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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正式生效。该规定生效后,全国各地法院广泛适用,制作发布了对于“老赖”的限制高消费令,促使一些“老赖”主动履行其法定的还款义务,使法院执结了一批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给“老赖”们敲了一次警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该规定在具体操作适用过程当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笔者下面从协助执行的角度试着予以探讨。
首先,法院需要哪些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执行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协助单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该规定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车管、工商、房管、铁路、民航、建委等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的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此类协助单位数量有限,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水平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在其他一些事务上协助过法院,因此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在操作上比较容易。另一大类是该规定中的服务性单位,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自动化程度参差不齐,数量较大(在一些大城市,可以说数量庞大),从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的操作难度角度来说,又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小类:一小类是协助执行该规定操作难度较小的单位,如星级以上宾馆、高收费私立学校、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单位等,由于其本身的管理要求较高,管理较为规范,可以获取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从而便于从众多的普通消费者当中识别“老赖”,便于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另一小类是协助执行该规定操作难度较大的单位,如酒店、夜总会、旅游点、度假地等,由于其在经营过程当中,一般不需要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明,且这些单位在消费者管理方面大多没有实现信息化,不能从众多的普通消费者当中识别并寻找到需要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这些单位很难协助执行该规定。
其次,我国城市化进程正不断深入,城市规模正不断扩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这些大城市、特大城市里,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消费场所很多。如笔者通过网上调查南京市可预订的宾馆,发现网上查到的五星级宾馆有13家,四星级宾馆有25家,三星级宾馆30有家,二星及以下的星级宾馆有87家,合计155家,如果加上其他的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消费场所和部门单位,在南京就会有成百上千个,这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巨大的成本。另外,一些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单位,会在经营方面发生变化(如在酒店行业里,迁址、倒闭、新开张、更换经营主体等情况就很普遍),会增加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的难度。
再次,执行中有这样的情形:部分“老赖”由于生活或者工作的需要,往往不经常在执行法院所在的地区,他们生活工作和消费的场所多在其他地区,很可能生活工作和消费在几个相距较远的城市之中,因此执行法院需要到相应的城市,需要这些城市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会更大,工作量会增加很多,本来紧张的各种资源会更为紧张,进而影响法院其他一些工作的开展。
最后,“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和普通消费者一样,很多情况下都不是一个人,他们或者与亲属家人在一起消费,或者与朋友同事在一起消费。在最后结账的时候, “老赖”出资让他人结账和他人请客结账往往很难区分。虽然只要是“老赖”们“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只要使其财产减少,都可以适用該规定,但是一般的普通消费场所本身作为营利单位,是不会区分也无力区分以上两种情形的,这也增加了该规定在实际适用当中的难度。
以上几个问题,是在实际适用该规定当中遇到的,为了更好地适用该规定,减少实际操作当中的难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西方国家的纠纷在法院审理之后,大多都能得到主动履行,经济上欠债不还,久拖久赖的情况很少,主要是因为其信用制度比较完善,“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付出的诚信成本比较高,很多是其所不能承受的。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老赖”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所受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较少,这些损失往往不能使“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能制约“老赖”不诚信行为。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第二,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会增加“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让“老赖”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在很多方面都寸步难行。最近一段时间,法院同社区、国土、银行、工商、税务、车管所等部门搞的联动机制,就充分调动了这些方面的力量,查找“老赖”的财产线索,促使很多“老赖”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取得了一些社会效果。同样的,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方面,如果能调动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也可以促使 “老赖”履行其法律义务。
第三,控制适用该规定“老赖”数量。因为该规定只对有到该规定中的场所消费习惯的 “老赖”有效果,所以要执行人员仔细辨别 “老赖”是否可能有偿还能力,是否有到该规定中的高消费场所消费的习惯,以控制适用该规定的“老赖”数量,充分利用法院有限的资源。
第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由于“老赖”的人数众多,“老赖”高消费线索的发现不可能仅仅依靠法院、申请执行人等比较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应该依靠广大的普通人民群众。那么,如何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呢?实行有奖举报的物质激励方式,就是一个好法子。如:某法院在公示限制高消费令时,就明确给予执行标的10%的奖励,另一家法院则在公示限制高消费令时,明确给予提供准确信息者人民币500元的奖励,这些方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首先,法院需要哪些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执行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协助单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该规定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车管、工商、房管、铁路、民航、建委等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的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此类协助单位数量有限,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水平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在其他一些事务上协助过法院,因此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在操作上比较容易。另一大类是该规定中的服务性单位,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自动化程度参差不齐,数量较大(在一些大城市,可以说数量庞大),从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的操作难度角度来说,又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小类:一小类是协助执行该规定操作难度较小的单位,如星级以上宾馆、高收费私立学校、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单位等,由于其本身的管理要求较高,管理较为规范,可以获取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从而便于从众多的普通消费者当中识别“老赖”,便于协助法院执行该规定;另一小类是协助执行该规定操作难度较大的单位,如酒店、夜总会、旅游点、度假地等,由于其在经营过程当中,一般不需要消费者出示身份证明,且这些单位在消费者管理方面大多没有实现信息化,不能从众多的普通消费者当中识别并寻找到需要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这些单位很难协助执行该规定。
其次,我国城市化进程正不断深入,城市规模正不断扩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在这些大城市、特大城市里,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消费场所很多。如笔者通过网上调查南京市可预订的宾馆,发现网上查到的五星级宾馆有13家,四星级宾馆有25家,三星级宾馆30有家,二星及以下的星级宾馆有87家,合计155家,如果加上其他的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消费场所和部门单位,在南京就会有成百上千个,这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巨大的成本。另外,一些需要协助执行该规定的单位,会在经营方面发生变化(如在酒店行业里,迁址、倒闭、新开张、更换经营主体等情况就很普遍),会增加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的难度。
再次,执行中有这样的情形:部分“老赖”由于生活或者工作的需要,往往不经常在执行法院所在的地区,他们生活工作和消费的场所多在其他地区,很可能生活工作和消费在几个相距较远的城市之中,因此执行法院需要到相应的城市,需要这些城市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会更大,工作量会增加很多,本来紧张的各种资源会更为紧张,进而影响法院其他一些工作的开展。
最后,“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和普通消费者一样,很多情况下都不是一个人,他们或者与亲属家人在一起消费,或者与朋友同事在一起消费。在最后结账的时候, “老赖”出资让他人结账和他人请客结账往往很难区分。虽然只要是“老赖”们“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只要使其财产减少,都可以适用該规定,但是一般的普通消费场所本身作为营利单位,是不会区分也无力区分以上两种情形的,这也增加了该规定在实际适用当中的难度。
以上几个问题,是在实际适用该规定当中遇到的,为了更好地适用该规定,减少实际操作当中的难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西方国家的纠纷在法院审理之后,大多都能得到主动履行,经济上欠债不还,久拖久赖的情况很少,主要是因为其信用制度比较完善,“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所付出的诚信成本比较高,很多是其所不能承受的。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老赖”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诚信行为所受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较少,这些损失往往不能使“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不能制约“老赖”不诚信行为。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第二,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会增加“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让“老赖”认识到不履行法律义务,在很多方面都寸步难行。最近一段时间,法院同社区、国土、银行、工商、税务、车管所等部门搞的联动机制,就充分调动了这些方面的力量,查找“老赖”的财产线索,促使很多“老赖”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取得了一些社会效果。同样的,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方面,如果能调动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建全多方位的威慑机制,也可以促使 “老赖”履行其法律义务。
第三,控制适用该规定“老赖”数量。因为该规定只对有到该规定中的场所消费习惯的 “老赖”有效果,所以要执行人员仔细辨别 “老赖”是否可能有偿还能力,是否有到该规定中的高消费场所消费的习惯,以控制适用该规定的“老赖”数量,充分利用法院有限的资源。
第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由于“老赖”的人数众多,“老赖”高消费线索的发现不可能仅仅依靠法院、申请执行人等比较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应该依靠广大的普通人民群众。那么,如何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呢?实行有奖举报的物质激励方式,就是一个好法子。如:某法院在公示限制高消费令时,就明确给予执行标的10%的奖励,另一家法院则在公示限制高消费令时,明确给予提供准确信息者人民币500元的奖励,这些方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