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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计(经)委:水利部和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水利部水资源[2002]1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由我市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权限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37号令)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查。