少反洗钱工作量,又能有效监测洗钱活动。
2.3 明确责任
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代理人制度,责任划分不明确,才使得代理人能够纵容非法分子进行洗钱活动。英国规定,保险机构的代理人作为保险机构的延伸,与客户直接接触,直接收集有关客户身份及交易情况信息,保险机构应当从代理人手中得到这些信息并可靠保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险机构承担。在我国,由于《反洗钱法》第十七条对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规定实质上是第三方机构的一个“免责”条款,这个规定对解除第三方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积极性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也造成第三方履行义务的乏力。虽然保险公司与中介签订了代理协议,中介机构很可能不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将保险公司暴露在洗钱风险和经营风险之中。所以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客户的详细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代理人和客户可能存在的这种隐性关系,避免产生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严立新,张震.反洗钱基础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新型寿险;现金价值;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11-02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寿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保险行业监管的薄弱,各种新型洗钱手法层出不穷。新型寿险产品是在传统寿险产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将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相结合的产物。保监会在2001年10月和2002年1月的两次公告中,将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分红保险产品统称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 利用新型寿险产品现金价值洗钱的手法
与传统寿险产品相比较,新型寿险保费收入被分为两个账户,一个是占保费很小份额的保障账户,另一个是占保费大部分份额的投资账户。新型寿险除了其保障性账户能积累现金价值外,投资性账户由于保险人不承诺风险保障(投连险)或只承诺最低投资回报率(分红险、万能险),保险人承担的资金风险远远小于传统寿险产品,由此投保人账户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就为保单积累了现金价值。
1.1 通过现金价值的支取实现洗钱目标
现金价值的支取是指将具有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通过退保、部分申领的方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现金价值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同时得以实现的资金划转行为。这种方式适用于能产生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积累不一定为正向,所以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险都能采用该方式。
新型寿险产品由于其具有的投资性特点,出现了以下一些新型的洗钱手法。
1.1.1 追加保费
洗钱分子为了避开保险机构在投保审核时较为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可能在投保时选择避人耳目的期交方式,之后又通过追加保费甚至要求趸交的方式使“黑钱”缴费的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申请支取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
1.1.2 投资账户频繁转换
以投连险为例,投连险分为“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两者分别管理。缴纳保费后,会有一小部分费用被作为“风险保费”扣除掉,这“风险保费”实际就是“保障账户”的成本支出(也有部分公司不收取该部分保障成本),然后再扣除掉一些初始费用等,剩余资金全部转入每个投保人专属的“投资账户”。今后持有期内所需的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用等,都从“投资账户”中支出。而“投资账户”主要有两种基本账户: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不同保险公司的新型寿险产品账户名称不同,但都是根据这三个账户不同的搭配比例衍生出来的,且不同账户里的钱可以随意进行转换。
洗钱分子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和去向,并将非法的犯罪收益和合法的投资收益混淆,可能将资金频繁地在各账户之间转换,以制造投资交易的假象。
1.1.3 投保多分保单
由于需要清洗的资金量大或担心趸交方式容易被检测到,洗钱分子会自己购买或操纵公司、自然人购买多分新型寿险保单,并在短期内使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分别申请支取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
1.2 通过现金价值的转化实现洗钱目标
现金价值的转化是指以具有正向现金价值的新型寿险保单为质,在一定条件下,向保险人借款或者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获得规定期内现金价值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这种方式特指保单质押贷款(借款),只适用于现金价值正向积累的新型寿险保单,所以只有分红险和万能险能采用该方式,投连险由于其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一般保险公司在设计投连险产品时不设置保单质押条款。
1.2.1 保单质押后听任保单失效
洗钱分子购买新型寿险产品的目的在于利用其短期内能使保单现金价值达到最大而不易受到怀疑的优点,通过保单质押方式将现金价值规定比例内的金额以可支配资金的形式转化为自有资金,并以剩余的现金价值为代价,使保单借款及利息、退保手续费的总金额自动超过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听任保单效力中止。
1.2.2 频繁借、还款
洗钱分子将新型寿险保单作为长期“洗钱机器”,用非法的犯罪收入投保这些新型寿险产品,通过保单质押将现金价值取出,用于支持犯罪活动,再把犯罪所得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偿还借款,如此循环往复。购买了新型寿险产品并进行质押贷款(或借款),洗钱分子就像获得了资金划转的“通行证”。金融产品间接帮助犯罪分子同时实现资金的清洗和积累。
1.2.3 投保多份保单
同以上通过现金价值支取实现洗钱的手法之一,在进行保单质押时,洗钱分子会在之前自己购买或操纵公司、自然人购买多份新型寿险保单,并在短期使保单现金价值短期内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后分别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或借款),将非法资金清洗并分离出保险领域。
1.2.4 第三方账户还款
由于保险公司允许使用银行代收方式还款,洗钱分子可能私下和保单投保人约定由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再由洗钱分子控制的第三方账户以银行代收的方式进行还款操作,投保人则以正常交易为背景将所借资金扣除一定的利益返还给洗钱分子。
1.2.5 超额还款
洗钱分子可以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指令账户向借款保单偿还超过所借金额的欠款,随即要求保险公司将多余款项返还到指定账户完成洗钱,或作为下一期的追加保费提高借款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下一步资金清洗做好准备。由于银行审核的是客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而保单借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把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并取得贷款,所借金额多少银行并不知晓。只要资金来源模糊、资金用途合法,银行就会执行此项操作。
2 国际经验借鉴
在我国,由于保险的当事人关系复杂,寿险产品规定相对宽松,代理人制度的不完善,监管能力不足等等,才使得洗钱分子有漏洞可以钻。以下就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来完善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机制。
2.1 完善客户信息
英国《2007反洗钱条例》要求保险机构与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开展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而在中国,从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来看,大部分保险合同上的客户基本信息填写内容不完整,如个人客户无职业、身份证有效期限等栏目,特别是受益人缺失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这些缺失的信息无法对客户的整体状况进行详细而确切的描绘,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所以,中国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设定上要尽量完善客户信息,全面掌握客户的情况。
2.2 将保险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区别对待
英国根据保险产品洗钱风险的大小进行区别对待,把保险产品的特征作为确定洗钱风险大小的主要指标。如《2007反洗钱条例》规定,对于年付费不超过1000欧元或者一次性付费不超过2500欧元的寿险合约、不能作为担保的养老险等,可以适用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LMLSG指引》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保险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参考:定期寿险、养老险、疾病险等为低风险;一般寿险、储蓄寿险、团体养老险等为中风险;一次性付费险种、个人投资养老险、信托投资养老险等为高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与之相适当的控制措施和工作程序。中国也可以根据保险产品的特征和金额进行类似划分,对不同等级采取有区别的反洗钱工作力度,这样既能减少反洗钱工作量,又能有效监测洗钱活动。
2.3 明确责任
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代理人制度,责任划分不明确,才使得代理人能够纵容非法分子进行洗钱活动。英国规定,保险机构的代理人作为保险机构的延伸,与客户直接接触,直接收集有关客户身份及交易情况信息,保险机构应当从代理人手中得到这些信息并可靠保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险机构承担。在我国,由于《反洗钱法》第十七条对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规定实质上是第三方机构的一个“免责”条款,这个规定对解除第三方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积极性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也造成第三方履行义务的乏力。虽然保险公司与中介签订了代理协议,中介机构很可能不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将保险公司暴露在洗钱风险和经营风险之中。所以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客户的详细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代理人和客户可能存在的这种隐性关系,避免产生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严立新,张震.反洗钱基础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