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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前不久,作者看到一则关于贪官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的新闻,颇感惊讶。2010年1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贪腐案近日提起诉讼,据了解,叶树养曾给自己定下6000万元的“受贿目标”。为实现“留下2000万元给儿子、2000万元给女儿女婿、2000万元给自己安度晚年”的“宏伟计划”,20年来,叶树养从1988年在广东省新丰县任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党委书记期间接受第一笔走私进口汽车的贿赂开始,至2008年因收受巨额贿赂东窗事发为止,共涉嫌受贿人民币、港币1800多万元,另有人民币160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之前,叶树养的仕途却始终顺风顺水,平步青云,一路升迁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他还当上了当地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这不是让人们笑掉了大牙嘛!
叶树养身居反腐要职,自己却是个大贪官,怎么还能去抓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呢?是谁让他担任这个重要职务的?是谁让他“带病”升迁的?这是活生生的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典型。叶树养这样的巨贪担任惩防腐败体系考核工作组组长。只能建设、考核出一个更加适合腐败官员贪贿的腐败体系。且看叶树养的腐败体系、贪贿领域是怎样构成的: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其他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吃黑贪黑。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曾为当地经营酒店和含有赌博内容的电子游戏厅老板陈某、卢某等提供违法经营保护,共收受贿赂人民币数百万元。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从中捞好处。叶树养在新丰县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建筑老板龙某取得丰城镇政府旧城改造及新城开发的工程承建权,受贿达80万元。在韶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中,叶又在工程承建权、工程款等方面为多名承包商牟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贿赂100多万元。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私利,收受贿赂。先后收受过刁某贿赂100多万元。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牟利。叶树养在干预检察机关查处的韶关钢铁厂系列职务犯罪案中,一次性收受韶关市宜达燃料公司老板朱某200万元。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从中牟利。叶树养不放过任何敛财机会,只是为韶关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做岗位平级调动,就收受贿赂20万元港币。叶身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其腐败体系之广、贪贿领域之多,发人深省,也给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敲响了警钟。可以想象,有叶树养这样的巨贫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韶关的惩防腐败体系还能建设好吗?如此让贼来捉贼,任用此人之上司,若不是与其沆瀣一气,恐怕全身是嘴也说不清了。
其实,巨贪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说新奇也并不新奇。腐败分子担任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反贪局长、公安局长的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如原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华元,就是一个腐败分子。他在担任广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严重违纪,包养情妇,在官场浸淫颇深。原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双规”权,大肆敲诈勒索,吃黑贪黑,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约4000万元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原河南省郑州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收受贿赂38712万元。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贪赃枉法,被立案审查。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受贿、贪污510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局长李惠明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护黑贪黑,违法所得2260余万元,个人总资产(包括房产等)接近1个亿。八处房产里,其中一栋别墅占地20亩,价值就达3DOO万元。原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以办案为名敲诈、收受贿赂,其家庭财产大概有2亿元。犯有贪污罪的孟永明靠行贿买官,当上了山西省汾西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等等。这些腐败分子担任司法、纪检机关要职,穿着反腐倡廉的外衣搞腐败,败坏了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司法、纪检部门出现腐败分子,完全是吏治不严、用人失察、监督不力所致。各级司法机关是惩治腐败、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部门,腐败分子担任司法官员,执法违法,贪赃枉法,能对犯罪分子形成成慑力吗?能确保一方平安吗?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惩治、预防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腐败分子担任纪委“一把手”,执纪违法,贪得无厌,能搞好反腐倡廉建设吗?腐败分子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能考核出什么样的惩防腐败体系?人们实在不愿意再看到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出现腐败分子了。
建立一支高素质、特别能战斗的司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要纯洁司法、纪捡、监察机关干部队伍,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中的腐败分子,像清除垃圾一样,彻底清除执法违法的腐败官员,并绳之以法。各级党委、人大在考核、任用、提拔司法、纪检、监察干部时,应当严格考核,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反复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坚决杜绝腐败分子“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建立司法、纪检、监察官员任用责任追究制也是当务之急。谁任用谁负责,谁提拔谁负责,发现官员“带病”上岗、提拔,应追究“伯乐”和党委、人大“一把手”责任。要切实加强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并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战斗堡垒。
叶树养身居反腐要职,自己却是个大贪官,怎么还能去抓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呢?是谁让他担任这个重要职务的?是谁让他“带病”升迁的?这是活生生的腐败分子领导“反腐败”的典型。叶树养这样的巨贪担任惩防腐败体系考核工作组组长。只能建设、考核出一个更加适合腐败官员贪贿的腐败体系。且看叶树养的腐败体系、贪贿领域是怎样构成的: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其他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吃黑贪黑。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曾为当地经营酒店和含有赌博内容的电子游戏厅老板陈某、卢某等提供违法经营保护,共收受贿赂人民币数百万元。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从中捞好处。叶树养在新丰县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建筑老板龙某取得丰城镇政府旧城改造及新城开发的工程承建权,受贿达80万元。在韶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中,叶又在工程承建权、工程款等方面为多名承包商牟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贿赂100多万元。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私利,收受贿赂。先后收受过刁某贿赂100多万元。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牟利。叶树养在干预检察机关查处的韶关钢铁厂系列职务犯罪案中,一次性收受韶关市宜达燃料公司老板朱某200万元。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从中牟利。叶树养不放过任何敛财机会,只是为韶关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做岗位平级调动,就收受贿赂20万元港币。叶身为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其腐败体系之广、贪贿领域之多,发人深省,也给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敲响了警钟。可以想象,有叶树养这样的巨贫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韶关的惩防腐败体系还能建设好吗?如此让贼来捉贼,任用此人之上司,若不是与其沆瀣一气,恐怕全身是嘴也说不清了。
其实,巨贪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说新奇也并不新奇。腐败分子担任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反贪局长、公安局长的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如原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王华元,就是一个腐败分子。他在担任广东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严重违纪,包养情妇,在官场浸淫颇深。原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双规”权,大肆敲诈勒索,吃黑贪黑,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约4000万元红包礼金、投资收益未写入起诉书,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原河南省郑州市委书记、纪委书记王治业收受贿赂38712万元。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贪赃枉法,被立案审查。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受贿、贪污510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局长李惠明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护黑贪黑,违法所得2260余万元,个人总资产(包括房产等)接近1个亿。八处房产里,其中一栋别墅占地20亩,价值就达3DOO万元。原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以办案为名敲诈、收受贿赂,其家庭财产大概有2亿元。犯有贪污罪的孟永明靠行贿买官,当上了山西省汾西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等等。这些腐败分子担任司法、纪检机关要职,穿着反腐倡廉的外衣搞腐败,败坏了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司法、纪检部门出现腐败分子,完全是吏治不严、用人失察、监督不力所致。各级司法机关是惩治腐败、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部门,腐败分子担任司法官员,执法违法,贪赃枉法,能对犯罪分子形成成慑力吗?能确保一方平安吗?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惩治、预防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腐败分子担任纪委“一把手”,执纪违法,贪得无厌,能搞好反腐倡廉建设吗?腐败分子担任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能考核出什么样的惩防腐败体系?人们实在不愿意再看到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出现腐败分子了。
建立一支高素质、特别能战斗的司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至关重要。当务之急,是要纯洁司法、纪捡、监察机关干部队伍,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中的腐败分子,像清除垃圾一样,彻底清除执法违法的腐败官员,并绳之以法。各级党委、人大在考核、任用、提拔司法、纪检、监察干部时,应当严格考核,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反复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坚决杜绝腐败分子“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建立司法、纪检、监察官员任用责任追究制也是当务之急。谁任用谁负责,谁提拔谁负责,发现官员“带病”上岗、提拔,应追究“伯乐”和党委、人大“一把手”责任。要切实加强司法、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并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战斗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