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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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过程主要有: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办法证书这几个步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 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因地质灾害防治,不作为超面积处理,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确定使用权,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对宅基地超面积的 、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新农村建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改建。(7)空闲或房屋坍塌,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属于合法使用的,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記。
  (作者单位:461400 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城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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